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 中共云阳县委党校 重庆 404500
引言
云阳县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纪检组织建设。为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探索基层(乡镇、街道)纪检组织职能职责充分发挥的有效途径,我们就如何加强乡镇(街道)基层纪委组织建设进行了调研,对当前乡镇(街道)纪检工作的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基层纪检机构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县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财、物等各方面均受到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制约,具有较强的依附性。一些机构负责人对自身职能职责定位不清晰,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问题上认识不到位,习惯于看党委(党工委)“一把手”脸色行事,听“一把手”号令办事。有的基层纪检干部认为查处所在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有可能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甚至是本人的连带责任,从而损害所在单位的形象和被问责人的经济、政治利益,这不仅不利于自己今后开展工作,而且影响自己和其他同志的成长和进步。
一些基层党组织责任主体意识不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与己无关,不重视纪委(纪工委)工作。部分基层纪检机构获得的支持不够,甚至被“看冷眼”。有的专职副书记不专,纪委委员基本上也是重要科室的负责人兼任,专职于纪检工作的精力不多,纪检工作成为了纪委(纪工委)书记一个人的“独角戏”。有的地方党委(党工委)对纪检工作的支持停留在口头上,甚至无视“三转”要求,以“临时交办任务”为由,安排布置一些非纪检业务,让纪委(纪工委)书记既当履职主体又当监督主体。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对纪检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排头兵”,必须要有比较完备的知识储备和很强的业务能力。但目前基层纪检机构干部的能力素质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纪检干部不注重学习研究,开展工作吃老本、凭经验,思想理念、方法措施跟不上形势任务需要。
要严把“入口关”,从优配备干部,把握此次村级组织换届之机,进一步规范村级纪检小组成员的配备,把较为年轻、文化素质较高、有正义感的同志选配担任村(社区)纪检小组长,并将纪检小组长作为村(社)后备干部培养。按照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坚持原则、熟悉民情,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的素质要求,选取文化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加入纪检小组,鼓励把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中的优秀党员代表和社区工作指导员充实到社区纪检组织中来。
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对基层纪检干部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多轮次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提高基层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基层纪检工作的需要。抽调基层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开展的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业务工作,通过以案带训、上挂下派、以老带新,加强对新任纪检干部的培养,帮助他们尽快融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在实战中提升执纪监督技能,增强从事纪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要加强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的培训,让他们知晓纪检组织职能职责,知晓基层纪检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提高他们对纪检工作的重视,为基层纪检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健全完善联系督导制度。建立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的督导联系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纪检组织的联系指导和督查督办。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纪检组织的联系,也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纪检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指导,还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纪检组织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跨区域协作机制,利用“分片管理”盘活办案力量,将同一片区的纪检力量进行整合,由对口联系的县纪委科室统筹调用。
建立科学考评机制。营造“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氛围,建立科学严密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基层纪检组织工作的整体考核,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体系,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使考核结果尽可能客观、全面、真实、准确,把考核的最终目标定位在有效地促进并落实工作上。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个体考核,要把纪检工作的整体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对宣传教育、源头治腐、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实行纪检干部年度考核单列,进行业绩综合评分排位,并把考评结果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相结合,充分调动基层纪检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激发乡镇(街道)、村(社)纪检干部干事创业的新鲜活力。探索乡镇(街道)纪检干部县纪委直管模式,在人员编制、福利待遇、考核评价、推荐使用等方面以县纪委为主,能与乡镇脱钩的尽量脱钩。
建立完善问责和保护机制。建立完善问责追责纠偏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让纪检干部放心大胆开展工作,减少犯错误的机率,消除纪检干部执纪问责的后顾之忧。逐步建立信访检举案件办理终结机制。对于案件情况已经查实,责任人员已经处理,矛盾问题已经化解的信访检举案件,应当实施办理终结,不能因为信访检举人因个人私利重复信访而重复交办,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投入,避免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决不能让执纪问责成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