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 孙代军
根据代表法相关规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督职责。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既增加了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的渠道,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理应成为人大代表履职常态。
几天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约见会”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举行。
本次约见的主题是吴宁街道老城区范围内小区广场路灯不亮、维护管理缺位的问题。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划分,约见对象为:市行政执法局、市城投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活动的主角则是徐希超、潘红成、周聿忠等3名市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这是一种新的履职方式吗?
对准“老大难”问题发问
镜头拉回本文开头锁定的那场“约见会”。
“现在,老城区小区广场内、小区背街小巷等处的路灯由于部门职责不清,长期处于无人维修、无人管理状态。”“这些问题,附近居民也反映过多次,但都没有明显的改善。”“这不仅影响市民生活,也影响市容市貌,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约见会伊始,几位东阳市人大代表就直接发问,一个个问题被接连抛了出来。
面对提问,东阳市行政执法局和市城投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毫不回避,对代表所提问题均一一回应,提出解决措施,并当场表态,会理顺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小区广场路灯管理工作。
约见结束时,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楼美姣表示,下一步,人大将加强监督,追踪办理情况,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回头看”。
相似的情景,在去年12月27日也曾发生过。
当天,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政府三楼一会议室,20名市、镇人大代表和镇长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围桌而坐,正在进行一场特殊的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人大代表约见镇长。
为还群众一个青山绿水的生活环境,去年,厚街镇举全镇之力推进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但由于多个标段同时施工,对道路进行围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出行。于是,有了上述一幕。
得益于人大代表约见镇长,该镇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还路于民”,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建设对群众出行的影响。20多天后,当获悉该镇大陂河新城88桥、通往厚街医院的“生命通道”富康路以及康乐南路、厚街大道、兴隆路已贯通通车,东莞市人大代表方健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盱眙县石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盱眙业盛鲜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李叶红也参与过一次代表约谈。
“我印象深刻的是那次约谈县环保局的负责人,谈的是污水排放的问题,面对人大代表的追问,县环保局的负责人满脸通红,很尴尬。他当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一时没有找到解决办法的盱眙县环保局负责人,在约谈之后进行了一线调研。时隔3天,他致电告知李叶红,已从源头找到了污水排放点,已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并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理污染的专项行动,守好盱眙的青山绿水。
通过开展约见活动,人大代表就一些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被约见人提出观点和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拓宽代表履职的渠道。同时,约见制度及时反映了民情民意,提高了政府部门科学决策的能力。
规范代表约见制度
其实,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代表法中早有明文规定。
代表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此来看,代表法第22条的规定,让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成为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的制度安排。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代表约见官员,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有了问题,可以直接面对面提出,深入交流,得到答案,比简单的文字往来要好得多。
“一方面,要依法进行,要让约谈对象知道代表约见的法律依據是代表法,这能增加约谈对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有组织地进行。”叶青认为。
但在不少专家看来,当前的约见制度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缺少明确指引和刚性约束,以致这项权力在现实中被虚置,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如何将代表约见从制度上细化,让其落到实处?近些年来,多地人大进行了探索。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在我市并不是首次。”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吴荣斌告诉记者,早在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了代表约见制度的探索,专门出台了《东阳市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3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而《广东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都可以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2016年10月31日,陕西省汉中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
综合各地人大的规定来看,除通过参加集中视察发现了问题可以约见官员之外,代表通过调研、工作评议等发现问题,或对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都可以提出约见。而在方式上,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
人大代表想约谁谈都可以吗?通过哪里约呢?从开始预约到见面,会不会非常漫长呢?这些也是代表约见制度细化的一些重要方面。
比如,广东省佛山市的《办法》中明确了代表可以约见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一府两院”负责人等官员,并明确规定“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规定得更为严苛和具体,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广东省的《办法》对约见程序作了细化:在接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
按照汉中《办法》的规定,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约见对象、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代表约见,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沟通双方,则更能提高约见的效率和有效性。这些地方性法规,无疑对代表约见配套性程序进行了完善,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代表约见制度的落实。
见到效果是关键
2016年春节前,安徽广德县新杭镇流洞社区东久南片四个半村民组的500位村民,终于结束了打井吃水的历史。为他们“接通”自来水的,是县人大代表何守贵与县水务局负责人的一场 “约见”。
新杭镇流洞社区东久片共有11个村民组、1200多人,祖祖辈辈沿袭着打井吃水的传统。 2014年底,流洞社区就东久片11个村民组要求安装自来水一事向新杭镇政府和广德县水务部门递交了申请。可到了2015年8月中旬,当施工进行到大半时,南片的村民组却意外得知,自来水只通到与他们“一路之隔”的北片。难掩气愤的村民们不断到社区质问缘由。
广德县人大代表、流洞社区居委会主任何守贵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随即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要求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形式,就该问题当面询问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约见会后,广德县水务部门迅速会同新杭镇政府,多次深入现场实地调研勘探、征求村民意见、分析论证供水方案,经过讨论沟通,各村民组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采用符合群众意愿的“管网延伸”方案。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对被约见部门来讲就像是一场“考试”,而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可以说,代表约见官员制度实践效果如何,主要看有多少‘老大难问题通过约见官员得以解决或者推进。”人大工作者朱恒顺坦言。
在保障约见效果方面,各地有哪些措施?
广东《办法》规定,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汉中《办法》规定得更为细致,约见时,约见对象就约见事项向代表作全面汇报,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如实回答代表询问,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约见对象应及时办理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约见对象重新办理。办理条件不成熟的,应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湖北人大则引入了媒体进行监督,规定根据约见内容,约见可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我认为媒体的参与既能对主要责任单位形成一定的压力,也进一步倒逼相關单位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更加有形、有效,另一方面也能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切实得到解决。”李叶红认为,舆论力量的加入,能促使约见制度成为代表们在闭会期间反映基层声音、积极履职的重要途径。
“对于代表来说,约见一次官员,并不会有太大难度。但约见之后问题是否能够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则另当别论。”朱恒顺表示,代表约见官员制度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约后跟踪”制度。代表约见之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提出约见的代表,在一定时间内对有关部门答复处理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代表如果满意,则将相关成果向社会通报,以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如果代表不满意,则重新组织约见活动,直到问题解决或者代表满意。
“过去只是文来文往,提出建议;现在则要面对面,谈话交流;一次约谈不行,可以继续谈。”叶青也认为,不应限制代表约见同一位官员的次数。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代表约见官员信息公开制度。除了特殊情况外,对于哪些代表提出了约见要求、约谈的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参加约见和答复情况、代表对答复的满意度等,都应当完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这既是对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也是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朱恒顺认为,没有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和监督,代表约见制度就很容易成为私下对话,难以实现其制度建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