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戏剧管理制度对中国早期电影管理制度的影响探析

2018-11-14 12:10王瑞光
电影文学 2018年17期
关键词:戏园警察厅章程

王瑞光

(山东艺术学院 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于1896—1928年,时值清末民初。1896年,电影传入中国,电影管理有了存在的土壤。1928年6月,北洋政府正式结束了自己的统治,其电影管理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本文研究涉及的政府主体包括晚清政府、北洋政府。

清末民初的戏剧管理实践及其管理制度对电影管理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原因在于,其一,源于当时中国人对电影的认知,作为一种来自异域的视觉奇观,当时的中国人在翻译时采取了一种与本土艺术相结合的方式,称之为“西洋影戏”或“电光影戏”,“舶来品通过被重新命名而接上了中国血脉,顿时由陌生变得亲切起来,迅速为大众所接受和喜爱,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现代都市中的时尚娱乐和文化消费。”虽然最初人们认为电影作为一种供众人集中观看的演出,类似于中国的“把戏”(杂技)、“戏法”(魔术)等,与戏剧尚有一定差距。但无疑,名称上的类似使电影在管理上会有意无意之间借鉴戏剧管理的经验。其二,早期电影放映大多与戏园有关,很多地方最早的电影放映都是借用戏园的场地进行的,即便专门的影院出现以后,很多戏园还有电影放映活动。因此,管理部门在制定影院管理法规时,自然会借鉴戏园和戏剧管理的办法。其三,通俗教育研究会成立后,将电影管理纳入戏曲股,从事电影审查的人员先前大都有过戏曲审查的经历,因此,制定规则时会借鉴戏剧审查的规则。

一、戏园开设禁令对电影放映场所开设的影响①

清末民初,看戏是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古有“文以载道”的传统,清末的戏剧管理自然不会放松道德、风化方面的管控,政治统治和治安维护更是戏剧管理须臾不可或缺的。“官方从政治、道德或治安等多重角度考虑,制定禁管规条,并对违禁者进行处罚”。随着戏园的增多以及看戏中诸种事故的发生,政府逐步强化对戏园的管理。晚清时期,官方对戏园管理的范围逐渐增大,其中最基础的是戏园开设的管理。1879年2月,有人意欲在南京小彩霞街口开设戏园,其时戏园已基本完工,并已聘请好京班演员,但保甲总局“示禁不准开锣,饬即停止”。其他地区的戏馆生意也大多有名无实,如作为通商码头的“上海、镇江各戏园均未得手”。当时,绝大多数开设戏园的申请都被否决,但也有例外。如1882年8月13日的《申报》刊载《开设戏园》一文,其中提到凤仪园戏馆申请开演,后“督宪批准于本月初五日开演”。在清末,这是少有的戏园开设获批的报道。1909年之前,关于戏园开设的申请几乎无一例外遭到否决。新的戏园没有被批准开设,而旧有的戏园也因为种种原因被禁止营业,其中聘请外国艺人参与演出是其中的一个原因。1889年4月苏州洪福戏园老板王喜寿邀请外国人在戏园中演西洋戏法,遭致“戏园发封”的处理,王喜寿也被“到案讯办”。

晚清时期电影放映场所管理的主体是各地方政府,与戏园管理一样,电影放映场所禁止经营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维持治安,强化道德风化,维护政治统治。上海、杭州、武昌等地对电影放映场所采取的禁止措施都是基于这些考虑。如同戏园,电影放映场所也是人员密集之所在,治安、风化的考虑自然不会缺席。清末的报章中有很多关于禁止电影放映的报道。早在1900年12月,上海马路工程局要求南市董家渡江南一枝春茶肆老板停止放映电影。1906年10月,马友卿申请在上海洪生码头引凤楼开演电影,但未获批准。1909年8月,因“演唱影戏男女混杂,有伤风化,易滋事端”,上海闸北巡警总局批示不再批准新的电影放映活动。在浙江,1909 年 5 月,因杭州“屡有人禀开影戏”,浙江省垣警察局以“电影有涉危险,未便轻视”为由,一律不准开业。同年7月,杭州商人骆文卿放映电影,也遭到巡警道禁止。1910年1月3日,上海南区长禁止小南门外太和楼茶肆演映影戏。1911 年 5 月,姚鉴堂禀请在武昌开演电影,警局同样没有批准。

二、戏园安全管理与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管理

安全问题是清末以来戏园管理的重要内容。上文提到的申请开设戏园被否,大多基于安全考虑。此处探讨戏园开设后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防止火灾发生、排解看戏纠纷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

(一)防止军人闹事

清末民初,看戏纠纷屡屡见诸报端。它们的发生或由于看戏人的无理取闹,或由于戏园经营者的经营问题,而纠纷一般由官府解决。在所有纠纷当中,军人看戏引起的纠纷最多,“清代戏园滋事,最为常见的是斗殴事件,其中尤以士兵肇事为多”。

与军人有关的纠纷多由军人而起,他们有的不购戏票,有的虽购票但又节外生枝,故意为难戏园或扰乱戏园秩序,因而导致纠纷发生。1890年3月8日的《申报》刊载《大闹戏园》一文,文中说明有军人到宁波江北岸馥兰戏园看戏引发冲突的事件。1908年6月,苏州发生了一场引发舆论轰动的军人大闹戏园事件,为此《申报》曾连续多日进行专门报道。事件起因是巡防队勇看戏时,将画眉鸟带至戏园,影响其他看客看戏,引发冲突。此后,军人扰乱戏园秩序的事件还不时发生。1909年、1918年、1919年,嘉兴、保定、厦门也发生军人大闹戏园的事件。

为避免此类问题,1920年3月,天津驻防草厂庵四省经略使署宪兵营长发布命令,禁止军人骚扰游戏场,并“每日亲往调查,尽力劝导”,此后“游戏场稍显安静”。四省经略使规范军人看戏的做法也被借鉴到对军人观看电影的管理上。1924年12月12日淞沪护军使张允明发布布告,要求士兵不得进入共和影戏院白看电影,以“保商卫民”。

(二)排解其他看戏纠纷

除军人引发的纠纷外,还有其他一些纠纷发生,其原因各异,对戏园的经营也极为不利。在早期纠纷发生后,大部分戏园没有自行处理。1885年时,事情发生了变化。地方长官开始参与戏园纠纷的处理。当年5月,因为仪凤戏园不准免费看戏,南京的一伙旗人到该戏园闹事,并与戏园一方发生争斗。1889年10月,北京崇文门外有七八十人大闹广兴戏园。1906年4月,在南京江宁,旗人三天内连续三次大升昇平戏院。三起事件中,地方长官都参与了纠纷的处理。

在1909年之前,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则,对纠纷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戏场章程》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必要的规则:

第十七条 戏场内严禁争吵、斗殴及严查一切偷盗剪绺之事。

第十八条 凡观戏者于开演时应遵守左列事项,若有违背者得禁止之或使之退场:

肆意喧哗,为他人之妨害者;

滥登戏台者;

故意拥挤者;

陈列品物妨碍他人者;

酗酒滋扰者;

……

第二十条 有违犯本章程者应照违警律第二十三条斟酌情形处断。

三条规则对处理戏园中的纠纷很有帮助。它们的出现对减少戏园的纠纷起到一定作用。《章程》出台后,清末主要报章中未再出现戏园纠纷的报道。

民国时期,戏园中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如1912年6月,有人在上海宝善街女戏园包厢内调戏妇女,发生争执。1917年2月底,四名罢工团的工人到天津荣业大街南的德美戏园看戏,因未购买茶和瓜子,戏园伙计遂“巧言刻薄”四人,发生冲突。警厅(局)充当了戏园纠纷处理的主体。为保证戏园的安全,警厅(局)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如1916年9月,天津警察厅派警察到各戏园巡查,以“保商业治安”。为保证弹压效果,警察局勒令戏园专设“弹压席”,一般设在戏园楼上或楼下前三排中央的位置。京师警察厅在制定的《重订管理戏园规则》中也明确规定“该园应暂设军警官长临时弹压座若干,以资震慑”。

清末民初对戏园纠纷的处理措施逐步完善,随着时间的推进制定出了相对完整的规则,而它们则对戏园纠纷的处理显然有很大的帮助。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处理也从中学习了一些经验,通过派警巡查、设定“弹压席”、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三)防止火灾发生

作为人员聚集之所,戏园一旦发生火灾,观众容易产生慌乱情绪,从而争相逃出,导致拥挤踩踏事件。早在1877年,公共租界的管理当局工部局就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制定出《戏园防火章程》(共二十款),详细规定了戏园防火的措施,为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以及减少损失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此后,直到北洋政府结束,未见租界戏园发生火灾的报道,或许正是上述章程发生了作用。中国政府方面,1909年的《戏场章程》中对防火也有规定,其第十六条为防止火灾的专门规定,另外第七条也与防火有关。虽然防火规则不能完全避免火灾的发生,但对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还是有帮助的。

后来,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举措中也高度重视防火、逃生等事项,无论中国政府,还是租界当局都将它们作为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受到戏园管理的启示。

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颁布的《戏场章程》是全国性的法规,民国初年(1912年)上海市政厅制定的《取缔戏园规则》、北京京师警察厅制定的《重订管理戏园规则》是地方性的法规。它们使当时的戏园管理有法可依,管理相对规范。除北京、上海外,其他地区也有戏园管理法规的出现,有些地区出现时间甚至要早于北京、上海。各种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对戏园管理的规范化有重要作用,保证了戏剧演出(审查)和戏园的正常营业,这对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受戏园管理的影响,晚清时期制定的电影放映法规中也将安全、风化等问题作为重点考虑。可知具体内容的电影放映规则最早出现在1909年1月,褚庆荣拟在上海同益茶楼放映电影,上海一路巡警分局同意褚的申请,并与其约法三章:“每夜准演至十二点钟即止”,“不准男女杂座”,“伺应之人均应周到,不得于开演之时、灯光明暗之际,致使座客遗失物件,别起争端”。此规定主要涉及治安、风化等内容,反映出政策制定者的关切。1911年2月,上海城自治公所颁布《取缔章程》。该章程共五条:“一、男女不准混杂;二、不得有淫亵之影片;三、停场时刻至迟以十二点钟为限;四、准巡警随时查察;五、此照不准顶替执用。”与1909年的规则相比,该章程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影片的内容,规定不得放映“淫亵之影片”,说明章程制定者对影片内容的关注,他们认识到除男女杂座外,影片内容也是影响风化的因素。同年6月,上海城自治公所对《取缔章程》进行修订,并颁布《取缔影戏场条例》(共七条),规定:“开设电光影戏场,须报领执照”;“男女必须分座”;“不得有淫亵之影片”;“停场时刻,至迟以夜间十二点钟为限”,如违犯,“经查察属实者,将执照吊销,分别惩罚”,等等。与《取缔章程》相比,该条例变动不大,只是在处罚方面有所强化。

北洋政府时期对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管理更加明显,管理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国人经营的放映场所。管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用单纯的行政命令禁止放映场所的经营,而更多采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较晚清时期更加规范和合理。负责电影放映场所管理的主要机构是各地的警察厅。其管理目的是确保放映场所的经营不影响社会治安及道德风化。当时主要由京师警察厅、淞沪警察厅和天津警察厅进行放映场所的管理活动。京师警察厅开展影院管理的时间较早,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范。1921年5月,京师警察厅制定的《修订取缔电影园规则》中的规定不仅包含社会治安、道德风化等内容,还涉及“电影园”(即电影院)的开设、设备、票价、票房、捐税等更为细化的内容。淞沪警察厅将包括电影放映场所在内的公共场所纳入管理范围。早在1923年7月,淞沪警察厅订立《取缔影戏园规则》,共十二条,规定:“如有奸盗淫邪,妨碍风俗之影片,应即禁止开演”、男女分座、晚间12点停演等。天津警察厅所制定法规中也多有安全、风化方面的考虑。三者所制定的法规多有相似之处,都对影院安全、放映影片的内容、社会治安、捐税征收、“男女分座”及营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反映出管理机构对影院放映的基本要求,即不能有伤风化、妨碍治安。如有违反,职能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

由上述分析可见,戏园管理中对风化、安全、政治统治的关切,在中国早期的电影放映场所管理中得到了有效的延续,很多内容甚至是原封不动地照搬,其影响不容小觑。

三、戏剧审查制度对电影审查的影响

中国早期电影审查也受到戏剧审查实践以及戏剧审查制度的影响。1928年以前,通俗教育研究会在戏剧审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俗教育研究会设立于1915年,附设于教育部内。通俗教育研究会专设戏曲股,负责戏剧审查。1927年12月16日,《审查戏剧章程》通过,规定“私人或戏剧团体编演之戏剧,均须经本会审定后方准演唱”,更是明确将国内排演的所有戏剧纳入审查范围。在该章程之前,通俗教育研究会已经制定了《改良戏剧议案》《戏剧奖励章程草案》。《改良戏剧议案》主要涉及戏剧禁止、删改的操作法则。《戏剧奖励章程草案》是关于戏剧褒奖的法规,后来,通俗教育研究会还对其进行修订,制定出《通俗教育研究会修正戏剧奖励章程》。

在具体实践中,依据上述章程,按照“褒奖、禁止、删改”三种处理方式,通俗教育研究会对北京的戏剧剧本和演出进行了审查。1917年8月,通俗教育研究会呈文教育部,认为“木兰从军、□□□□、一圆钱、因祸得福、恩怨缘等各剧,均确发挥本剧之旨趣……给予金色彩花褒奖,并照第四条之规定,于褒奖内加具评语,以示鼓励”。1920年,通俗教育研究会呈请教育部审核,后教育部致函京师警察厅转饬各区署对新世界、城南游艺园等剧场所演新旧各剧“即行禁止演唱”,“以维风教,而防流弊”。不仅在北京执行上述规章制度,通俗教育研究会还试图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1920年,通俗教育研究会呈文教育部,“沥陈该会戏曲股办理情形,请将决议已经实行要件通行各省,以资推广”。

戏剧审查规则的制定和实践对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有较大影响。与戏剧审查所采取的办法类似,1926年2月18日获准通过的《审查影剧章程》中,也有影片的褒奖、禁止、酌改等内容。该章程甚至直接规定,“关于影剧之褒奖办法,准用本会《戏剧奖励章程》第三条至第六条之规定”“影剧审核员由戏曲股主任指定本股会员充任之,但他股会员有熟谙影剧技术或阅览经验者亦得临时推定”“审核员须将审核之意见详作报告,径请戏曲股开会公”,可见戏剧审查制度对电影审查的影响。《审查戏剧章程》通过的第二天,即1927年12月17日,修订版的《审查影剧章程》也获准通过,多款内容与《审查戏剧章程》相同或相似。自此,电影审查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和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晚清时期电影审查的实践已经开始萌芽,它们或多或少受到戏剧审查的启示。1911年2月,上海城自治公所颁布《取缔章程》。该章程共五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不得有淫亵之影片”,即为管理影片内容的条款。这是对影片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早法规。同年6月,上海城自治公所对《取缔章程》进行修订,颁布《取缔影戏场条例》(共七条),第三条规定“不得有淫亵之影片”,延续了《取缔章程》的内容。这两部法规开启了中国管理影片内容的先河,对于规范影片内容,杜绝不良影片的出现有重要作用。除淫亵影片外,其他不良内容的影片也是清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1910年12月,美国一部表现两人决斗的影片在上海各租界内上映,民政部认为该片“易于诱发青年勇于私斗之恶习”,美国尚且“悬为严禁,不许奏演”,因此要求禁止其在内地上映。上述设想的实现都离不开对影片内容的审视和检验,实际上开始了电影审查的萌芽。

由上述论述可以看到,中国早期的电影审查无论是审查人员,还是审查规则等方面都受到了戏剧审查制度和审查实践的影响,从中吸收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审查制度,并借此进行了具体的审查活动。

四、结 语

作为一种新的娱乐形式,电影传入中国后,其带来的人群集聚以及视觉形象直观性带来的强烈感官刺激,使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意识到管理活动必不可少。与电影类似的戏剧及其戏剧管理成为政府电影管理最直接、最有效的参考。当时电影管理制度中的诸多行为都可以看到戏剧管理制度的痕迹。当然,电影与戏剧毕竟有较多差异,当时的电影管理制度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注意学习国外电影管理的经验,值得赞许。

注释:

① 清末,地方政府对戏园的开设申请经常予以禁止。北洋政府成立后,此类行为较少。因此,此处主要讨论晚清时期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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