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容隐制下情与法的伦理秩序

2018-11-13 22:28陶欢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5期
关键词:亲亲孟子儒家

陶欢

(上海大学,上海 201900)

所谓容隐制度简意为对于亲属犯罪包庇隐瞒而不举报。容隐制在中国伦理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渊源可追溯到西周,周礼中有两条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为基于血缘关系的相互亲爱。“尊尊”可以理解为基于血缘关系的后辈对先人长辈的的尊敬祭拜,也可以理解为非血缘关系下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其后则是春秋时期《国语》中记载的“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记载最早的父子君臣不可相互检举。然后到儒家这里,关于容隐又做了探讨。

1 对儒家文本中“容隐”分析

1.1 亲亲互隐

《论语·子路》第十八节: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直”在此文本中的意思一直有争议,第一种则是品性的正直,社会的公正公平。第二种是事物的本貌,符合客观事物的事实,结合语境即为天理人情,个人的真情实意,个人感情的真切诉求。我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其父攘羊,父子相隐中的“直”蕴含了中国古代传统中合情合理的孝道。孔子认为“隐”是不宣扬亲人的过错,在价值冲突的时候,应选择“亲亲相隐”,而不是“亲亲相告”,人的真实先天情感要优先于法律制度的硬性规定。

1.2 负窃而逃

《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著名的孟子命题,在公权公法与私情孝道之间的两难直接冲突下该怎样做出恰当的选择,孟子给出的答案是“负窃而逃”。一方面为了彰显法之公正,同意法官逮捕自己犯罪的父亲,另一方面为了彰显人伦孝道,自己丢弃天下带着父亲逃亡到当时法律管辖不到的“海滨”,孟子所给出的答案虽受时代限制,在当今社会上不可能存在“海滨”这类的法外之地,但是究其本源,其主要体现的是人性。对孟子而言,相对于天伦之乐,天子之权位是微不足道的。

1.3 封之有庳

《孟子·万章上》第三章: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封之有庳”的设想基于分封制,在这种分封制度层层管束下,古代社会政治法律与家庭伦理社会宗族的整合所达到的家天下的秩序基本是稳定的。在这种背景下处理舜的问题,孟子是将有庳分封于不仁的弟弟象,并且不赋予其实权,不仅保证了司法公正公权未滥用,又保证自己在忠孝情法之间处于合理位置,兼备了原则性与灵活性。

1.4 “亲亲”与“仁”

综上,儒家立足人本性来讲忠孝亲隐。首先,儒家的“仁”有多层含义,其中作为道德义务意识,“仁”的精神是“爱人”。

与墨子的“兼爱”相比,早期儒家认为:一个人连他的父母和妻儿也不爱,他又怎么能谈及爱他的邻居呢?显然,这里所倡导的“爱”有一种特殊主义的倾向,是一种有差等的“亲亲”,在家族长幼有序,上层贵族下层平民阶级分明,臣对君的绝对权威服从。但是“仁”作为儒家的最高理想是普遍的,“仁”以“亲亲”为起点,从关爱孝顺父母这种血缘亲情为起点扩大,推己及人。

当然,这里需明确一点,儒家容隐制所说的“亲亲”并不是“亲亲互隐”“亲亲至上”的意思,因为儒家不仅重 “仁”,还重“礼”,“仁”与“礼”之间的张力决定两远是相互补充制约的关系,而作为体现仁爱思想的“亲亲”,只是“仁”的一个小方面。“亲亲互隐”并不代表儒家的仁爱仅仅限于血缘亲情,而应拓展开来,理解为孟子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张载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2 容隐制下“法”与“情”

对儒家来说,容隐制的本质是“仁”“性”,也就是我在论文“亲亲互隐”中对于“直”的意思理解的第二种,简单来说就是人情人性之本然,而非表层所理解的于父而言的孝于弟而言的悌,在这里就容隐制体现的就是一种人本观的体现。而“直”若理解为第一种,说的是法律的公正性的“直”,法与情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张力,存在着不可调和。

远至春秋,所谓“春秋无义战”,儒家所处于战乱纷争礼崩乐坏的时期,在这个特殊时期,相较于法家助力于秦一统天下,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则不能满足统治者的利益诉求。秦一统天下,选择法家为主流思想,开启暴政,秦法中对社会影响最大的刑罚之一就是连坐法,意为触犯法律的行为人与其有某种程度关联的人都要受到相应惩罚,其适用范围主要有:室人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和官官连坐。为了维护法的严肃公正统治者的强权,运用刑赏二柄驱使百姓,明目张胆地以国家公权破坏社会宗族的稳定,血亲的情感,甚至是乡里邻居之间的生活秩序,泯灭百姓私人利益,化公为私,发展到了灭族灭亲灭里的残酷地步,最终社会不稳定动摇了国家的根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秦的灭亡。

近至文革。在错乱动荡时期,价值观的错误灌输导致人们完全处于思想意识混乱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地步,父子血亲之间互相检举,学生公众羞辱批斗老师,下级揭发上级,“亲亲”之情全然丧失,戕害人性与人情。值得一说的是,在当时黑暗残酷的环境下,比起身体上的折磨来说,心理上的折磨才是致使人自杀的原因,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父母子女至亲之间的反目成仇所导致的崩溃自杀。

以上两例是把情与法完全放置在了对立面,并把法凌驾于了情之上。

但这两例算是特例,反观中国历史的长河,由于儒学的复兴发展兴盛,容隐制在我国历史的法律上还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唐宋亲亲容隐制范围更一步扩大到五服之外,甚至发展到主仆关系。游牧民族的元朝也受儒家影响,实行了容隐制。到了清朝,继承延续了唐宋的传统。

所以,在“情”与“法”之间该如何抉择,我认为立足点在于人情人性之本然的“直”,容隐制体现了为了维护家庭的亲情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和谐发展所作出的法的让步,以及在公法面前对人性的高度关怀。

无独有偶,在容隐的问题上,西方哲学家的态度仍然是同心同理。在柏拉图《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反对游叙弗伦控告父亲并且反问他何为虔诚,引导他去感悟心中的“直”。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区分了家庭法与国家法,把家庭伦理放在神的规律层面而不是人的规律层面。在西方文化氛围中,家庭伦理也同样崇高不可侵犯。不同的是,中国更加注重维护伦常关系,从而达到整个宗族国家的稳固,而西方更偏重对每个公民个体人权的保障。

当然,容隐制具有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但在当下社会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不可控的因素。比如“滥情”、容隐所隐的亲属范围以及事件可容隐程度,所以要对于人性亲情边缘的模糊界限进行警戒。

容隐制从家庭亲情出发,注重保护亲情伦理。为了建设法治社会遵循公平公正正义的法律原则的同时,不应该抛弃儒家传统的体现“亲亲”的容隐制,应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的作用,为构建和谐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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