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徽州佃仆的宗族意识与族谱书写

2018-11-14 02:34黄忠鑫
关键词:宗谱吴氏族谱

黄忠鑫

(1.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合肥 230039;2.暨南大学 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广州 510632)

佃仆制是徽学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关于徽州佃仆研究的学术史,参见邹怡:《徽州佃仆制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王振忠:《徽学研究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以往研究的落脚点多将其视为一项人身依附制度,遵循着雍正开豁贱民政策以来的思路,对佃仆身份界定标准有过较为充分的讨论。然而,所谓的“佃仆制”,并非官方规定的典章制度。佃仆是特定地域社会关系、习俗之中的人群,其身份是被他者主观建构出来的。同时,我们能够看到的文字话语,即通常用于学术研究的史料,几乎都是自我声称“主人”“名族”的族谱和诉讼案卷汇编等。即便是主仆双方共同订立的契约,也大多保存在主家一方的文书群中。因而研究者往往是从主家话语中提取佃仆群体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而直接反映佃仆群体自身话语、观念的文献并不多见。

位于皖浙交界山区的木瓜坦村,现属于浙江省淳安县,但在明清时代则隶于徽州府歙县二十五都。该村以洪姓为主,兼有詹姓,都被相邻的札源村吴氏宗族视为佃仆。从明嘉靖年间开始,两村族姓针对是否存在主仆身份关系,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较量。双方的族谱中都留下了彼此纷争的记录。[1]尤为难得的是,木瓜坦洪氏在同治年间纂修的《金山洪氏宗谱》保存至今。*笔者于2011-2012年间在当地进行多次考察,获见同治十二年《金山洪氏宗谱》刻本全四册并拍照记录。本文以这部族谱为中心,剖析其编撰过程、内容结构、话语叙述等信息,并以札源吴氏宗谱相关内容作为参照物进行比较,从而厘清木瓜坦洪氏的定居时间、迁出地、社会关系网络等重要问题。再以修谱、族规、士绅等作为关键指标,梳理其宗族组织的发展脉络和佃仆身份地位的变化,从而为我们讨论徽州佃仆群体建构宗族的方式与观念提供详细个案素材。

一、族谱编纂:宗族组织强化的体现

据同治年间修成的洪氏族谱凡例载称:“吾族于康熙癸丑年有一赫公、国鼎公倡首其事,欲增修宗谱。值甲寅闽变未终其志。且旧谱被其残缺,更不获慊诸怀。为之后者,安敢不体先人之志,以为志哉!今幸族有同心将旧谱牒一正而续修之,则上以慰先人之素愿,而下即以垂后人之世守也。”(卷1《凡例》)木瓜坦洪氏首次纂修族谱是在康熙朝,但并没有完成。而在同治修谱时还能看到旧谱一部,系乾隆三十六年(1771)时修成。

关于乾隆修谱的具体情况,邑庠生程梦熊曰:“今岁辛卯,侄瑞占与仲君忠九董修谱事。”(卷4《洪思让公传》)可知当时是以洪忠九、洪瑞占为首主持修谱事宜。洪瑞占(又名必祥)“素愿惟欲纂修家乘为急务,今春开局,皆君为之,维持调护,左右赞襄,且恐费用不足,其输数金襄事”(卷4《瑞占洪君行实》)。他不仅主持修谱事务,还牵头捐输钱款。此外,还见洪吉占(必兆)“纂修家志,输金十两”(卷4《吉占洪君行实》)的事迹。实际参与修谱各项环节的人数远不止于两三位。族谱卷4的“首事名目”记录了具体分工人员:校阅一人(有本),编修二人(之长、之儒),会修二人(忠显、必贵),抖敛六人(之青、之来、忠信、中成、忠九、必富),协理二人(必兆、必祥)。由此可见,撰修谱系的应为编修和会修,负责筹款的是抖敛,而捐资并协调整体运作、最终被列有传记并叙述修谱事迹的关键人物是必祥和必兆两人。洪有本除了校对审阅谱系之外,还需要审阅本族传记,因为这部分主要由外地文人受聘撰写。

洪瑞占、洪忠干等人在邻近的浙江遂安县找到多位地方文人来撰写祖先传记。例如,徐禹圣称:“今当修辑家乘,诸嗣君咸述公之行略而嘱传于予。”(卷4《显恩公传》)庠生郑起敩写道:“乾隆辛卯季春,予游至瓜坦,适遇纂修家乘,有瑞占其人者,与予素订管鲍交,因述其族中国盛洪翁行事卓卓,嘱予为之传。”(卷4《金山洪国盛公传》)庠生王政溥在卷4《洪兆祥公列传》中述及:“辛卯季夏望后二日,歙邑金山表亲翁洪讳忠干、忠坤、忠艮、忠巽咸款门焉。礼毕既而茶毕,干尊表谓予曰:‘舍间修葺谱书,求贤表不惜毛锥,为先君立传’。”他在另一篇传记中又说:“余与冢君吉占周连袂也,每与兄荣占、弟瑞占兴言及此,辄泣泪沾襟,不胜悲恸。今者金山修葺家乘,余故慕其节而悯其志,敢以俚言凑句以传之。”(卷4《洪氏胡孺人节列传》)殿陞氏提及:“辛卯之秋,吾遂芹水王经九先生游于瓜坦,而与吾论文讲学相得甚欢。已而阅其谱稿,辄曰:‘洪子吉占者,吾连袂也,其素行有可节取,吾知最悉,子其不我遐弃而为之序,其行实以载家乘乎?’询其详而凿凿备述焉。予听其言有与吾所见闻者略微符合,则不揣芜陋,扫管而纵书之。”(卷4《吉占洪君行实》)可见,这几位遂安人或具有庠生身份,或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根据口述,撰写先祖传记。他们与洪氏有交游之谊,有的则是洪氏慕名聘请的。

同治十二年(1862)修谱是洪承科主持的。续修族谱的董事还有族长洪文华,总理洪承归,总管银钱洪敬记,会修洪有注、洪承泰,抖敛洪有福等六人。洪承科任参校(卷4《首事名目》),“为之倡,凡局中诸款多端,而条理不紊”。此时,又有遂安余鹤年为之撰写传记。其称:“癸酉岁,予馆于瓜坦之天香书屋,适金山辑修宗谱,有唇贤东承运同其堂兄承科入馆,为其王父嘱传于予。”(卷4《庠生洪贡玉公传》)可见,此次修谱仍延续了前次的传统,由遂安文人主要负责纂写先祖的传记,但校阅、编修环节的人员却减少了,其原因在于族谱的主要纂修人与前次相比有较大变化。据遂安太学生(即监生)鲍杏林为之撰写的传记称:“壬申仲夏,金山汇修谱牒。翁(洪承科)族命人驾舍聘请予理局。予也不文,焉能胜任?今辱诸君之托,又念父友之情,建制外甥馆于其宅,谊更难辞,遂与来人同往开局于致祥堂中。”(卷4《登仕郎洪联芳翁行述》)由此可知,此次是在洪氏祠堂“致祥堂”中设立谱局,由鲍杏林主笔纂修。有研究者指出,“徽州宗族延请外族编修本族家谱的情况较为罕见”[2]。洪姓聘请鲍监生主修,某种意义上也说明该族的整体文化水平有限。但另一方面,宗族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升,董事人员中增加了族长、总理等宗族组织头目,具有统领的意味。而乾隆年间的修谱,更像是耆老间的平等合作,没有完整的组织形态,没有此类居于众人之上的称谓。

同治族谱完成之后,洪氏还确立了管理规约。首先,“刷印六部,装成卷帖,取《周礼》六行之义,曰:‘孝、友、睦、婣、任、恤’。编号分给,注明某号某收。每年冬祭之日,各持考覆”。族谱仅印六部,并编号管理,防止族谱为外人利用。其次,“领谱之人,每年六月六日齐集致祥堂面晒披阅,以防霉湿,虫伤等弊”。除了冬祭之外,夏季也需要在祠堂集中晒谱。最后,禁止私自篡改族谱,“谱牒私添改字样,每字罚银二十四两。”(卷4《给谱字号》)

如表1所示,《金山洪氏族谱》共有4卷。但有将近一半的篇幅是追溯远代世系,如炎帝、神农、共工等的考辨和传记,又有历代洪姓的公侯名宦。这种根据姓氏族源来攀缘附会,把远代祖先记事作为内容主体的族谱编纂方式,实际上是对士大夫文化表达认同的一种历史记忆方式,也是明清时代的一种社会风气。[3]根据木瓜坦洪氏的实际情况来看,则反映出他们希望建构与世胄正统联系、抹去佃仆身份的心态。

表1 同治《金山洪氏宗谱》各卷基本内容

作为“主家”,札源吴氏宗族在乾隆、道光两次修纂的《札溪吴氏宗谱》,在各方面都超过了《金山洪氏宗谱》。首先,吴氏宗谱是一部统宗谱,卷册规模庞大。乾隆三十四年(1769),族谱正式修成并刊行,共印出三十二部,按照千字文顺序编号并散发各个支派。道光谱也承袭乾隆谱的分卷结构,有三派未能参与此次续修,因而族谱总数为二十九部。其次,札源吴氏寻求书写传记的社会网络更为广阔,包括了遂安、歙县等地的文人。道光续修族谱的序言,竟然是闽浙总督、歙县人程祖洛应邀所撰。本族文人在编纂中的贡献也不局限于钱款管理,有好几位族人亲自汇编资料、撰写族谱内容。如,吴联元作为“文卷总裁”亲笔撰写了多位先祖的传记。吴兆泰对世系整理、官司纠纷、民俗记忆等都有很好的阐述。第三,札源吴氏秉承的世系传统有较多节点。既有上古的得姓祖,也有徽州、休宁的始迁祖,还有始居飞地内乔亭和札源的祖先。族谱的主体叙事,并不是远古世系,也不再以休宁临溪吴深之作为一世祖,而是另起炉灶,将谱图以札源始迁祖吴永宝为一世祖。第四,吴氏宗谱的内容十分丰富,还收录了不少契约合同、诉讼案卷的原文,堪称是皖浙各派吴氏家族文献的汇编。洪氏族谱则单薄不少。因此,通过编纂过程与体例的对比,《金山洪氏宗谱》本身就反映出洪氏佃仆宗族力量是相对弱小的。

二、凡例与规约:有限的宗族组织化

常建华认为:“明后期由祖先界定出来具有父系继嗣关系的血缘群体的宗族,被功能化为社会团体,功能化是通过组织化实现的,组织化的标志是以推行乡约为契机制定规约、设立宗族首领、进行宣讲教化活动,并以建祠修谱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因此,宗族的组织化、制度化的实质是宗族的乡约化,宗族组织的政治功能强化”。[4]304那么,具有敬宗收族功能的族谱,对于修谱凡例与族规的制定书写,也能够反映出宗族的组织化程度。

(一) 族谱凡例

《金山洪氏族谱》卷一有凡例十则,与族谱内容顺序大体相当,可分为五个层次。

首先,洪氏将族谱的主要功能定位为明确先世源流。凡例开宗明义宣称:“族谱昉于三代之宗法者也。宗法废而谱牒兴,将以纪先世之源流,使知其所本也。”此后三则条例都在论证洪姓源于共工、炎帝,因为“共旁加水,取共工平水土之义”,由此需要将对于上古至东汉传说、郡望、流派等故事的考辨至于族谱首要位置。

其次,关于族谱的基本编纂方式。编纂者认为,修谱式样“宜从欧阳公,最为明白简易”。因为欧式谱法以“五世一提”作为谱图,与五服之义相吻合。同时,洪氏族谱还作出变通,“横书祖名于格上,以示易于寻源”。这一做法被视作效仿“苏氏谱式”。实际上苏氏谱法注重嫡子与庶子谱系的完整性。后世批评该谱法过多强调小宗,存在“隘”“薄”的弊端。[5]278在“五世一提”的谱图上横书标记所出祖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庶子世系的情况,更能够清晰地展现出继承源流情况。

第三,族谱书写家族历史的功能定位。与多数谱牒一样,洪氏族谱亦持“国有史,家有谱”一类说法。但国史“媺慝具载”,族谱则“隐慝扬媺”以显示慈孝之意。因此,族谱书写应有详略之分,即对于“有官爵宠禄”“积善行仁”“忠孝廉节”“孀居清洁”等人物,都应该详细描写,用于“劝励风化”;而“人为不善,于八行有亏者”,仅登载其名字而已,“余不述”。

第四,凡例还强调对于世系、迁徙、表字、号、行事、生卒、葬、娶、女的记录,各有其功能目的,“皆本诸可考也,其无考者,不敢漫为之附会云”。同时,为了符合族谱书写的定位,对于几项较为敏感的内容书写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一,婚娶重视门第相等。“娶妇族相等者,书其地及妻父之名;嫁女族相等者,亦书地及甥婿之名。若不相等者,止书氏而不书地与名,以其非耦晦之也”。其二,关于继子,以互见的形式分别登载于出继和收继双方支系之下,“生、娶、卒悉详于下”,此后无子、早卒等也予记录。但是,“应继不继与不应继而争继者,一嫌贫,一贪利也,皆非正道,族众当以义理晓谕之”。

第五,强调族谱编纂之不易。回顾了此前康熙修谱之半途而废的经历,以及旧谱残缺不全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同心协力“将旧谱牒一正而续修之”,具有承前启后之作用,需要后人珍惜。

总之,洪氏族谱的凡例,有相当部分更像是敦敦教诲式的陈述,将族源、修谱经历等具体事实置于其中。而札源吴氏宗族在族谱中体现出较强的社会控制功能。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首列有《凡例二十一条》,几乎都是抽象的修谱规定。纂修者认为族谱凡例即为乡约规条:“例也者,酌理之中而条约之,以永一定而不可移也。故法曰‘法例’,乡曰‘乡例’。”这段文字,在万历四十年(1612)的三田李氏宗谱中就已出现,并被沿用到晚清时期。[6]139由此可见,这一说法在徽州诸多地区颇为流行,被写入不同的族谱之中。札源吴氏结合自身的特点,通过贯彻凡例的理念和原则,编纂族谱,期望达到治理宗族和地方社会的目的。具体而言,吴氏族谱的凡例分为:(1)谱牒的基本作用;(2)祖先名讳、世系、继子出赘、人物传记、妇德、迁徙支派等考辨与书写方式;(3)直接收录祖先诗文、坟图墓志的形式与作用;(4)书写规范(如父叔以上辈分应称“公”、娶妻嫁女、妾子、改嫁等情况);(5)族谱编号等五大类事宜。其中,单列一条针对木瓜坦佃仆的规定,即“嫁娶固宜敬凛,若或世事沧海桑田,有与世仆詹、洪等姓盟婚者,立即革之堂庙,且逐之境外可也。后之子孙成之戒之”。这表明,在早期社会身份不清晰的情况下,札源吴氏和木瓜坦詹氏、洪氏有过一定的联姻关系。随着宗族组织的强化与族谱的编纂,对立不断固化,在婚姻关系上形成了一道严密的界限。

(二) 家训族规

《金山洪氏宗谱》卷一载有家训十三条。第一、二条旨在论述伦理睦族。“敦伦纪”条下称:“孝为百行之先,孝弟[悌]乃为仁之本。故人能立身行道显亲扬名,此固孝之大者,即不然服劳奉养,昏定晨省,以无沗所生,亦不失为人子。若夫兄弟同气连枝者也,当相友爱式好无尤。至于夫妇乃人伦之始,男正外,女正内,无致反目,皆居家之首务也。吾族勉乎哉。”主张以家庭为基础,创造和睦的家族关系。“睦宗族”条则强调长幼秩序:“次莫重于睦族。吾族自始迁以至今日,十有七世矣。其初不过一人也,今子孙蕃衍,孰非一脉所传而至是乎。即如异乡至止,比庐舍,偕里巷,岁时宴会上情好绸密,岂生同祖,居同乡,相聚一堂者,反相视如途人乎。况尊卑有分也,长幼有序也,慎毋踰尊凌长,毋暴弱欺贫,则为淳厚之俗矣。若无故犯上者,惩以家法。”

第三、四条主要谈论职业方面。“贵读书”曰:“伦纪敦矣,宗族睦矣,苟学之不讲,则无以成其为全德。故古人子生八年入小学,十三入大学,使就外得诵诗读书,乃所以成其德也。如德成而言,可为百世师行,可为天下法,此读书之最上品也。其次,莫于成名以显其亲,而泽及宗族。否则博览古今,彬彬儒雅,犹不失大风范。所谓要好儿孙在读书者,此耳。有志者朂诸。”通过读书识字,可以保持儒雅风度,成为教化乡里的士绅。如果能够任官成名,可以为全族带来荣誉和利益。因此,读书科举是洪氏宗族颇为重视的职业取向。实际上,洪姓与札源吴氏的长期纠纷中,便是因为族内士绅群体的弱小,长期未能占据优势地位,一直到晚清时期才有所改观,应与该族士绅力量强化有关。“重农桑”认为自给自足的农业是维持家庭的基本保障。“古人有言:勤畊足食,勤纺足衣。又曰务五谷则食足,种桑麻则衣足。则是衣食必资于农桑明矣。故农稷之官播百谷,艺桑柘以足衣食。况衣食足而知荣辱乎,此管子所以惓惓致意焉。凡我族业农者,毋坠本业,则举家咸得饱暖矣”。

第五至第十条继续叙述道德品行方面,也涉及到宗族当时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尚勤俭”便是告诫族人不可奢靡:“古言:勤能致丰,俭能养德。盖业耑于勤,荒于怠。穷奢极欲则家声焉。今为族人劝,毋怠荒游,毋好骄奢,凡属四民,俱宜孜孜汲汲,惟恒产是务,此敦本崇实之良谋也,无忽。”“别嫌疑”既涉及男女关系,也有日常礼节和行为规范。其言曰:“内则曰:男女生七年不同席,不共食。及嫁,男子居外,女子居内,不共湢浴,不通衣裳,不过乞假。女子夜行以灯烛,无烛则止。所以别嫌疑也。故与族人训:居家须正内外,男子无故不许擅入中堂,即子侄有事者,进内止步扬声,亦不许袒衣裸体,乱指嬉笑。若亲戚至,见礼于中堂,不得引入私室共案,更不许藉端赛神,擅入禅林寺院。至于巫祝尼媪,尤宜疏绝,违者罪及其夫并其家长。”移风易俗需要“正品行”,“孝、弟、忠、信、礼、义、廉、耻是谓八行。苟八行有亏,虽致富贵奚荣焉。故人生平莫重于立品修行,苟品立而行修,以之居家则孝而友,以之居乡则婣而睦,以之接人处事则和易而公,平宁但容止可观,进退可度,已乎服孔氏之九思,从颜子之四事,不患不到圣贤地位也。愿以示为则”。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纠纷,“息争讼”提醒族人不可意气用事,擅起官司。“大抵贪利则争,使气则斗争不已而讼兴焉。夫讼一兴,未有不倾家破产以至结仇于莫解者。故处宗族以和睦为贵,凡遇族中有事,当善为劝解。俾相安于无事,则风俗日以淳,切不可教唆致宗支如吴越也。倘有犯者,小则鸣鼓责惩,大则呈公究治”。在康熙年间,洪氏与吴氏便因为佃仆问题发生大规模诉讼,洪氏大败且财力大伤。[1]249这一规条在某种程度上便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至于唆使族人付诸官司之人,“小则鸣鼓责惩,大则呈公究治”,也反映出此时洪氏宗族内部具备了自我管理的能力。赌博是乡村社会常见的弊病。洪氏认为这一行为也属于败坏风俗的范畴。“赌博一事,更关风化。素封子弟,忘其祖父创业之坚,挥金如土,狼藉者饵诱,呼红喝绿,一掷千金,迷不知悟。及至倾家荡产,无聊底止,方知怨恨。殊不思不能谨于始,事后悔前,非其能济乎?犯此者,众共击之”。与札源吴氏一样,洪氏也强调了婚姻关系与本族社会地位的关系。“慎嫁娶”条曰:“凡男娶女嫁,须择门第相等者为美。如或不然,即遵胡安定公之言:嫁女必须胜吾家者,胜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娶妇必须不若吾家者,不若则妇事姑舅,必执妇道。是亦一道也,婚姻可不慎欤。”

最后三条围绕祭祖事宜,普及朱熹《家礼》冠婚丧祭之仪节。“洁厅堂”要求维护祠堂的整洁,有序管理。“厅堂者,冠婚丧祭,宾客往来之地,宜修辑完好。朔望日值年者,轮流洒扫,不致贻笑嘉宾。且立有香火,祖先神位,更宜严肃洁净,时时洒扫焚香,毋许将秽物柴草堆入,以亵慢神祖。违者家长责戒”。运用朱子家礼“笃丧祭”,“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盖言居丧者,务以哀痛为本,不可徒尚虚文也。又曰:‘祭如在’。盖言临祭者,必以诚敬为先,非特循行故事也。凡我子孙,甚毋忘此。至若丧祭之仪,文公家礼具在,遵而行之足矣”。坟墓也是团结宗族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需要“讲坟茔”,加强对于墓地产权、环境的管理。“坟茔乃祖宗归藏之故宅,子若孙赖以荫焉。始宜卜其宅兆,既葬,无令伐其冢木,损伤其来脉。每遇清明岁暮,祭扫无缺。倘年远湮坏,乃时修葺之,抑且尽图于谱,兼于图内附以土名、方向并界”。

末尾,还告诫族人应当继承家训。“所立家训,盖已谆谆言之矣。又重申饬日自兹以往,凡我族人,幸毋渎伦也,毋乖族也,毋赌博也,毋争斗也,毋坠农业,毋好唆讼,毋学游技以荡俗,毋相携窃以贼身也。有一于此,足以见用意之不肖,于品行大有所坏。故必律身修己,勤俭是尚,诵诗读书,恪遵先人之遗训,即为后裔之规模。父传子,子传孙,世世守之而靡失焉。以成仁美之族,非同志所深望也哉”。

木瓜坦洪氏家训的许多条规还是围绕家庭展开,惩戒主体较为单薄,多为“家长责戒”“惩以家法”“众共击之”之语,似乎缺少宗族组织的权威首领,也没有更为严厉的举措。这些都是有限的宗族组织化之表现。相比而言,与《札溪吴氏宗谱》凡例理念相通的是该谱卷二所载之《祀典十禁》,罗列了不准进入祀典的十种情形,无非包括为官不仁、忤逆长辈、乱伦败节、为奴作婢、弃子改嫁、盗卖祖业、为非作歹等。宗族规约中还单独列出祭祀典礼的禁约,可见涵盖全族的祭祖仪式之重要性。因此,以宗族集体的名义,将有此类行径之人排除在祭祀之外,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大范围的覆盖面,并没有局限在家庭之内。

三、移居史叙述:族姓纷争的折射

《札溪吴氏宗谱》卷末所附的《跳梁记事》中称:吴姓在南宋“居宦”时曾留有洪、项、金、陈、方、詹、叶姚八姓地仆,其中在外者有张村、下吴等地,在内即为木瓜坦洪氏。这一说法当然只是吴氏的一家之言,意在表明木瓜坦洪、詹等姓均晚于札源吴氏迁入廿五都飞地及周遭地区,而且身份均为佃仆贱民。而在同篇收录的乾隆十六年(1751)讯词中,洪景元、洪之上则声称“自元朝迁寓木瓜坦地方居住”,并不认可札源吴氏的说法。但洪氏的元朝说,却可能针对札源吴氏自称的南宋始迁说,意在表明自身虽较晚迁入飞地,但绝非吴氏带入的地仆。

木瓜坦洪氏的始迁时间还有另一种说法。乾隆三十六年徐禹圣的谱序载,洪显恩自遂安县十五都坝溪迁入木瓜坦(卷首《金山洪氏宗谱源流序》),但并没有注明时间。同时撰成的《显恩公传》以及其他谱序皆如此。只有同治十一年(1872)鲍杏林撰写的续修谱序有重要提示(卷首《金山洪氏续修宗谱新序》),其文曰:“歙之水南乡曰金山,山磅礴而深秀,水澄澈而潆洄,土田沃衍,风俗敦朴。前明正统间,忠宣公之后曰显恩者,避喧就肃,择胜寻幽,始居于此。既而子孙日盛,遂甲一乡。”同样出自洪氏之口,这里明确说明迁入木瓜坦定居是在明代正统年间。洪氏的口供和族谱记载相差近130年,这本身说明他们内部对于始迁就有不同看法,对于定居时代的记忆是模糊的,但不变的是否认该族是吴姓官员带入的仆人。从距离族谱形成的远近来说,明代中叶的说法似乎更可信一些。其定居过程如同其他族姓一般,都是寻求风水宝地或幽静山林。不同的是,这里透露出来一条重要线索,即洪氏是从浙江严州府遂安县迁入,而不是徽州府,由此与周围地区人群的关系极为微妙。

经由当地士绅文人的纂修和整理,乾隆《札溪吴氏宗谱》规模庞大,对于世系的记述已呈现出颇为“完备”的面貌,相关话语较为一致。札源吴氏宣称从北宋中叶自休宁临溪迁入。临溪吴氏为徽州名族,记录在《新安名族志》《休宁名族志》之中。治平二年(1065),吴尧首次发现该地。“畋于歙南壶山之下,遍览川原,风气盘结。时维九月,序属三秋,潦水尽而寒潭清,烟光凝而暮山紫。公乃斩杉括土,以验菀枯。越明年,复往视之,其杉油然,剩有生意”(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7《大传·尧公传》)。治平四年遂迁至乔亭,后又继续迁至札源。因此,吴氏定居时间可能是周遭各村落中最悠久的。

札源吴氏的支派数量之多,也是颇为引人注目的。吴氏支派基本都分布在浙江遂安县新田、黄土岭、童家坞、青麓、枫川、苏坂等村。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20《吴氏迁居遂邑三迁序》记录了吴氏从札源迁居遂安童家坞的历程:“札溪与遂邑本连界之地,当时产业多有在遂邑者,因徙居遂邑十三都童家村,是为一迁。”不过,“计居童家村者凡四世而气运靡常,荣枯不一”,有支派无考。还有支派开始“移居利南三保大川溪西,则遂邑十三都地方也,所建宝善堂遗迹尚在,是为二迁”。这二百年左右时间内,吴氏利用“利南为江浙通衢,贸易最便”,经济上有较大发展,“人丁蕃衍,阡陌宏开,休歙遂三邑立户完粮,何其盛也”。但到了嘉靖末年,开始走下坡路,“万历间而竟凋零矣”,进而迁居十三都青山(童家坞)。一些支派宣称因为商业贸易而定居遂安。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23《苏坂世系图引》载称:“经营生理,抵苏坂(属遂安县),睹山川之秀丽,田野之肥饶,峰回水曲,土爱心藏,遂卜居于斯。”同县霞峰吴氏的定居也是因为“十五世万一公以货殖为务,行商至遂,览九都霞峰,山明水秀,地阔径幽,于元大德间遂卜居焉”( 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24《札溪吴氏迁霞峰支谱序》)。也有支派从明代开始,内迁至徽州腹地,更换籍贯。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22《应发公偕孺人余氏传》载:“卜宅休宁言池,遂为休宁人。”还有吴氏支派自嘉靖甲辰年始迁入遂安县十二都石坂,直至乾隆中叶“人烟未甚繁盛”(乾隆《札溪吴氏宗谱》卷26《吴琸公传》《石坂吴氏家谱序》)。这些支派的迁徙时间和发展状况也说明了札源吴氏定居时间的久远和人口规模的庞大。

来自遂安的洪氏移民,与来自徽州、定居时间最长的札源吴氏交往过程中,主要因为山地开发经济利益等方面纠纷,发生多次冲突,从而被贬斥为佃仆。所谓的“跳梁”纷争,大多数都是围绕着竹木、茶叶、烧炭等山林经济产品而展开。[1]双方在族谱中的记录互有出入。其中,洪国盛在康熙年间的诉讼中颇为活跃,引领洪氏一族与札源吴氏进行激烈对抗,在各级官府中的诉讼案卷中都能找到此人的名字。他在诉讼期间去世,而洪氏家族也在这一阶段抗争中惨败。在族谱中,对其行迹有较为隐晦的记录:“里中当万难措志之事,靡不质之干翁。即异姓故生嫌隙,以致鼠牙兴讼,虽害在乡邻,而周全其间,俾事徐徐寝者,实在翁淑配休邑程氏。”(同治《金山洪氏宗谱》卷4《金山洪国盛公传》)将事端的最后平息归功于其配偶程氏。但在札源吴氏的记录中,却十分恶毒地宣称“逆盛之妻与嫂,又别抱琵琶”,似有夸大之辞。

双方势力的逆转,应出现在19世纪以后。《金山洪氏宗谱》对此以后的人物传记有了正面记载。卷四《庠生有珖公列传》的记录曰:“地邻吴姓恃强倚众,肆行不轨,抗匿我庄清册,强管我业山场。翁(洪有珖)则挺身而出,控赖府县,公明审断,清册缴还,洪管洪业,照税归原。”根据族谱卷三《世系图》的记录,洪有珖生于乾隆己丑年(三十四年,1769),可知这一纠纷当在乾隆后期或嘉庆年间。当时札源吴氏似乎继续压制洪姓发展,但洪姓似乎已经具备一定的功名。洪有珖据说是“邑庠生冠军入泮,士林羡之”,尽管此后“屡试不售,乃弃文就武”,终于成为“府县冠军”。在他大力争取之下,赢得了洪吴两姓的土地产业官司,“使彼之莫敢横行者,由来久矣”。到了同治年间,其子洪承科还担任起掌握赋役册籍的册书一职,“劝人乐输国课”,得到县令嘉奖。(卷4《洪子承科六秩寿序》)同样是与札源吴氏对抗,洪有珖的传记明确说出了击败了吴氏宗族,而洪国盛则只是提到乡邻、异姓,书写方式颇为微妙。巧合的是,《札溪吴氏宗谱》在乾隆和道光两次修纂,都没有述及本阶段双方诉讼对抗情况,似乎有所保留。综合来看,尽管这一时期的记录较为简略,我们却可从中看出木瓜坦洪氏在不断努力之下,取得了逆转,并掌握了部分地方权力。

这是因为,木瓜坦洪氏始终握有土地产业,仍有一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而且洪氏能够掌握册书,赢取产业官司,极有可能也是以足额完纳田赋为保证。那么,官府在确保赋税稳定的前提下,自然会倾向于地方土地产业秩序的稳定,不再过于计较谁主谁仆之类牵涉身份等级的问题。再加上洪姓之中还有部分人士外出务工经商,如同治《金山洪氏宗谱》卷4《洪兆祥公列传》就提到洪之祯“在家日短,在外日长”。虽没有明言,但可推断其在外极有可能就是从事工商业活动。洪氏对财富的积累不再局限于本乡,自然也逐渐摆脱了吴氏的控制。

如此一来,在土地经营和外出商贸共同刺激下,木瓜坦洪姓经济实力开始有了较大提升,也逐渐获得了一些政治文化权力,在族姓对抗中开始占据有利位置。正因为如此,步入晚清之后,札源吴氏无力续修族谱,而洪氏宗族却能够重修出一部反映自身利益诉求的谱牒。

四、结 语

同治《金山洪氏宗谱》将佃仆身份完全抹去,构造出一幅宗族历史正统而悠久、为亲者讳的和谐场景。可以说,如果没有互相印证的史料环境,即札源吴氏文献的佐证和对该微观地域社会的了解,是很难从中判定社会群体身份的。也因为如此,可能还有不少佃仆族谱淹没在规模庞大的谱牒文献群中,不为人知。

置于地域社会的环境中,这部族谱的史料价值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在或隐晦、或直接的文本书写中,串联出一条木瓜坦洪氏佃仆宗族从遂安至歙县的迁移定居,并逐步走向组织化的发展脉络。族谱话语中的利益诉求,能够较为系统地展示出该佃仆宗族力量从立足山林土地再到获取地方政治文化权力的演变历程。

更重要的是,洪氏族谱直接反映了徽州佃仆群体的宗族意识。一方面,彰显悠长的族姓历史与遮蔽不利宗族形象的事实。掩饰事实在传统文献学意义上属于造伪的表现,但支持造伪行为的观念,却为我们探析族谱文字背后的群体身份提供了重要线索。另一方面,努力塑造出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宗族整体形象。文字表面呈现出设局修谱、制定规约的热闹场景,仔细分析比较后,笔者却发现洪氏宗族的组织程度其实较为有限。在族姓对抗和身份压制的现实环境中,木瓜坦洪氏主要依赖土地产业与扩大化的家庭关系以确保在地域社会立足。19世纪开始,产生了推动这一进程的契机。经济实力和地方权力的直接竞争有助于摆脱传统等级身份压制,又强化了得到较大发展的洪氏佃仆的宗族意识,宗族建构得以恢复。同治《金山洪氏宗谱》反映出了这一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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