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浴华 林成棋 编辑/韩英彤
广东自贸区应凭借“先天”优势,及时把握湾区大发展的机遇,在跨境金融创新的政策上先行先试、与时俱进,积极应用市场实践。
广东毗邻港澳、面临南海,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一直是经济改革发展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桥头堡”。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对于深化粤港澳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金融业务创新发展、金融市场丰富完善等方面明确提出了目标和方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也随之正式成立,由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蛇口和珠海横琴新区组成,并分别作出明确的定位分工。其中,重点突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融资便利化、金融风险防控等金融领域的试点创新。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8〕13号),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健全金融创新发展。广东自贸区作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试验区,探索建立与港澳地区互通互联机制。
广东自贸区自2015年挂牌运行至今,始终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要求,积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金融创新、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并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改革创新经验。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末,南沙、横琴片区共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支6832.92亿元,占区内本外币跨境收支的85%。省自贸办总结试验成果,正式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周年制度创新最佳案例》,其中的主要成果集中在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和金融开放创新三大领域。
作为处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最前沿,为金融创新提供机遇的自贸试验区,在汇率、利率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不断在进行创新并取得发展,包括利率与汇率市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各自贸区都在积极探索,通过先行先试,确定目标、分步骤实施,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以下对于广东自贸区在这些方面进行的创新与实践进行探讨和研究。
2016年1月,央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在全国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试点主体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限额内,可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该政策试点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监管上实现了统一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且不再实行外债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前签约备案制度。二是拓宽了境外资金的“流入”通道,特别是有利于形成境外人民币的回流机制。截至2017年12月末,中国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5591.37亿元,全年累计增加了124.3亿元,增幅达2.27%。三是为境内和自贸区内实体选择融资方式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了新的途径。
从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看,境内外利率差异是促使资金发生跨境流动的最大动因。当前境内(在岸)与境外(离岸)的汇率与利率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开放自贸区通道,试点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入境外资金,有助于逐步形成区内的汇率与利率市场。
广东自贸区银行,积极运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为区内企业从港澳等海外市场引入跨境融资,且无论是外币还是人民币融资,综合成本均优于同档次境内的融资利率。所融资金则主要应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装备项目等实体需求,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图1 跨境人民币汇出+自贸区NRA售汇流程
图2 跨境人民币收款+自贸区NRA结汇流程
随着粤港外汇市场联动效应的增加,人民币即期、远期汇率保持着高度的关联性。2017年,香港交易所美元兑人民币期货成交量达73.26万手,大幅增长36%。目前,中国香港已经构建了高度发达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如此庞大的离岸市场,势必会影响境内人民币汇率的定价权,以及境内央行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步骤的主导权。《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5〕167号)提出,“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意在将境外机构引入境内的人民币外汇市场,以丰富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2017年年初,《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则进一步明确,“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为充分发挥广东自贸区在外汇市场上先行先试的特色与优势,外汇局广东分局将上述两项政策统一纳入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以进一步拓宽境外机构通过自贸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通道。
借助广东自贸区在NRA账户结售汇制度的创新,为跨境电子商务小微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进出口提供便捷的普惠金融解决方案: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海外关联机构在广东自贸区银行开立相应的NRA账户作为过渡环节,连接起供应商与消费者,再利用自贸区NRA账户结售汇政策创新产品,解决其中的跨境汇兑交易问题。其中,对进口项下的交易流,采用“跨境人民币汇出+NRA售汇”模式(见图1);对出口项下的交易流,采用“跨境人民币收款+自贸区NRA结汇”模式(见图2)。
今年以来,广东自贸区某银行依据试点政策,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项下第三方支付机构结汇方面,已做了有益的尝试,在该模式项下成功办理的结汇超过10笔,累计金额近100万美元,为解决小微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出口收结汇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贸区政策在境内外货币市场与外汇市场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政策特殊性,这为在自贸区衍生金融交易方面的探索提供了较好的条件。目前,跨境联动融资模式下,银行以从境外融入外币为主,通过掉期方式转换成人民币资金,锁定汇率与利率风险,再向境内企业投放。自贸区NRA政策体系下,则可借助NRA账户向境外银行提供跨境融资项下的掉期业务:先将境外银行的筹资币种转化成为人民币后,再经境内银行的具体融资品种投向境内融资企业;到期还款时,融资企业归还人民币本息,结清贷款,境内银行为境外银行完成掉期业务远端交割,还原为外币资金,完成境外行资金回收。
近年来,跨境融资项下NRA账户掉期业务呈稳步发展态势。上述模式,立足点在实体经济的融资及其债务的避险需求,且在引入境外资金的同时,也进一步活跃了境外银行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活跃度,有助于人民币离岸市场与境内外汇市场的融合。
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设计,广东自贸区将继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乘大湾区规划纲要即将发布之东风,自贸区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创新的需求也将更为丰富。
账户是实现资金自由流动便利化的基础金融支持。目前,国内的非居民账户类型包括:(1)离岸账户(Offshore Account),主要管理规定为《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管发字第09号),实施至今已20年;(2)非居民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主要管理规定为《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实施约10年;(3)自由贸易账户,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主要管理规定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银总部发〔2014〕46号),试行4年。
就当前存在的三类离岸或具备离岸功能的账户而言,FT账户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在OSA账户和NRA账户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升级,且账户功能在先行先试中还在不断延伸。当然,FT 账户也存在一定不足,目前限制于上海区域试点,普惠面待进一步扩大;同时,分账核算账户体系中的业务类别,资本项目可兑换仍有部分限制,也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下阶段,建议从监管层面统筹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为提升大湾区跨境资金自由度和活跃度,实现区内及境外实体经济互联互通的便利化,打造一套支持湾区特色发展的离岸账户体系。该套账户体系,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在符合自贸区展业原则和“三反”要求的前提下,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支持。
粤港澳大湾区总体经济体量大,金融活跃度高,但目前投资增长放缓。因此,为了稳定投资和推动湾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在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且在包括保障性建设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要为区内实体引入更多、更低成本的资金搭建通道。
2017年1月,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提升了外债规模,进一步提高了跨境融资的便利化。但是,对于适用主体范围、融资额度上限、资金用途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放开的空间。结合湾区发展迫切的金融需求,可以在自贸区进一步深化“全口径”改革;同时在跨境人民币方面继续试点推进,为金融支持湾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目前,广东自贸区外汇实施细则中,除了结汇业务外,对于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境外主体通过自贸区NRA账户办理境内外汇市场业务的背景要求、审查依据及账户规则等,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明确自贸区账户体系的前提下,还可以进一步规范区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外汇交易,尤其是应制定相应的外汇衍生产品的实施细则。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考虑支持区内银行为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金融衍生服务产生的敞口头寸,允许区内银行通过离岸CNH市场进行平盘,丰富境内外市场的交易主体,扩大交易规模,进一步提升境内市场对离岸市场的关联度与影响力,以充分发挥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价格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