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完善质询制度。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重视和加强质询监督制度建设,尽快以配套法规的形式,出台有关质询的具体程序,制定操作性强的质询工作条例,确保人大代表在质询权的行使上有法可依;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质询工作前,一定要依据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制定出台相关的规定和办法,推进质询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充实质询程序性规定。一要明确质询案的提交期限、准备时限、口头答复的操作细则、实施程序、质询主体的发問、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和辩解等,保证质询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二要明确二次答复程序及规定,建议如果二次答复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三是对质询类别做细化规定。建议将质询类别做细化规定,分为书面质询与口头质询两类,明确什么样的质询案应该是书面答复或是口头答复,对在不同会议上的口头答复再做进一步的细化。
四是引进舆论监督。着眼于监督效果,建议引进舆论监督和答复公开机制,可对会议过程中的口头答复进行公开转播,可将书面质询内容即时公开在新闻媒体或人大宣传媒介上,实现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质询效果。
来源:《人民与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