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晨康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 200135)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创新驱动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任务,明确交通强国建设是创新型国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赋予交通人的历史使命。交通运输部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努力提高统筹贯穿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交通运输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当好先行。
航运是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乃至世界经济不可缺少的运输模式,其重要性在于相对其它运输方式更高运输效率。据权威机构统计,全球货物超过80%是由航运承担,尤其是海洋运输,如果没有海洋运输,世界一半的人将挨饿。然而,水运运输,尤其是国际海运业又是高风险行业,船舶将面临碰撞、搁浅、倾覆、火灾、爆炸、破损等安全风险,以及伴随严重海洋污染风险,涉及人命、财产的损失,以及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等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海事领域,船舶航行的安全和环保是水上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船检法规”)是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并始终与时俱进地适应经济、社会、技术发展需求。
实践表明,船检法规是实现航运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发挥着既依托行业实践,又引领行业发展的相互促进的重要作用。新时代新理念新要求,本文旨在分析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对船检法规的发展需求,识别差距,思考发展新思路,对促进船检法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相关条例》,船检法规是贯彻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的船舶技术法规,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船舶和相关海上设施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可持续发展。船检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内容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直接体现海事安全理念和文化、安全和环保水平、技术发展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通常会成为执行法规的不同利益相关方,包括船舶使用方、设计方、制造方、检验机构和海事监管机构等的关注焦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新方针,遵循以“良法”促进“善治”的立法工作思路,这就要求船检法规的制定和维护必须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根本宗旨,使其经得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能够切实解决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航行、监管等各环节涉及安全和环保的问题;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免受利益方的干扰;兼顾并引领新技术发展水平,促进船舶行业创新发展;保证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全社会安全和环保文化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提出了通过技术进步和制度设计推动和引领绿色交通发展的规划。
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装备,本身存在众多的绿色因素,包括使用的材料、耗能、废气排放、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噪音排放、安全健康环境等方面,从设计、建造、营运到最终拆解贯穿整个生命周期。这就要求船检法规以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为导向,全面科学地识别受船舶影响的绿色因素,尽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内生态环境和人员安全健康的不利影响,在船舶安全和环保性能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船舶绿色度的升级,强化绿色船舶投入使用,促进绿色航运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正迎来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随着自动控制、信号处理、网络通信、传感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革命的出现,人类文明正从信息时代向智能时代迈进。船舶智能化无疑适合高风险的国际海运业持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智能无人系统技术在在汽车、航空航天、深海以及军事等领域成功应用,智能船舶概念逐渐兴起,智能海运发展预期日益增强,无船员、遥控和全自主航行船舶等智能化的海上运载工具迟早会进入海洋领域应用,以支撑实现更安全高效、低成本和可持续性发展,并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增长运输量,持续提升海运业的竞争力。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科技部发布的“十三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文件均确定智能船舶是我国工业制造和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之一。
在国家产业规划和政策推动下,我国船舶工业界正在快速推进船舶智能化产品开发。中国船级社2015年率先颁布全球首部智能船舶规范,中船集团2017年交付了全球首艘智能散货船“大智”轮。2017年初,我国海航科技集团发起成立“无人货物运输船开发联盟”,集合国内先进技术、共同研制自主决策、自主航行、环境感知、远程操控和绿色安全于一体,面向国际航行无人散货运输船舶,计划于2021年投入试运。但是无人船因船上操作的船员数量减少,甚至没有船员,使得基于安全配员船舶的船检技术法规成为无人船舶引入航运业的最大法律障碍。如果不解决,则比较制约我国智慧航运和智能船舶发展;如果晚解决,则会落后于欧洲日韩在该领域的发展,并失去提升智能船舶发展国际话语权的机会。这就要求船检法规进行前瞻性研究,至少与工业界技术和产品开发同期研究,并形成支持和引领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船检法规基于国际履约准则,并结合我国造船工业和航运业的实际情况,以“四客一危”船舶航行安全为重点、吸取国内外重大海上事故教训,经过几十年研究、实践、再研究,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我国水域划分的航区环境条件特点,安全和环保水平不低于国际海事公约规则水平的技术法规体系,覆盖包括客船、客滚船、油船、危险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干散货船、工程作业船舶、高速船等各类船型。本文就适用海上航行船舶的现行船检法规发展现状简述如下:
(1)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业务的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包括工程作业船舶,其船舶及其设备系统监管范围和要求完全转化相关国际海事公约规则。安全水平等同SOLAS公约,环保水平等同MARPOL公约。
(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从事国内航行业务船长20m及以上的海上航行船舶,其船舶及设备系统监管范围等同国际海事公约(SOLAS、MARPOL、ILLC、ILO等公约),技术要求结合管理和环境调整,按航区/船型调整,安全水平等效SOLAS公约,环保水平等同MARPOL公约。
(3)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从事国内沿海航行业务船长20m以下的船舶。其船舶及设备系统监管范围基本等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技术要求制定采用营运限制安全原则,实现等效安全和环保水平的目标。
(4) 《游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私人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业务的船舶,其船舶及设备系统监管范围基本等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技术要求制定采用营运限制安全原则,实现等效安全和环保水平的目标。
基于《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法规)主要内容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公约和规则汉化,笔者主要分析《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及其修改通报(简称国内法规)主要方面归纳如附表所列:
附表 船检法规差距分析
当前,船检技术法规制定总体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立法宗旨,船舶要求的安全和环保水平逐步提升,既满足了行业需要,也为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发挥了技术保障作用,但从新发展理念要求视角,着眼于新时代对生态文明建设、交通强国建设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等要求相比,可能还存在一些差距,探讨如下:
1.法规制定总体原则尚不合理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技术标准发展普遍遵循以国际标准为标杆的思维模式,在海事领域船检法规也不例外,存在以安全和环保为目标,以IMO国际海事标准规则为最高标准,放低国内法规的技术标准的习惯思维,形成了国内航行船舶的法规在国际航行船舶的法规标准基础上做减法的技术路线,潜在的问题是未能有效处理船舶的公司安全管理、岸基应急响应能力、设计和建造技术水平、国内水域环境保护重要性等因素对船舶安全和环保水平内在关系。例如对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我国沿海水域远比国际水域重要,如果国内航行船舶的环保要求低于国际航行船舶,哪怕是一样,也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协调。因此,在船检法规制定中需要贯彻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法规制定方法偏向单一
我国技术法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自主开发到80年代转向与国际海事公约规则接轨的模式后,主要采用国际海事公约规则转化的单一方法。尽管我国参加国际海事组织会议,但法规制定人员不完全是参与国际海事组织会议的人员,因此,存在法规制定人员对国际海事公约规则技术背景理解不深,研究不全的问题,其结果是机械地转化,导致某些技术条文的执行性和适用性问题尚存在。因此,在船检法规制定中需要贯彻科学立法思想,运用适当的制定方法,诸如风险评估方法、目标型方法,以提高船检法规质量,促进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提升。
3.前瞻性技术研究不足
当前的船检法规以描述性规定为主,好处是规定明确,便宜执行;不足是突出限制,不利创新、丧失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但在新发展理念下,新技术、新材料、新船型不断发展,社会对船舶安全、环保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些发展均对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制定描述性规定的适用性提出挑战,例如,船舶智能化、无人化的发展,对当前基于有人船舶的规则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抓住行业发展需求,系统性和前瞻性地规划新技术应用研究,是新时时代船检法规工作重点之一,引领而不是阻碍行业创新发展。
通过上述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对船检法规需求分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努力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树立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目标的船检法规立法的根本宗旨,确定国内标准高于国际标准的总体指导思想,统筹协调国内管理水平、技术发展水平、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确定船检法规目标涵盖海上安全、安保、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人员健康等各方面,重点考虑增加如下船检法规控制范围:
(1)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以及其他领海水域实施污染物,包括油污水、有害有毒液体、垃圾、生活污染等零排放控制措施;完善我国沿海港口污染物接受设施布置与建设,以保障船舶零排放措施落实;在这些水域内操作船舶采用防事故性污染物泄漏措施,如靠船壳布置的载运所有污染物的舱柜采用双壳设计等。
(2)船舶舱室噪声保护措施:国内航行船舶引入强制性船员舱室噪声控制标准和旅客舱室噪声控制标准,以保障船员安全工作环境和旅客乘船健康舒适的环境。
(3)使用材料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控制措施:国内航线船舶引入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材料措施,以确保船舶在建造、使用和拆解过程中人员健康和环境无害影响。
(4)提高以旅游为主要用途的船舶的安全标准:针对旅游休憩型客船(特别是区域性中小型旅游观光船)的功能特点及其特殊风险,提出更安全、更舒适、更方便的标准,涉及稳性衡准、结构残存强度、救生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上述噪声控制等方面。
切实推行综合安全评估、风险评估和目标性标准等海事公约规则制定普遍应用的科学方法,做实调查研究和多方参与的法规制定程序,促进法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进一步提升。具体措施如下:
(1)采用目标性标准方法,对现有船检法规所涉及的典型船舶类型开展结构化风险分析,确定安全、环保、绿色等方面的控制范围,制定目标和功能要求,为船检法规制定和升级提供“规范”。
(2)采用综合安全评估方法,评估现有船检法规的安全、环保和绿色水平,考虑船公司管理水平、船员安全文化、行业技术工艺水平、岸基救助和应急响应能力以及国家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新时代船检法规发展提供依据。
(3)重大的船检法规制修订均需开展风险评估,并为各相关方所接受。
(4)制定、颁布和实施船舶替代设计和布置方法,解决法规限制问题,支持船舶创新设计发展。
(1)尽早开展船舶智能化和无人化法规建设规划,一是研究梳理和修订我国海事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船舶智能化和无人化向前发展;二是制定和颁布试验性国内水域航行的智能(无人)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引领我国业界研发实践,并积累经验;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海事立法,提升我国在此领域的话语权,以抓住智能时代的发展机遇,支持中国制造的全球引领发展。
(2)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方参与技术合作机制,促进海事管理、船舶检验、科研单位、航运业和造船业等在船舶领域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研究的信息交换,确保船检法规及时纳入国内最新研究成果,推进先进性、合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