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复查及应对分析

2018-11-16 10:31林新通
世界海运 2018年11期
关键词:遗留油水备忘录

林新通

一、PSC复查概述

1. 定义

PSC复查是指PSC检查官登轮验证船舶在之前初始检查中被发现缺陷的纠正情况。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APCIS)的记录,当船舶有遗留缺陷时,需进行复查。

2.东京备忘录缺陷行动代码及注解

东京备忘录关于缺陷的行动代码共有10项,代码及注解如表1所示。

表1 东京备忘录关于缺陷的行动代码及注解

3. PSC复查的意义

PSC对保障船舶安全适航及防止造成海洋污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被誉为守护海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PSC初始检查是登轮检查船舶是否在船体、设备、船员配备及操作以及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存在缺陷,而复查则是核实船舶对PSC初始检查中发现缺陷的纠正情况。PSC复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船舶对PSC初始检查时发现的缺陷没有及时纠正,使缺陷长期存在,不仅违背了PSC检查的目的和初衷,更可能对船舶安全航行以及环境保护造成隐患。

二、PSC复查相关要求

对于滞留缺陷(缺陷行动代码为30的缺陷),复查是强制的,实施检查的PSC检查官将登轮进行复查。此时,如船舶已纠正缺陷,且令PSC检查官满意,缺陷将予以关闭。如滞留缺陷未完全纠正,但船舶采取了临时替代措施,实施检查的PSC检查官可能允许船舶驶往合适的修理港,这时,当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时,该港PSC检查官将登轮进行复查。例如,实施检查的PSC检查官将缺陷行动代码由30更改为46,即允许船舶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口,这时船舶的滞留并未解除,到达指定的港口时,将接受当地PSC检查官实施的复查。PSC检查官也有可能将缺陷行动代码由30更改为18(仅针对ISM滞留缺陷)、48、49、99等,这时船舶已解除滞留,但超过规定纠正缺陷的时限后,PSC检查官有可能登轮进行复查。

对于需开航前纠正的缺陷(缺陷行动代码为17的缺陷),通常都需要复查。但按惯例,除非PSC检查官要求开航前登轮复查,船舶可以按计划开航。

对于其他缺陷,PSC检查官将不登轮复查,船舶可以按计划开航,但不排除船舶靠泊东京备忘录其他港口时,当地PSC检查官登轮验证缺陷的纠正情况。

三、如何关闭遗留缺陷

根据东京备忘录PSC检查程序,对于遗留缺陷,只有PSC检查官登轮复查验证合格后,才能在对应的PSC报告和APCIS中予以关闭。也就是说,复查时PSC检查官必须登轮。有些船舶将缺陷纠正后的照片或相关材料通过邮件发给实施检查的PSC检查官,要求关闭缺陷,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不可行的。

对于遗留缺陷,船舶或公司可以申请复查,当合适和便利时,港口国当局可能安排PSC检查官登轮复查。但是,申请复查对航运公司或船舶来说,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根据申请实施复查也不是港口国当局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便船舶或公司申请复查,PSC检查官也未必登轮实施。

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亚太地区各港口国在开展PSC检查时,将对船舶过去24个月内PSC检查报告中未关闭的遗留缺陷进行复查验证,如船舶已纠正缺陷,将在报告中签注,并在APCIS系统中予以关闭。因此,对于遗留缺陷,公司或船舶不必太过介意,等下次检查时可要求PSC检查官验证后予以关闭。

四、船舶未按要求纠正遗留缺陷的案例

对于PSC检查官发现的缺陷,除滞留缺陷外,PSC检查官如无特别要求,将不登轮检查,也就是说船舶可以带缺陷航行。此时遗留缺陷不关闭的话,在评估船舶风险属性时虽不加分,但不代表船舶可以不按要求纠正缺陷。对于PSC初始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建议船舶应按要求纠正。PSC检查官可能不登轮复查,但在下一次检查时,非常可能对遗留缺陷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如发现船舶存在未按规定纠正遗留缺陷的客观证据,可能滞留船舶,并要求开展附加审核。

某船2017年4月接受PSC检查,因船员使用油水分离器时关闭取样阀并铅封,被PSC检查官开具缺陷,代码14104,缺陷描述为油水分离器在关闭取样阀后处于持续正常工作状态,PSC检查官要求船舶咨询船级社,听取他们的意见。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使用油水分离器时关闭取样阀并铅封

图2 2017年4月26日,因船员使用油水分离器时关闭取样阀并铅封,被开具缺陷

船级社验证后要求船舶使用油水分离器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开启取样阀,但船舶未按要求实施,并多次使用油水分离器。2018年4月25日船舶接受PSC检查时被发现,该轮未按照2017年4月所出具的PSC报告中有关油水分离器取样阀关闭的缺陷纠正要求进行实质纠正,而且本次PSC检查在验证该缺陷纠正情况时,发现大管轮在测试全程未开启自油水分离器排出三通阀后引出至15 ppm报警单元的水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并且取样阀被封条固定在关闭位置,最终导致船舶滞留,并要求附加审核。公司和船舶应引以为戒。开具的安检缺陷如图3所示(代码15108)。

图3 2018年4月25日安检报告显示未按要求纠正缺陷造成船舶被滞留

与上述案例相似,2011年3月,某船在PSC检查中被发现逃生通道上的门开启方向错误以及失控灯布置不符合要求,PSC检查官对这两个缺陷给予行动代码17,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但船舶未按要求纠正缺陷,导致2012年2月份在同一港口接受PSC检查时被滞留。

五、相关注意事项及建议

1.遗留缺陷不加分

对于遗留缺陷,按东京备忘录原检查机制,在评估船舶风险属性时,每个遗留缺陷加2分,因此,如果遗留缺陷不关闭的话,可能影响船舶风险属性。而根据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新检查机制(NIR),评估船舶风险属性时,遗留缺陷不关闭的话不加分。因此,船舶未必在纠正遗留缺陷后,一定要申请复查关闭缺陷,可以在下一次PSC检查时,申请PSC检查官验证后关闭。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的船舶风险属性如表2所示。

表2 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船舶风险属性表

2.关闭缺陷需PSC检查官登轮验证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有时PSC检查官会要求船长在纠正缺陷后,将照片或相关资料发到指定的邮箱里,只是为了知晓船舶是否按要求纠正了缺陷。而部分船舶发送照片后要求PSC检查官关闭缺陷,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行的,因为关闭缺陷需登轮现场验证,仅凭照片,PSC检查官是不可能关闭缺陷的。

3.按要求及时纠正安检缺陷

根据东京备忘录程序相关规定,PSCO在上船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验证24个月内船舶安检遗留缺陷的纠正情况,包括现场确认或者查看缺陷纠正情况的证据,如果发现船舶没有按要求纠正遗留缺陷,或者找不到相关缺陷纠正的证据,可能会认为船舶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并以此理由开展详细检查。在详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将有可能被判定为体系缺陷,严重的将造成船舶滞留。因此,各航运公司和船舶应重视安检缺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纠正缺陷。

4.公司督促船舶按要求纠正缺陷

对于PSC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通常第一时间将PSC报告发送至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建议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缺陷纠正要求,协助督促船舶按要求纠正缺陷。缺陷未按要求纠正,公司也负有管理上的责任。关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据了解船舶在2017年4月检查后将报告发送给了公司,但公司未对该缺陷的纠正提供指导,船员依然在关闭取样阀的情况下使用油水分离器,结果在2018年4月份的检查中被滞留,并被要求开展附加审核。

5.保存好纠正缺陷的证据

对于PSC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大部分船舶都会按要求纠正,但也有个别船舶不予理会。缺陷未纠正跟纠正后再发生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考虑到PSC检查的周期性,上次发现的缺陷纠正后,下次PSC检查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船舶纠正缺陷后,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或视频等,供PSCO复查时参考。如发生争议,也是客观证据。

6.复查可能产生相关费用

如果船舶或公司申请关闭遗留缺陷,且港口国当局同意登轮实施复查,可能将产生相关费用。对于复查,亚太地区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斐济、中国香港、印尼、韩国、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新加坡、泰国、瓦努阿图是收费的,中国内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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