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精准扶贫所要求的措施精准在本质上是一种效率上的要求,但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普遍存在一个效率上的悖论,即追求基于对象差异的措施精准和基于绩效约束的措施精准,反而导致行政和市场投入的双重内卷化。精准扶贫的核心和重点在于,通过有效的帮扶措施促进贫困农民的市场性增收。因此,精准扶贫必须符合农民收入的基本规律,具体包括两个决定农民收入的核心机制:一是城市市场体系对农民收入的转化机制;二是“中间地带”对农民收入的挤压机制。作为一个硬币的反面,中国农村的贫困类型及其发生概率也是由上述两个机制所决定的,并表现出与城乡关系的空间类型相一致的空间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乡关系及其空间形态不仅提供了贫困的解释框架,而且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最重要的政策框架——即“从城乡关系出发的精准扶贫”。
关键词:城乡关系;中间地带;城市市场体系;精准扶贫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8-0065-11
作者简介:张兆曙,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 武汉 321004)
作为一个阶段性的国家战略和新发展理念,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前所未有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无论是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识别,还是扶贫措施的选择,抑或是扶贫过程的管理与效果评估,都是围绕收入这一关键指标展开的。国内外的反贫困实践表明,以收入为标准的贫困识别框架一直主宰着世界反贫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贫困线在贫困人口规模测定以及减贫资源的投入中始终都是重要的操作性工具①。因此,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收入事实上充当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指挥棒。然而,从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收入增长结构来看,大概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输入性增收,即通过救济、救助以及政策兜底等外部资金、资源的直接输入和转移,实现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增收和脱贫;二是市场性增收,即通过有效的减贫措施促使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在市场活动中获得更高的收入。在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中,前者主要针对老、弱、病、残、孤等缺失劳动能力的内生性贫困,其基本特征是由于劳动能力的限制而不具备市场性增收的潜力;后者则主要是针对非劳动能力限制所导致的外生性贫困,其基本特征是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但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无法获得稳定的、足以维持家庭正常支出和规避风险所必要的市场收益,从而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或边缘贫困状态。相对来说,通过输入性增收实现脱贫的重点在于精准识别,扶贫过程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而表现得比较标准化;而促进市场性增收进而实现脱贫的重点则在于精准帮扶,即采用精准措施促使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更有效地参与市场活动,进而实现脱贫致富。尽管目前的精准扶贫实际上涵盖了以上两类方式,但重点和难点是针对外生性贫困的市场性增收。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在实施和推进精准扶贫的过程中,衡量措施精准的依据是什么?这种衡量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如何才能做到措施精准?
一、精准扶贫实践中的悖论:行政与市场的双重内卷化
自2013年以来,精准扶贫不仅成为政学两界的高频术语,而且已经在精准的名义下展开一场全国范围的反贫困运动。但十分有趣的是,对于“精准”的衡量标准却是一笔糊涂账,缺乏理论上的阐述和科学的认识,相关政策部门对“精准扶贫”的定义也是随着工作的推进不断深化和扩展的李婧:《习近平提“精准扶贫”的内涵和意义是什么》,《中国经济网》2015年8月4日。。毫无疑问,这种思想和实践上的混乱,将会给“后2020时代”长效机制的建立留下隐患。如果一直在这种对措施精准缺乏科学认识的前提下推进精准扶贫,也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因此,社会科学参与精准扶贫的使命,首先在于对措施精准的含义及其衡量标准进行必要的清理和阐明,进而为政策实践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认知。由于精准扶贫是一个从政策领域扩散到社会生活和学术领域的演化概念,因此,清理“精准”的内涵亦从精准扶贫的政策设计和政策实践开始。
如果从社会行动的结构来看,精准扶贫所要求的措施精准,实际上是如何选择有效的行动手段的问题。从目前的政策设计和政策实践来看,在手段选择上的精准主要是从两个意义上确定的:
第一是基于扶贫对象的差异性特征而对手段选择所提出的精准要求。这个意义上的措施精准是相对于“一刀切”的扶贫措施而言的,强调扶贫措施与扶贫对象的具体特征之间的匹配性,要求在扶贫实践中做到对症下药、区别对待,也即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不搞大水漫灌、走马观花、大而化之”。从我国贫困治理30年的历程来看,精准扶贫实际上是扶贫政策的实施单位和瞄准机制不断缩小、逐级深入的结果李小云:《论我国的贫困治理:基于扶贫资源的瞄准和传递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王雨磊:《数字下乡:农村精准扶贫中的技术治理》,《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6期。。值得注意的是,扶贫政策的实施单位逐渐从贫困县深入到贫困村再深入到贫困户,并不仅仅是一个尺度上的变化,而是一个更加关注扶贫对象的差异性及个体特征的过程。因此,精准扶贫中的措施精准首先是基于贫困对象个体困境和生活遭遇的差异性而提出的要求。目前的政策设计在措施精准方面的许多原则(比如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精准滴灌、靶向治療;“四个一批”等等),实际上突出的就是,“差异”即“精准”。
第二是基于脱贫绩效的约束而对手段选择所提出的精准要求。这是相对于“不顾后果”的扶贫措施而言的,侧重于手段选择对于实现既定行动目标的有效性,强调扶贫措施在技术层面能够对行动后果负责,就是用具体的脱贫绩效证明扶贫措施的精准。在过去30多年当中,我国农村的贫困治理往往是与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县)的产业规划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缺乏脱贫绩效的约束,许多扶贫项目沦为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的面子工程和晋升筹码,并在地方领导人的更替中被新的规划所取代,但是被扶贫工程所裹挟的贫困人口并未真正从中受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精准扶贫中的措施精准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贫困治理的无效投入和追求脱贫绩效而提出的要求。在目前精准扶贫的政策体系中,围绕贫困家庭的增收绩效和脱贫目标,设计了一整套严格的评估和考核体系,实际上就是通过脱贫绩效的约束实现措施精准。简单地说,“有效”即“精准”。
毫无疑问,无论是基于对象差异的措施精准,还是基于绩效约束的措施精准,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上述两个意义上的措施精准都缺乏一个科学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对于究竟需要多大程度上的区别对待,才称得上“对症下药”式的措施精准;究竟多大程度上的投入所取得的脱贫绩效,才符合“药到病除”所要求的措施精准,既没有理论上的依据,也没有操作性的评判标准,而只有政治上的考虑。在某种意义上,精准扶贫已经成为贫困地区基层政府最大的“政治”。在许多地方,精准扶贫已经取代计划生育和上访成为考核基层官员的重要指标。这将会导致两方面的后果:
第一,追求基于对象差异的措施精准,在“讲政治”的压力中,将会导致扶贫实践中行政意义上的内卷化投入。在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中,为了突出扶贫措施基于对象差异性的精准要求,大量的行政力量(包括由行政力量动员起来的社会力量)卷入到贫困家庭的生活世界,并进行全方位的脱贫干预,使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变成了一种过分个体化的工作机制。精准扶贫在政策实践中常常陷入“充分专注个别事实,埋头解决个别问题”刘少杰:《切实有效开展精准扶贫》,《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7月12日。的泥潭。同时,为了体现基于对象差异的措施精准,对每一个贫困家庭从贫困识别到脱贫评估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数字化管理。
第二,简单追求脱贫绩效的措施精准,在“讲政治”的压力中,将会导致市场意义的内卷化投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精准扶贫相对于以往贫困治理的一个重大差别是,面临着限期脱贫的巨大压力。为了兑现预期脱贫的绩效承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收入(资产)脱贫的硬指标,而不是资源投入的效率。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普遍存在资源投入的内卷化现象。尽管实现了预期脱贫的目标,但资源投入的效率却十分低下,甚至直接用输入性增收替代市场性增收。从某种程度上看,由于只受政治上所要求的脱贫目标和绩效约束,而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对扶贫措施的评估,精准扶贫导致的一个变化是,从过去的“不顾后果”演变为现在的“不计投入”。
总体上看,由于对精准扶贫中的措施“精准”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导致了行政与市场意义上双重内卷化。正是这种行政和市场意义上的双重内卷化,精准扶贫不再是一项单纯的减贫政策,而变成了一场全要素参与的治理运动。双重内卷化不仅意味着巨大的行政和经济成本,也难以形成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化运行。由此展开的精准扶贫只能暂时脱贫,不能消除贫困的根源。这就是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悖论:追求基于对象差异和绩效约束的措施精准,反而导致了行政和市场投入的双重内卷化。这意味着目前的精准扶贫在投入与产出的效率上并不“精准”。
二、措施何以精准: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与市场结构
精准扶贫在实践中的悖论也对社会科学提出了厘清措施精准衡量标准的理论要求。从脱贫所要求的增收结构来看,精准扶贫的要义并不在于输入性增收的多寡及其维持,而在于扶贫措施对于市场性增收的贡献率及其可持续性。也就是说,精准扶贫的措施是否精准,需要围绕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市场性增收进行考察,重点是扶贫手段对达成目标的合理性。因此,措施精准的衡量标准内在地存在于目标(市场性增收)对手段(扶贫措施)的要求中。对于农村地区的外生性贫困来说,市场性增收这一精准扶贫的核心目标包括两个特殊的要件,即农民收入和城乡市场。那么,通过市场性增收实现脱贫对扶贫措施的精准要求,也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是符合农民收入的基本逻辑;第二是突破城乡市场的结构性限制。
(一)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
中国农村的问题(特别是农民的收入问题以及由收入所导致的贫困问题)不能简单地视为农村自身的问题,而应该跳出农村看农村,跳出贫困看贫困,在城乡关系中理解。实际上,农民收入并不是局限于农村内部的一种经济后果。相反,农民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乡村与城市两个地域空间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只要对农民基本的收入结构(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稍加考察,即可看出城乡关系对于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第一,主要的农业收入必须通过农产品进城才能实现。第二,劳动力转移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依靠出卖劳动力获得非农业收入;二是就地实现劳动力转移。其中,对于进入第二产业(乡村工业)的从业者来说,只有当其生产的产品经由城市市场中介的持续流通,才能获得稳定的收入回报;而对于在地方市场从事商业零售的第三产业从业者来说,其经营的消费品也主要来自于城市。
由此可见,在农民的主要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都高度依赖于城市。乡村的经济意义日益与其所在具体地理空间相分离。因为只有经过城市的吸纳、流通、转化和消耗,才能最终使农民潜在的资源(主要指劳动力和农产品)价值变为现实的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城市消费市场、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城市中介市场构成的城市市场体系,充当着农民收入实现的枢纽。离开了这个枢纽,农民的收入几乎无法实现。在此,农民收入的实现过程表现出一种特定的空间逻辑,即在身份上属于农村的行动者,其经济社会行动往往是围绕、指向或者直接进入另一个空间(城市)而展开的。这种指涉城市的空间逻辑构成农民收入的基本前提。张兆曙、王建:《城乡关系、空间差序与农户增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分析》,《社會学研究》2017年第4期。
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意味着,农民获得任何一种类型的经济收入都必须与城市(市场体系)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农产品进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等就是这种联系的具体表现。相应地,任何旨在通过促进市场性增收进而消除贫困的扶贫措施,都必须符合上述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农村地区的精准扶贫不能脱离城市和具体的城乡关系,局限于农村论扶贫。简单地说,市场性增收所要求的措施精准首先应该放在城乡关系的框架中进行考量。具体的考量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扶贫措施(包括各种地方性的产业扶贫项目和贫困家庭的生产性帮扶措施)的直接成果,能否有效和持续地被城市市场体系转化为现实的市场性增收。在过去30多年,许多造血失败的扶贫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缺乏这个意义上的考量所致。实际上,那些农村地区的扶贫项目和产业规划之所以失败,并不是由于技术层面的原因,而是(城市市场体系)转化层面的原因。
第二,扶贫措施的选择必须放在不同的城乡关系中进行考量。费孝通在《江村经济》和《云南三村》所展开的四个经典村庄研究中,江村和玉村代表在空间上靠近城市的乡村;禄村与易村则代表在空间上远离城市的乡村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如果按照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江村和玉村对应着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禄村与易村则对应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此外还存在一种处于两者之间的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既有研究已经证明,促进农民增收的不同机制(比如非农化机制、人力资本机制和社会网络机制等)在城乡关系的不同类型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张兆曙、王建:《城乡关系、空间差序与农户增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分析》,《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因此,精准扶贫对措施的精准要求,需要考虑扶贫措施在促进农民增收的机制上是否与城乡关系的类型相匹配。
(二)城乡之间的“中间地带”
按照上述空间逻辑,农民的市场性收入是在其与城市市场体系的联系中实现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市场结构,即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中间地带”张兆曙:《中国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及其“双重扩差机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中间地带”作为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通道或“市场链”艾云:《农产品的“市场链”:一个经济社会学的分析》,《社会发展研究》2016年第1期。,并不简单服从一般意义上商品流通的市场模型,因为它具有一种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制度性落差。
从市场角度看,“中间地带”具有不可替代的结构性优势,其最核心的优势在于信息垄断张兆曙:《中国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及其“双重扩差机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对作为生产者的农民来说,空间分离和户籍分割意味着一种对城市市场信息的隔离,在客观上阻碍了农产品进城的直接交易。但是,“中间地带”则凭借其市场链条的不断延伸和信息流动,实现了对城市市场信息的充分占有。同时,信息垄断进一步导致了城乡资源转移的路径依赖,“中间地带”不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结构所取代,只有“中间地带”的特殊结构才能克服城乡资源转移的障碍。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中间地带”对市场经验的隔离。“中间地带”作为一个绕不开的发生学领域,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在城市市场体系中的操演实践以及由此积累起来的市场体验和市场判断。
中国农村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一个变化是,行政力量针对农民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已经无处着力,行政因素已经不再控制人们的生产和消费、供给和需求,但是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却广泛存在着行政力量的参与,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仍然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城乡关系,而行政力量作用于城乡关系的主要着力点是城乡之间的“中间地带”。比如政府职能部门以国家的名义或者以替代性政府投入的方式,对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的经营活动,所施加的登记、审批、管理、监督、税费征缴以及罚款等等。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存在于城乡之间的发生学领域,“中间地带”从市场和行政两个方面对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施加影响,从而成为限制农民收入的基本结构。对于农民来说,其市场性收入往往是经由“中间地带”双重挤压的结果。然而,“中间地带”是一个以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为控制参数的限制性结构。距离城市越近或城乡关系越紧密,“中间地带”的构成越简单,物理规模越小,其对农民收入的挤压越小,农民收入相对越高;距离城市越远或城乡关系越疏离,“中间地带”的构成越复杂,物理规模越大,其对农民收入的挤压越大,农民收入相对越低。那些旨在通过促进市场性增收消除贫困的扶贫措施,无论是落实到农产品进城还是劳动力转移的途径上,都需要克服“中间地带”双重挤压,才能被城市市场体系转化为农民现实的收入。因此,针对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必须考虑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对农民收入的结构性限制。具体包括:
第一,精准扶贫的措施是否精准,需要结合城乡关系的空间类型进行判断。在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和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等三种逐渐推展的梯度類型中,“中间地带”对农民收入的结构性限制是不一样的,农民收入的多寡与“中间地带”的限制程度有关。因此扶贫措施能否有效地实现市场性增收,必须考虑“中间地带”的限制程度以及突破结构性限制的可能性。
第二,精准扶贫的手段选择,需要结合“中间地带”的结构性限制与贫困类型的对应关系进行权衡。“中间地带”的结构性限制不仅体现在农民收入的结果上,而且体现在农民的市场能力(包括市场交易的技巧、市场经验和市场判断等)上。由于“中间地带”的限制较弱,近郊农民往往具有较强的市场能力。按照目前的贫困线标准,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近郊农民不太容易陷入贫困。因此,近郊农村的贫困类型往往属于内生型贫困。但是在偏远农村,“中间地带”的隔离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的市场能力,相应的贫困类型往往属于外生型贫困。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城乡关系的空间类型所对应的贫困类型(即内生型贫困和外生型贫困),为精准扶贫政策所强调的“因贫困类型施策”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
三、城乡关系影响农民收入的三个案例
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和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这两个事实表明,农民可交易的农产品和劳动力必须经由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才能获得现实的收入,但是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又以“中间地带”的结构性限制为前提。简言之,只有经过“中间地带”的双重挤压之后,农产品和劳动力才能被城市市场体系转化为市场收入。这个过程及其结果构成农民收入的基本规律。毫无疑问的是,精准扶贫要通过市场性增收实现脱贫的目标,也不能脱离农民收入的基本规律。这个规律包括两个决定农民收入的核心机制:一是“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主要取决于城乡之间的市场结构与农民的市场地位;二是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主要表现为农民与城市市场体系的关系,包括市场机会结构、交易成本约束和对市场规则的适应性。下文将以三个村庄(即溪郊、辛庄和垭坪)为例,展示上述两个机制对农民收入的具体影响。
(一)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与对接性市场结构
溪郊村位于浙中J市北郊,进入市区的车程在10分钟以内。溪郊村民的日常生活与J市密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对应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溪郊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城市通勤地带的范围内,交通条件十分便利。因此,溪郊村民主要的劳作与生计场所已经从村庄转移到城市。村庄对于日常生产的意义大为降低,已经蜕变为类似于城市社区的居住空间。传统的粮食种植已经在溪郊绝迹。溪郊村民要么告别农业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要么发展花卉苗木等新型农业和养殖业,要么从事产销一体的果蔬种植,要么进入城市的工商业体系等等。正是由于可以忽略不计的空间距离,溪郊村民面对的城乡市场是一个对接性市场结构,无论是农产品进城还是劳动力转移,都不存在明显的“中间地带”,溪郊村民的收入几乎都是直接面对城市消费者和劳动力的雇佣者获得的。
溪郊村民生产的果蔬、花卉、苗木等各类农产品,绝大部分采用直接进城出售的方式完成交易。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进城设摊出售给农产品的消费者;二是直接批发给农产品的零售者(果蔬)或者饭店、机关食堂(蔬菜)或者大宗客户上门批购(花卉苗木)。相比外地农村的农产品来说,溪郊的农产品进城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交易环节和物流过程,有效避免了“中间地带”的挤压和资源转移的市场消耗。同时,在劳动力市场上,溪郊村民能够多渠道地与多个雇主建立直接雇佣关系,并依靠多种选择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在这个过程中,溪郊村民由于地缘所产生的各种便利,而无需借助劳务中介的参与,即可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相对于外地的劳动力来说,作为本地劳动力的溪郊村民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先机。
从转化机制的角度看,溪郊村民在市场机会结构、市场交易的成本约束和市场规则的适应性三个方面也十分有利。首先,村民在农业经营结构的巨大转变和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灵活、充分就业,表明他们已经能够及时获取和占有市场信息,从而保持自身资源结构的灵活性及其与市场机会结构之间的匹配性。其次,溪郊村民进城务工几乎不存在市场交易的成本约束,他们能够在村庄内的住所与市区的就业地点之间自由切换,这种时空结构保证了溪郊村民无须在城市再造一整套日常起居、子女入学的生活体系,即能实现劳动力的转移。最后,长期在城市农产品消费市场上与城市居民打交道的溪郊村民,已经相当熟悉和掌握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及其心理特征,从而总结和发展出一整套比较系统的市场技巧、市场经验和市场判断,并充当着溪郊村民市场实践中草根性质的“消费心理学”,其在城市消费市场上体现出来的市场能力已经颠覆了传统农民的形象。
总之,由于无缝对接的市场结构、无中介的市场地位、长期和反复操演的市场实践、完全融入城市市场体系的日常生活等一系列因空间上毗邻城市而获得的优势,当“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作用于溪郊村民在农产品进城和劳动力转移时,产生了有利于村民的双重增收效应:即“中间地带”对农民收入的挤压趋于最小化,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率趋于最大化。按照现有的贫困线标准,溪郊几乎不存在外生性贫困。溪郊村民反而普遍享受着远高于城市居民一般水平的居住条件以及不低于城市中下阶层的经济收入。
(二)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与中介性市场结构
辛庄村位于鲁西南平原,东南方向距地级市主城区35公里,东北方向距县城16公里,有通往县城的公交车,对应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辛庄人均耕地面积和可承包的集体耕地面积比较可观,农业机械化程度比较高,劳动力投入少,因此辛庄一直维持着以种植粮食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但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留守的中老年村民。由于农业只能维持基本生存,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居住条件、应对重大风险和促进村民的代际流动,因此进入城市务工成为中老年以下辛庄村民的不二选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需要照顾家庭和没有技术的村民一般选择在本地城乡之间机动就业;而年轻、有技术、无需顾家的村民基本上选择到外地城市打工。
尽管距离城市并不遥远,并且能够享受从城市延伸出来的公共交通服务,但是空间上的分离仍然降低了辛庄村民与城市之间的紧密程度。辛庄村民面对的是一种中介性市场结构,城乡之间存在明显的“中间地带”(具体的表现是,流动商贩和包工头普遍介入到辛庄农产品进城和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并对其收入产生挤压效应。辛庄村民理论上有三种出售农产品的渠道:流动商贩、定点收购站和农产品加工厂。相對而言,官方定点收购站的收购比较苛刻(比如压价和挑剔质量);农产品加工厂一般有固定的供货渠道(即收购站和流动商贩);而流动商贩则具有两个优势,一是收购机制灵活,二是降低了村民出卖农产品的运输成本。因此,流动商贩事实上成为辛庄村民销售农产品最主要的渠道。流动商贩与加工企业共同构成辛庄农产品进城的市场中介。毫无疑问,辛庄村民出售的农产品价格与农产品进城后的消费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距,这个差距就是流动收购商与加工企业的利益实现空间。由于空间隔离和信息不对称,进城(特别是外地城市)打工的辛庄村民为了快速和稳定的就业,往往需要借助包工头(甚至多级包工头)、劳务机构等市场中介的桥梁作用。这意味着中介性成本的产生,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在“多重包工”的劳务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末端劳动力的利益。
辛庄村民的农业经营结构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即一年两季的小麦和玉米。但是,固守“生产主义”的传统农业并没有为辛庄村民带来多少利益,粮食种植在家庭生活中的意义仅仅是一种“兜底”性质的家计策略。实际上,辛庄村民也曾经尝试改变种植结构(比如蔬菜、药材、果树、苗木等新兴农业种植,荷兰鼠、果子狸和长毛兔等新兴养殖业)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都因为市场销售问题而遭受重创,最终仍然回归传统的农业结构。由于空间上的分离,辛庄村民无法在时空结构上实现村庄与城市之间的自由转换,从而使劳动力转移受到明显的交易成本约束。对于进入外地城市的村民来说,必须再造一套完整的日常起居、甚至子女入学的家庭生活体系。在本地城乡机动就业的劳动力,尽管没有发生新增的家庭生活成本,但往返于城乡之间的通行成本、就业不充分、相互牵制等问题,仍然影响到劳动力的转化。在市场规则的适应性上,辛庄村民明显受到中介性市场结构和“中间地带”的影响。由于缺乏直接面对城市消费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市场操演,只有少数辛庄村民能够在变幻莫测的市场行情中有效应对,大多数辛庄的村民尚不具备驾驭和利用市场的能力。所以,辛庄村民各种尝试性的市场选择大多数都以失败而告终。
相对于溪郊而言,分离便通的城乡格局塑造了一种中介性市场结构,并对辛庄村民的收入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中间地带”对农民收入的挤压增大,城市市场体系对农产品和劳动力的转化效应降低。当两种机制均不利于农民收入时,外生性贫困的發生概率将会大大增加。
(三)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与边缘性市场结构
垭坪村位于秦巴山区的深处,是一个纯粹的山地村庄,距离地级市140公里左右,距离县城超过30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当地人出行的主要方式是摩托车和步行,对应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由于山高地陡、土地贫瘠,产量极低,垭坪村的农业往往是广种薄收但仅供糊口,从不进入市场。同时,由于人口减少降低了对粮食生产的需求、农业生产成本(农药、种子、化肥)的持续增加和退耕还林政策等一系列的因素,垭坪村的家庭农业规模已经所剩无几。但是,丰富的林木资源使垭坪村盛产优质的木耳、香菇等农特产品,并成为主要农业收入来源。垭坪村的劳动力转移分为两拨,年轻劳动力几乎全部进入外地城市打工,中老年劳动力季节性进入县城谋取生计。
由于大山的“束缚”与“限制”,垭坪村形成了一种隔绝于外部世界特别是隔绝于城市的封闭结构,这也限制了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无论是农产品进城还是劳动力转移,垭坪村民面对的都是一种边缘性市场结构,城乡之间存在一个完全无法跨越的“中间地带”。作为一个全山区县的小县城,其市场需求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垭坪村民的农特产品只有进入外地城市市场才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空间隔离和物流成本限制,垭坪村的农特产品只能依靠“双层商贩”(即本地小商贩和外地收购商)驱动,才能成为一种可流动的资源。本地小商贩代表一种熟人社会的市场逻辑,即只有借助小商贩才能将分散的农特产品汇集起来;外地收购商代表资本的力量,即只有雄厚的资本才能实现农特产品批量进城从而摊薄物流成本。很显然,这种“双层商贩”驱动的农产品进城,存在一个结构更复杂、规模更大的“中间地带”,其对垭坪村民收入的挤压也更严重。
垭坪村民无法直接感知和获取城市消费市场的需求信息,他们对市场信息的获取完全取决于当地商贩的收购范围和价格。除了木耳、香菇等常规的收购范围之外,垭坪村实际上还存在许多其他的高山特产,但由于不在(或只是偶尔在)流动商贩的收购范围内,这些特产绝大多都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垭坪村民既不会去有意识地经营,也不会调整农业经营结构以匹配城市消费市场的需求。同时,边缘性市场结构意味着需要借助复杂的市场链才能实现农产品进城,对于垭坪村的个体村民来说是无能为力的。就垭坪村的劳动力转移来看,不仅前往外地城市务工的村民需要再造一套日常起居的生活体系;而且季节性游离于县城外围劳动力市场的村民,也需要解决驻扎于县城而发生的家庭之外的生活成本。简言之,农产品和劳动力的市场转化都面临着巨大的成本约束。对于被束缚在市场结构边缘的垭坪村民来说,他们适应市场的能力也显得十分欠缺:第一,对市场的秉性和规律缺乏充分的认识。比如,垭坪村民的生产决策往往根据上一年的行情决定下一年的规模,即前一年行情好即增加规模,前一年行情差则减少规模。但是结果往往是,好的行情基本上与垭坪村民无缘,而坏的行情却总是不期而至,垭坪村民始终跟不上市场变化的节奏。第二,商品意识显得十分迟钝,缺乏将有价值的物品转化为商品的敏感和动力。第三,没有清晰的成本意识和成本边界,这一点特别突出地表现在对劳动力的成本核算上。
相对于溪郊和辛庄而言,空间的隔离使垭坪村民不得不置身于城乡市场结构的绝对边缘地位。“中间地带”对收入的挤压效应趋于最大;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效应趋于最小,两种决定农民收入的核心机制均以最大的抑制作用施加于垭坪村民的农产品进城和劳动力转移过程。在这种双重抑制的情况下,普遍的贫困是难以避免的。许多所谓的深度贫困,实际上就是上述双重抑制的产物。这种远离城市的偏僻农村往往会为反贫困带来巨大的困境,即由于不可克服的空间隔离几乎锁定了农民增收的空间,无论何种措施均无法有效改善农民的市场性增收。
四、走向从城乡关系出发的精准扶贫
从农民市场性收入的角度看,农村贫困实际上是城乡关系的产物。其中的核心逻辑是,城乡之间的市场结构及农民的市场地位,通过“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作用于农产品和劳动力的市场交易(农产品进城和劳动力转移),进而决定了农民收入的多寡。如果收入低于划定的标准,即为贫困。下图表示上述因果逻辑的作用过程在不同城乡关系类型中的表现。
(一)内生性贫困与外生性贫困的分类治理
通过上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可控制的内生性贫困与城乡关系的空间形态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由于内生性贫困与外生性贫困的发生逻辑不同,因此精准扶贫所倡导的“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因贫困类型施策”等分类治理的政策要求,首先应该体现在内生和外生的分类治理上。就此而言,精准扶贫必须明确的一个观念前提是,针对外生性贫困的旨在促进市场性增收的帮扶措施(比如产业扶贫、驻村帮扶、干部联系制度等等),并不适用于内生性贫困。实际上,内生性贫困治理的重点在于精准识别,治理只能依靠救济、救助以及政策兜底等外部资金、资源的直接输入和转移,通过输入性增长实现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应当纳入“民政体系”的治理框架和救济的逻辑。外生性贫困的治理则需要通过外部的帮扶措施促进贫困家庭和人口的市场性增收,进而实现脱贫的目标,并以此定义“扶贫体系”的治理框架和发展的逻辑。
但是在目前的政策实践中,两种贫困分类治理的边界并不清晰,在“扶贫攻坚指挥部”和“扶贫办”的组织系统中,普遍存在着治理逻辑的混同,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帮扶层面,将适用于外生性贫困的政策要求(比如“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等等),不加区分地套用于所有的贫困对象。在一些仅有内生性贫困的地区,其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仍然机械地照搬所谓的产业扶贫、驻村帮扶、干部联系制度等等“精准措施”;二是在考核层面,对两类贫困的治理考核,采用同一套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比如,各地在精准扶贫的考核验收工作,统一采用了“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确管理”的考核体系,对内生性贫困仍然采用诸如“驻村帮扶效果、特色产业带动、经营性收入、脱贫方案”等适用于外生性贫困的考核指标。治理逻辑的混同导致大量的行政力量投入到内生性贫困的治理上,造成严重的内卷化投入。要避免这种行政意义上的内卷化,则需要将内生性贫困从“扶贫攻坚指挥部”和“扶贫办”的组织系统中剥离出来,纳入“民政体系”的治理框架和救济的逻辑,将“扶贫体系”的力量和资源集中于外生性贫困的治理上。当内生性贫困被纳入到“民政体系”之后,外生性贫困即成为“扶贫体系”专属的治理对象。此时,外生性贫困发生机制及其空间特征就显示出重要的政策价值。
(二)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机制与双重“精准”
从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机制来看,精准扶贫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降低“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从而提高扶贫措施对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市场性收入的贡献率。否则,精准扶贫的任何产业项目、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都有可能被“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所消耗,或者无法被城市市场体系进行有效地转化,最终沦为一种缺乏市场绩效的扶贫措施。更为严重的是,限期脱贫的政治压力将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投入,从而使缺乏市场绩效的扶贫措施依靠内卷化的投入实现“精准”脱贫。由此可见,针对外生性贫困的精准扶贫应该包含两个方面,即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机制所要求的双重精准:
一是产业项目意义上的措施精准。从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来看,精准扶贫的产业项目设计应该瞄准城市的市场机会结构。农民的市场机会存在于城市的针对性需求中。城市市场体系对农民可交易农产品和劳动力的潜在和现实需求及其构成状况,对于农民的市场性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张兆曙、王建:《城乡关系、空间差序与农户增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分析》,《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因此,项目层面的扶贫措施是否精准,取决于其与城市市场体系的匹配程度。也就是说,精准扶贫不能盲目地基于“生产主义”的产业项目设计,而应该从内容和品质上立足于城市的市场需求。
二是市场意义上的措施精准。任何意义上的产业扶贫项目,都涉及到从市场要素向市场收入的转化问题。市场层面上的措施精准,也就是采用特定的市场模式和组织方式,降低“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对农民收入的约束,确保产业扶贫项目对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市场性增收及其贡献率。在中国贫困治理三十多年的历程中,从市场机会结构的角度看,并不缺乏有潜力的产业扶贫项目,但优质项目未必实现了农民的市场性增收和脱贫。甚至许多“坑农”的项目,并不是项目本身的问题,而是“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的问题。实际上,农产品的销售难是很多农村产业扶贫项目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而销售难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需求和价格的问题,而是挤压机制和转化机制的问题。如果产业扶贫项目仍然依赖既存的市场链和转化方式,解决地方市场与外部市场的关系问题,将会很难走出外生性贫困的发生逻辑。总之,精准扶贫并不意味着单纯的产业项目和资金投入,如果不能有效消除市场层面的障碍,任何产业项目和资金投入方面所要求的“措施精准”都是无法保障的。
(三)外生性贫困的空间特征与治理体系
从外生性贫困的空间特征来看,“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随着城乡之间距离的差异对农民收入产生了同步的促进或抑制作用。因此,城乡关系越紧密,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概率越小;城乡关系越疏离,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概率越大。这意味着在不同的空间类型上,精准扶贫的难度、重点和着力点是不一样的,外生性贫困的治理体系也应该有所差别。
在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中的近郊农村,外生性贫困发生的可能性极低,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民只有在遭遇疾病、家庭变故等意外风险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贫困。因此,城市近郊地区贫困治理的重点在于建立一种意外风险援助体系,并视援助后果确定进一步的治理方向。如果在风险援助体系的支持下恢复了正常的劳动能力和获取市场性收入的能力,贫困对象往往能够自然脱贫重返原有的生活状态。如果经由风险援助体系的帮扶之后,贫困对象无法恢复获取市场性收入的能力,则应该直接纳入内生性贫困的治理范畴(即民政体系的治理框架)。
随着空间距离的推展,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中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概率开始增加。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即风险致贫和市场致贫。因此,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中外生性贫困的治理体系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针对风险致贫的意外风险援助体系。第二个层次是着力构建针对市场致贫的精准措施,即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机制所要求的双重精准。其中,项目意义上的精准主要针对城市消费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机会结构,开展以农产品进城为核心的产业扶持和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意义上的精准则主要体现在,是否能借助新的市场模式和组织方式,降低“中间地带”的挤压效应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效应对农民收入的抑制作用。相对来说,市场意义上的精准对外生性贫困的治理显得更加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普遍采用“公司+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合作社、订单农业等经营模式及其组合模式解决乡村地方市场与外部城市市场的衔接问题。但是,在诸多产业扶贫的市场模式中,核心的组织资源来源于“资本下乡”。而“资本下乡”在产业扶贫中的作用是双向的,既有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也会强化“中间地带”的作用。如果不能保持一种相对的均衡,很有可能导致产业发展了,但农民并不增收。
相比较而言,在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中的偏僻地区,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概率最高。由于“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对农民收入的抑制效应趋于最大,因此市场致贫的治理难度也趋于最大,甚至无法在“扶贫体系”的治理框架中实现市场性增收和脱贫。因此,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中外生性贫困的治理体系需要增加新的层次和内容。首先是第一层次的意外风险援助体系,这在不同空间类型上是通用的。第二层次同样是针对市场致贫的双重精准。但是在偏远农村的双重精准具有不同的侧重。其中,产业项目意义上的精准重点在于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职业技能培训。既有研究已经证明,在所有促进农民增收的机制中,只有技能性人力资本的边际效应不存在空间差异张兆曙、王建:《城乡关系、空间差序与农户增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分析》,《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也就是说,技能水平的提高在偏远农村和近郊农村的增收效应是一样的。因此,对于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中的农村来说,技能型人力资本构成贫困治理最精准的选项。同时,边缘性市场结构降低了一般意义上农产品进城的市场动力,因此以农产品进城为核心的项目扶贫应该针对和局限于偏远农村特有的、稀缺的和可持续开发的农特资源。第三层次的贫困治理主要针对偏远农村地区的深度贫困。由于无法按照农产品进城和劳动力转移的市场逻辑实现脱贫,因此治理深度贫困的着力点并不在于常规的市场要素,而应该立足于偏远农村独有的生态和乡土要素,建立生态扶贫的机制。具体包括两种反向的扶贫措施:一是对于人口和生态发生显著衰退的偏远农村,可将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纳入生态建设的政策体系,以国家资源换取生态建设;二是对于具有生态优势和乡土特色的偏远农村,可扶持利用特有的原生态和乡土性资源,瞄准城市特定的消费群体,发展慢节奏休闲、生态养生、农耕体验、绿色饮食和康乐健身等乡土特色产业,以生态优势换取市场回报。
五、小 结
新一轮贫困治理的政策实践对扶贫措施提出了高标准的精准要求,但是在限期脱贫的政治压力下,由于对措施精准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导致了精准扶贫在行政和市场意义上的双重内卷化。毫无疑问,贫困治理中的措施精准在本质上是一种效率上的要求,即扶贫措施对于贫困农民市场性增收的贡献率及其可持续性。因此,精准扶贫必须符合农民收入的基本规律。从农民收入的实现过程来看,其内在的规律包括两个决定农民收入的核心机制:一是城市市场体系对农民收入的转化机制;二是“中间地带”对农民收入的挤压机制。其中,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体现了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即农民可交易的农产品和劳动力只有经过城市市场体系的吸纳、流通和消耗等转化过程才能变成现实的收入;“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则代表着一种结构性限制,即作为农产品进城和劳动力转移的市场结构以及作为行政力量着力点的市场链,对农民收入的实现过程所产生的挤压作用。
上述两个机制表明,农民的收入是城乡关系的产物,而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及其所决定的城乡关系形态(类型)则充当着核心控制参数。作为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中国农村的贫困类型及其发生概率也是“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所决定的,并表现出与城乡关系的空间类型相一致的空间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乡关系及其空间形态不仅提供了贫困的解释框架,而且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最重要的政策框架——即“从城乡关系出发的精准扶贫”。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内生性贫困与城乡关系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因此精准扶贫首先需要将内生性贫困从“扶贫体系”的治理框架和发展的逻辑中剥离出来,纳入“民政体系”的治理框架和救济的逻辑,对不同的贫困类型实现分类治理。第二,根据外生性贫困的发生机制,精准扶贫需要同时具备产业项目和市场意义上的双重精准,即不仅需要针对市场机会结构的项目精准,而且需要立足于“中间地带”的挤压机制和城市市场体系的转化机制做到市场层面的精准。第三,根据外生性贫困的空间特征,需要构建一套从近郊农村到偏僻农村逐渐递增的三层治理体系,即意外风险援助体系、针对市场致贫的双重精准和生态扶贫。
(责任编辑:薛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