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凤
官网广告提及“预期年化利率”被行政部门罚款18万元,涉事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该起上海首例涉投资回报预期类广告行政处罚上诉案,二审认为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经营者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
起因:官网广告提及“预期年化利率”被罚18万元
朋克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信息、撮合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公司,为宣传其名下的金融服务产品,该公司自2016年6月起,通过其官网对外发布某“投资计划”产品信息及广告时,使用“预期年化利率”的广告用语,自2017年1月起,在官网首页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广告用语。
2017年5月,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经调查认为,朋克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必须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禁止含有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万元。
朋克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审理期间撤回复议申请。随后,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朋克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判决:“预期年化利率”表述违法处罚决定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无不当
朋克公司认为,公司是金融借贷平台,“预期年化利率”的表述属于借贷产品的信息说明或产品介绍,并非广告用语;公司提供的不是理财产品,“预期年化利率”不是保证性承诺,更没有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构成违法;公司在官网发布信息,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将设计人员的平均工资乘以设计时长,可以计算出广告费用为120余元,处罚决定认定该情形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处罚18万元明显不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为广告。朋克公司在公司官网介绍所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属广告行为。“预期年化利率”“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用语,并无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易误导投资者产生朋克公司所推销的金融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误解,使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其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仅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构成违法。朋克公司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某区市监局认定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符合實际情况和广告法立法本意。某区市监局适用一般情节的罚则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内,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审判长周瑶华法官指出,朋克公司一方面称其是金融借贷平台、中介机构,借出者出借资金,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保本保利息,一方面又在其官网使用“预期年化利率”等文字,明显易使投资者混淆朋克公司的经营和服务内容,也使自身经营范围变得模糊不清,更易误导投资者产生该产品保本保利息,只有收益而无风险的认识。当前,社会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投资理财风险却并非可控,金融公司应恪守其职业本分,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信息,确保金融市场的投资安全,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文中所涉公司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