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具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谁担责?

2018-11-16 09:46王立杰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8年11期
关键词:袁某手工课伤害事故

王立杰

【案情回放】

某职业中专服装班的美术教师胡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的安全性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胡某正在教室的后排指导学生操作,坐在教室前排的学生牛某,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作业,就向同桌袁某借,袁某不借,于是两人争夺起来。不幸的是,袁某所持的剪刀既尖锐又锋利,在争夺过程中,剪刀扎入牛某的右眼,导致牛某右眼眼球损伤严重,不得不摘除。牛某的监护人欲将袁某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此事故中,首先,学校应当对牛某所受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五六岁的学生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上一般课程的危险程度大,但教师胡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携带剪刀的行为做特殊要求,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胡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其所在学校对学生牛某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其次,学生袁某对牛某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財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本人没有财产的,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袁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最后,对于学校和袁某监护人对牛某所受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

【案例警示】

这是一起因课堂上教具管理和使用不当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此事件是一种过错责任事件,应当引起学校、老师、家长和在校学生的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很多课堂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教师的业务能力不强,课堂掌控能力较弱引发的。因此,学校要重视对教师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要求,保证对课堂事故安全隐患的防控要及时到位。

其次,教师要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对待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尤其要负起日常管理的责任。当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如刀、棍等进入校园,发现学生课间活动、集体活动的秩序出现混乱,发现学生之间有打斗及其他暴力行为,发现学生玩有危险的游戏时,教师应及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或制止,做到防微杜渐,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再次,学生和家长也要对安全问题引起重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督促孩子好好学习,遵守纪律。学生要懂得遵守老师的要求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随意打闹,尤其是当手中有尖锐物品时,更不能与同学争抢打闹,以防出现伤害事故。

总之,中职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呵护,学校、教师、家庭和学生本人都应当重视安全教育和预防,让学生安全、健康、快乐地成长。

(责编 李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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