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刘克亮?高文君
摘 要:在自行人/汽车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当事人证言及相关痕迹无法确定自行车是处于骑行状态,还是处于推行状态。本案例结合自行车车体的变形痕迹特征、汽车车身痕迹特征,运用动力学基本理论还原事故过程,同时结合人体的损伤特征,分析确定事故发生时自行车是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
关键词:骑行;推行;痕迹;事故过程
在有自行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判定,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较大影响。一般而言,骑自行车者坐在自行车鞍座上,会阴部及阴囊与鞍座接触,双下肢之间有自行车管梁、轴头、脚蹬管、飞轮、轮盘、链条等,双下肢随着双足蹬踏车蹬上下运动。机动车与自行车相碰撞时,骑自行车者会阴、阴囊、双下肢内侧较容易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损伤,同时,自行车鞍座由于受到人体作用会形成相应的扭转。另外,由于骑车者双足离开地面,机动车撞击人体下肢时,被撞击部位的高度也与推自行车者高度不同。而推自行车者,只有身体一侧与自行车相接触,且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为左侧推行,机动车与自行车碰撞时,推自行车者位于机动车与自行车之间可能性较大,容易形成软体(如人体)碰撞的痕迹。因此,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及下肢损伤是主要的判断依据,但交通事故运动过程复杂,导致人体成伤机制复杂多变,损伤形态多样,仅依据人体损伤特征不能做出有效判断。要确定自行车在事故时处于何种状态,除了人体是否具有骑跨伤及下肢损伤等主要判断依据外,还需要真实还原车辆运动过程,仔细分析人体损伤所对应的车辆痕迹,再综合作出判断,才能得到正确科学的鉴定结果[1]。
1 案情摘要
X年X月X日,一辆轿车与一人力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人员杨某死亡、自行车前部及轿车右前部损坏等。事故发生时自行车处于机动车道内,无交通信号灯,无视频监控设备。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三轮自行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骑行/推行状态进行鉴定。
2 检验过程
2.1 自行车车体痕迹检验
自行车车身颜色系绿色,检验见其转向叉臂变形,前轮脱落,自行车黑色坐垫已由左向右大角度偏转,坐垫右前偏下部位见一新鲜减层擦痕,坐垫距地面高度为720mm~790mm。自行车右脚踏由右向左弯曲变形。制动手柄与车架的连接螺栓端部见新鲜擦痕,且附着有黑色塑料碎片;经检测,该螺栓直径约为10mm,螺栓距地面高度约为560mm。自行车右后部最高点距地面高度约为820mm。
2.2 轿车车体痕迹
轿车车身颜色系黑色,其前保险杠蒙皮左侧见多处刮擦痕迹,刮擦处见绿色油漆附着,前保险杠蒙皮距地面620mm处,有一贯穿性近似圆形缺损,孔洞直径约为10mm;轿车左前灯具灯罩表面见一黑色加层擦痕,擦痕距地面高度为800mm。轿车左前翼子板前部向内不规则凹陷变形,表面见多条不规则连续擦痕,擦痕具有翼子板与刚性物体直接碰撞形成的特征,变形部位距地面高度为600mm~900mm。轿车前风窗玻璃左侧下部呈蛛网状损坏,左前A柱局部见凹陷变形,变形部位距地面高度约为1140mm。
2.3 人体损伤检验
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身长165cm,死者左颞顶额部有一30cm长的弧形手术缝合创口,后枕部有一7.2cm长的手术缝合创口,双侧外耳道溢血,头(面)部其余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颈项部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躯干部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左髋部外侧有一22cm×11cm皮下出血,左踝有一留置针,左小腿上段内侧有皮下青紫,左小腿下段前内侧有皮肤裂伤,右膝关节内侧有皮下青紫,右小腿下段后侧有擦伤,左足内侧有皮肤软组织青紫,右足背内侧及背侧广泛性肿张、青紫,肢体其余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右腹股沟见一斜形带状皮下紫青。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3 事故过程分析
轿车黑色前保险杠蒙皮距地面620mm处,有一贯穿性圆形孔洞,孔洞直径约为10mm;自行车制动手柄与车架的连接螺栓有新鲜擦痕,且附着有黑色塑料碎片,螺栓直径约为10mm,螺栓距地面高度为560mm。自行车坐垫与轿车左前灯具有接触刮擦痕迹;自行车右踏板严重变形,有与轿车前保险杠左侧直接碰撞痕迹;轿车左前翼子板前部向内不规则凹陷变形,表面有多条不规则连续擦痕,擦痕具有翼子板与刚性物体直接碰撞形成的特征。轿车前保险杠蒙皮左侧孔洞直径与自行车螺栓直径基本一致,且存在有物质交换,分析认为,事故时轿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前部发生接触碰撞,致使三轮车转向叉臂变形,前轮脱落等,碰撞冲力致使三轮车发生逆时针方向旋转,三轮车右后部与轿车左前翼子板接触碰撞。
自行车黑色坐垫顺时针旋转,坐垫前部有一新鲜减层擦痕,坐垫距地面高度为720mm~790mm;轿车左前灯具灯罩表面有一黑色加层擦痕,擦痕距地面高度为800mm。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相关信息,轿车在事故中采取了制动措施,在制动过程中,轿车前部因制动时惯性力矩作用,前部高度降低,分析认为自行车坐垫刮擦痕迹与轿车左前灯具黑色擦痕可以再相互作用的高度范围,且存在物质交换,故自行车坐垫前部减层擦痕与轿车左前灯具加层擦痕能够相互形成。
4 人体损伤与车体痕迹分析
据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死者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检验见轿车前风窗玻璃左侧下部呈蛛网状损坏,左前A柱局部见凹陷变形,轿车这些受损部位符合与软体(如人体)碰撞的痕迹特征,即死者与轿车前风窗玻璃、左前A柱发生接触碰撞。死者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不符合骑跨自行车碰撞所形成的典型伤痕特征;且死者右腿外侧及躯干部未见明显损伤,轿车前部保险杠及发动机罩盖未见软体如人体碰撞的变形损坏。
5 骑行/推行状态确定
死者右腿外侧及躯干部未见明显损伤,轿车前部保险杠及发动机罩盖未见软体(如人体)碰撞的变形损坏,分析认为可以排除碰撞发生时死者处于骑跨自行车或处于自行车右侧的可能性。前述分析自行车坐垫右前偏下部位与轿车左前灯具有接触刮擦痕迹,而三轮自行车坐垫由左至右大角度偏转,分析认为在碰撞前瞬间,死者位于自行车左侧,在轿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前部发生碰撞时,自行车在碰撞冲击作用下再与死者发生接触碰撞,碰撞过程中死者与自行车坐垫接触,致使自行车坐垫由左至右大角度偏转;碰撞致使死者上体惯性倒向轿车,与轿车前风窗玻璃左侧及左前A柱发生碰撞。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在死者处于自行车左侧、非骑跨自行车状态,轿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前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6 结论
由于交通事故运动过程复杂,导致人体损伤机制复杂多变,损伤形态多样。要确定自行车在事故时是处于骑行状态,还是处于推行状态,除了人体是否具有骑跨伤及下肢损伤等主要判断依据外,还需要真实还原车辆运动过程,仔细分析人体损伤所对应的车辆痕迹,再综合作出判断,才能得到正确科学的鉴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张弢.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研究与应用.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1 P21-22
作者簡介
周鑫(1987-),男,汉,四川达州,职务:司法鉴定人,职称:助理工程师,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