邹予培 伍济海
【摘要】通过于欢案与昆山街头砍人案的审判进程可以看到,司法倾听舆论是民心所向,新闻舆论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是执法者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不被舆论所左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舆论的监督,明确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保持审判过程的独立,利用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更好地推动法治进步。
【关键词】舆论;法治进程;作用
“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轰动一时的于欢案终于尘埃落定,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到二审判决有期五年;从一审判决引发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进行微博直播,司法结果是否因舆论压力而改变?这属于舆论干预还是舆论监督?本文试进行探析。
事情始于《南方周末》刊发的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文章发表后迅速刷屏各大信息渠道,引爆舆论。其中对讨债人员用极端手段凌辱欠债者的细致描述以及行凶者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让网络舆论基本处于力挺于欢的群情激奋状态。在很多人看来,保护母亲不受暴力侮辱,这是再正当不过的人伦本性,可是面对一死两伤的结果,于欢是否应该承担起无期徒刑这样严重的刑罚?随后,网络媒体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报道:于欢在被迫使用刀具自卫之前,曾有接到报警电话的民警来到现场,然而被视为救命稻草的执法人员却对现场的危急情况置之不理。网络上再次炸开了锅:警察是否涉嫌渎职?在公安无法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时,人们如何自保?随着热议浪潮,各种谣言相继冒出,大量亦真亦假的公众号文章中对警察不作为逼得孝子只能护母杀人的描述引发了普通百姓的强烈不满。在滔天的舆论中,二审法院改判了,无期变五年。
今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了一起因交通问题引发的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砍人者反被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发后的第3天,微博@中国之声就发表了文章《刑法专家谈“砍人反被杀”:构成特殊防卫 担心反扑反击合理》,其中刑法专家、律师等分别对该案件进行了解读。这个发生于县级市昆山的案件快速引发了举国关注、舆论沸腾,不仅大多数普通网民发声支持电动车主的防卫行为,不少网络名人和法律专家也纷纷表态支持。公众强烈的代入感和同理心使得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而正当大众对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适用性讨论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有专业人士拿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去年的文章:“作为执掌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我们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法律界专家广泛参与了本案的討论,他们从专业视角出发,更多地考量了程序、条文、政策等因素。即使单纯以法律条文而言,各方观点也并不一致,正当防卫说、防卫过当说、故意伤害说甚至故意杀人说不一而足,各有依据,分歧较大。分歧的实质在于,究竟是将防卫人看作一个完全理智、精通法律条文且拥有足够控制能力的专家,还是看作一个面对死亡恐惧而慌不择路的普通人。
舆论应充分尊重司法程序和条文规定,既要维护实体正义,也应维护程序正义。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昆山街头砍人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舆论呼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案办成一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铁案。
从这两个案件不难看出,在日益透明化的今天,司法倾听舆论是民心所向,新闻舆论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是执法者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不被舆论所左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人的信条,只有最大限度地公开审理案件,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舆论的监督,舆论的关注才能成为推动公正的积极力量。
在法治进程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是头等大事,舆论只能提高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只有明确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保持审判过程的独立,利用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人权保障与司法文明[J].
中国法律评论,2014(02).
[2]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单位分别为重庆市第七中学校、重庆市第八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