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旭明:治理党内非制度化行为

2018-11-15 01:57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党的生活(江苏) 2018年7期
关键词:制度化惩戒动机

■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党内非制度化行为,是指违背党内规章制度、党纪国法,以非法性、隐蔽性、逐利性、实用性、灵活性、排他性为主要特征的非正义性行为。这种行为忽视和丧失制度、法规底线,超越政治、社会、文化规范体系所设定的“自主空间”和“行动禁区”,借助金钱、权力、人情、关系、圈子等资源进行利益交换、博弈,从而谋取特定的现实利益,满足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可以说,党内非制度化行为是典型的权力腐败行为,是腐蚀党员干部、败坏党的风气的毒瘤,在意识形态、政治生活、决策制定、政策执行、组织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在某些领域畅通无阻,如果不加以治理,必然损害党的形象与公信力,危及党的执政基础。

党内非制度化行为是一种政治规矩失范和秩序失序,这触犯了集体意识的存在基础和整合逻辑,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治生态,必须整合资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对其进行摧枯拉朽般的围剿和扫荡。

从发生机制来看,治理党内非制度化行为必须从心理、惩戒、预防等层面建构系统性、协同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机制。第一,心理动机抑制机制。非制度化行为往往具有人际传播效应,即当一个人通过非制度化行为获取利益时,往往会诱使其他人形成效仿或追随的动机。因此,防治非制度化行为,首先必须促使党员干部在心理层面抑制各种不良动机,在内心深处形成和保持“不想腐、不愿腐”的心理。第二,过程预防机制。在权力发生作用的每一个环节,如果都能拥有健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保证权力时刻处在“一双代表正义的眼睛”的视野中,那么暗箱操作、权力交易便无处遁形。在实践中,要实现全过程预防,就必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减少权力出轨和寻租的机会;加强和完善巡视制度,增强震慑力;保障人民权利,提高人民权利意识,发挥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能动性,以权利制约权力;健全信访、举报、追究制度,保障权力监督渠道的通畅。通过建立各种阳光制度,全程跟踪,全方位把关,使权力设置、操作等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不同力量的约束和监督,减少非制度化行为引发的党的公信力资源流失。

同时,应建立制度惩戒机制、常态化整治机制、多元力量协同应对机制等综合性制度,通过多元力量的共同合作与发力,摧毁党内非制度化行为生存的土壤和蔓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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