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栋 河南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增长趋势,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旨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我们应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的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求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此,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他们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阶段,犯罪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冲动性,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待未成年人罪犯应该注重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更加感觉到法律给予给他们的人性关怀,这相比严厉的刑罚更有助于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中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有利于避免他人为其贴上犯罪标签,为重返社会构建友好的社会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减少二次犯罪的机会。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惩戒之后封存记录,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可以使他们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而耽误上学、工作,影响前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在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普遍做法,我国作为这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大家对司法机关是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主题不存在异议,但是其他有关单位应为封存的主题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办案人员显得无法下手。
实践中有很多案例都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成年人的档案不封存,同样会泄露同案犯未成年人的信息资料;根据规定,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都要以电子形式上传在网上,案件档案虽然已经封存,但是电子版的资料还可以在内网或者外网上查询。甚至有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赚足点击率、吸引人眼球而不顾未成年人的权益,大篇幅的报道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
因为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各个单位部门对该项制度的事实可能存在分工不明,互相推诿,各部门都管,实际没有人管的现象。
刑诉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进行了规范,仅规定适用对象、封存效果和查询条件等,程序问题基本没有涉及,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如对于封存决定做出的时间、外籍未成年人封存地是以户籍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制度的启动方式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跨部门合作的一项司法制度,需要政法机关、教育、劳动、户籍管理、学校等单位共同配合,建立起轻罪判决、不起诉、强制措施适用等形式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禁止将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入人事档案,从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专门化管理,这些都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细化。
避免人们为未成年人罪犯贴上犯罪标签,群众的心理认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推行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加大对此项制度的宣传,真正保证未成年人罪犯在权利行使上获得平等的机会,为未成年人犯罪回归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制度运行的程序、适用条件、跟踪考察等做好向相应的监督工作,切实监督有关单位对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擅自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公开的,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纠正,制止违规行为。
根据我国的档案制度,犯罪记录将存入一个人的档案并永久存在,对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来说,封存是远远不够的,封存仅意味着不得将犯罪记录提供给其他部门,但犯罪记录仍然存在。尽管犯罪记录得到封存,但是不能彻底给未成年人一个清白的人生履历。为了真正体现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促使其融入社会,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