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方向与路径

2018-11-14 14:37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27期
关键词:计税消费税纳税人

■徐 曦/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一、简述“营改增”背景及实施情况

“营改增”试点始于2012年,至今将近6年,实践证明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国货物劳务税体系的优化,对现行税务制度起到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营改增”不断深入探索过程中也呈现了一些风险和问题。

我们肯定“营改增”,因为“营改增”社会受益良多。首先“营改增”充分优化水质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尤其在交通运输、电信等行业作为试点运行时,通过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重复行为消除,因为税收而使市场扭曲的现象淡化,为纳税人减轻负担;其次实现了结构性减税,2008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经济备受打击,我国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概念,此调整税制方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试点纳税人直接减税近200亿元人民币,到2014年试点纳税人直接减税达900亿人人民币,改革效益激增;再次第三产业发展受益,“营改增”为市场的业务扩展注入清新剂,尤其在传统制造业技术革新方面,很多企业在“营改增”后提供服务更详实,有空间吸纳更多优秀人才,随着第三产业发力,就业得到缓解,社会生产效率提升;最后刺激贸易进出口,“营改增”后出口退税刺激服务贸易活动,且我国对技术转让实施出口免税,国际运输等更是零税率,这次都无形中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刺激出口。

我们正视“营改增”存在的问题。从增值税税基方面看,在我国增值税调节货物流转,控制劳务服务,这极易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化解了这个问题,但仍有部分增值税在行业税负中得不到抵扣,说明该链条还不完整,“营改增”的适用范围待拓宽,税基需进一步完善;从税率设计角度看,从前我们只有4档税率,目前新增2档,多扣少扣的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行业发展,简化税率势必是未来的改革趋势。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消费税立法有待完善。我国目前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出台法律的税种有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余大部分税种均受暂行条例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法律级次较税法低,有待提高税务征收的法律保障。

其次征税环节需调整。一方面消费税征税环节重在生产销售,与消费者没有产生直接联系,生产企业纳税时消费行为还没有实施,消费税的调控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生产销售环节已经占用大量资金,技术研发投入受阻,由于环节脱钩,纳税人无法及时得到回款,久而久之企业压力过大,很有可能呈现消极一面;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环节征税很可能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国家税收流失,不利于总体建设。

再次计税方式有碍职能充分发挥。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计税方式,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已含税,但消费者具体承担多少税费自身是比较模糊的,此类计税方式不利于培养消费者的纳税意识,不利于消费税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营改增”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路径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消费税法律保障。根本上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做好基本法的制定,为税收实体法提供坚实法律依据,接着对现行税法及相关律条做整理,去除不利于管理或模棱两可的条陈,尤其针对消费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解决方式,建立完善消费税法体系。

第二,“营改增”后消费税精确范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环境也遭受重创,能源高耗、生产污染等为民生带来困扰,目前应针对现有问题制定对策,如给出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标准,对于能源消耗企业要检查许可证,在部分增值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以此影响消费者对相应产品的选择,进而缓解工业产品过渡生产带来的环境压力。值得一提的是,消费税缺位与越位问题应得到同样重视,很多生活必需品或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范畴的产品当从消费范围中剔除。

第三,“营改增”后调整消费税计税方式。考虑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建议消费税可以尝试使用价外税征收方式,一方面将产品与税款分开,亮出税收透明度,让消费者明确接收到国家消费政策指引,促进理性消费,一方面将零售行业增值税统一纳税依据,有利于纳税人轻松计算额度,更方便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国际消费税征收情况来看,价外税计税方式也是国际发展趋势。

第四,下调消费税征税环节。生产环节征收税款存在种种弊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一些高档服务介入征税范畴,这与产品生产消费同步进行,在零售环节征收既不会占用企业大部分资金,生产者也不用费心转嫁税负,如果使用价外税计算方式,消费者还能更清楚的明白自身纳税情况,至此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大大提升,零售环节属于流通中的最后环节,消费者作为纳税人,避税空间微乎其微,保证税款顺利征收,除此之外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有利于生产企业与政府财政部门形成融洽关系,财政涵养税源努力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拉升消费能力,企业精化生产提供所需,地方间的良性循环有序展开,使人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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