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国 王 莹 张婧宜/华北理工大学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平行进口这一现象十分普遍。本文主要从平行进口的概述、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规制三个方面来论述了平行进口这一现象。
所谓的平行进口,以专利产品的角度来说,是指专利权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在不同的国家价格不同,并且这些国家都对该专利产品进行保护。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把其中一个国家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进口行为。因为这种进口和专利权人进口相对平行,所以称之为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相同的专利产品在不同的国家价格不同。他人进口该产品,使其价格低于国内价格,从中间赚取差价。例如:海外代购,正是因为相同产品在国外的价格低于国内的价格,差价可观,才会涌现出大量的海外代购人。至于为什么相同的专利产品在不同的国家价格不同,可能与国家的关税、生产力成本、劳动成本等有关。
地域性保护原则,指不同的国家因为专利申请条件、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不同,对专利产品的保护仅限于本国境内,不受其他国家的法律影响。地域性原则的产生可能是各国立法、司法、执法不同。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观点,其理论依据就是地域性保护原则。
权利穷尽原则,指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第三人首次销售专利产品后专利权用尽。该原则是为了调和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买受人的物权之间的冲突。物权是绝对权,如果在物权上施加了一个专利权的限制,势必会影响物权人对物的处分。权利穷尽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禁止重复获利原则,专利权人销售专利产品已经获利一次,买受人对专利产品的处分,专利权人不得再次获利。
根据权利穷尽原则是否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又分为国内权利穷尽原则和国外权利穷尽原则。国内权利穷尽原则是指专利产品销售后,买受人对专利产品的处分仅限于国内。国际穷尽原则是指专利产品销售后,买受人可在国际范围内对专利产品处分。赞成平行进口的观点,其理论依据就是专利权国际权利穷尽原则。
地域性保护原则是否就意味着对平行进口的禁止?笔者对此持否定的观点,反而是因为地域性保护原则,使不同的国家对平行进口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国家可以基于主权原则对本国境内的平行进口作出不同规定,既可以支持平行进口,又可以禁止平行进口。所以,地域性保护原则并不是意味着禁止平行进口,同时,也不意味着对平行进口的赞成。
权利穷尽原则是否就意味着对平行进口的赞成?显而易见,这种说法太过于绝对。平行进口只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行为或现象,而权利穷竭原则只是一种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方式。权利穷尽原则并不是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反而,一国对权利穷尽原则的支持与否决定了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专利法》第61条承认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虽然我国支持平行进口,但是否任何专利产品都可以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是否有限制?我国专利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性质法规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总体上来说,我是支持平行进口的,但是,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平行进口进行规制。
平行进口会对我国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冲击,但是却可以打破专利权人的垄断地位、引进新的技术。但一味地支持平行进口,专利产品进口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剽取专利权人劳动成果,损害专利权人创造的积极性,也会影响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许可、转让的积极性。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涉及多方利益,比如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买受人的物权。我们在规制中不应过分地偏重某一方,既不能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由而严格禁止平行进口,也不能出于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而当然认可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我国正处于创新发展的高速阶段,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要想实现飞速发展,必须需要国外的一些技术知识等做依托,由此可见,适当的保证平行进口,兼顾专利权人的利益关系,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平衡关系。
专利权的地域性和权利用尽原则并不与赞成和禁止平行进口绝对的一一对应。平行进口有利于带来新技术、打破专利权人垄断,但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创造积极性和权利转让、许可的积极性。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不应当一味地赞成平行进口,也不应当一味地禁止平行进口。但总体上来说,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平行进口是利大于弊的。通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具体情况,有限制的禁止平行进口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