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2018-11-05 10:14任倩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海警

摘 要:针对我国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包括增加并细化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形规定和增加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程序性规定。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为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09-01

作者简介:任倩,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教师,讲师。

我国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现有规定存在具体情形规定较少和程序性规定较少等问题,极有必要对其完善,以达到建立起一支坚强的海上执法力量的目的。

一、增加并细化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形规定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才有权有所作为。海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权力理应受此约束。因此,应当增加并细化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为:

(一)将海警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武力等级作出明确划分,即将武力依程度不同划分为控制性武力,伤害性武力,杀害性武力,并用列举的方式对各武力程度进行较为周延的说明举例。

(二)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使用各武力程度的情形进行规定。如当海警遇到非暴力阻碍执法时,如果相对人相对孤立,不属于群体性事件,海警应当采取规劝、恫吓或徒手将相对人制服。当海警遇到态度强硬,不服从执法,不予配合的相对人,或虽然相对人人数众多但没有携带武器装备或身边无暴力性工具时,海警应当对其采用一定程度的伤害性手段。如使用警械或电棒,击打相对人非要害部位,使其身体产生不舒适的酥麻感而短暂失去反抗能力。当海警遇到的相对人随身携带暴力性武器,或使用武器,或用武器或危害工具挟持无辜第三人相要挟时,海警应当在充分警示后,果断找时机以杀害性武力威胁行为人放弃反抗行为;若行为人仍不束手就擒,甚至伤害他人,海警应当见机按程序使用武力、开枪等,使相对人受伤而无法继续反抗。但法律法规对上述情形另有规定除外。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海警执法的专门性法规。

二、增加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程序性规定

海警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其合法伤害他人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因此讨论海警使用武力问题意义重大。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应当具有正当性,而是否具有正当性就要取决于执法使用武力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因此,这就需要载于纸上的内容正确合理且可操作。其中,可操作性的实现与检验必须依靠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分为事前程序规定、事中程序规定和事后程序规定。

事前程序规定是适用于一般性案件、通常情况下的程序规定。例如海警海上执法过程中应及时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事项,说明怀疑理由等。只有在充分说明这些内容后,相对人才能够清晰明白来者何人。当相对人在了解海警身份和具体事由后仍抗拒执法,海警就有理由实施接下来的行为。如使用武力制服行为人。事前程序中还应当包括海警執法时的着装要求、最低人数要求、执法结束后有义务将结果告知行为人或将有签名盖章的执法文书交给行为人的义务。

事中程序规定是执法过程中海警使用武力的程序。例如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上将其抓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力。国家在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则。沿海国家有权执法主体在开始紧追时,执法者应当在可视或可听的距离范围内向对方发出停驶信号。仍未停止行驶的执法者应发出武力警告信号,比如向天空射击。我们认为谨慎起见,应当有间隔向天空射击至少三次,以示警告。若对方仍不配合执法,则可向对方发出实弹警告,阻止对方继续前进。执法者应当先打击对方非要害部位。如果对方仍逃脱执法、不予配合的,执法者可以向对方相对要害部位射击。严重情况或者情况特别紧急时,执法者有权直接打击对方要害部位,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逃跑行为。

事后程序规定主要是上报规定。海警在执法时使用武力很可能使行为人受到伤害甚至是伤亡。结果会因当时执法环境的不同而不确定而无法预测。因此允许海警使用武力是赋予海警一个左右人生死存亡的权力。当海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已使用了武力手段,应当在事后将事件前因后果写成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当时使用武力手段时较充分事实与理由。然后将书面报告上报至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查批阅。批阅后再交至单位领导批阅并备案。再交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批阅并备案。只要海警使用武力理由充分,合法合理,接到书面报告的负责人就应当对其执法行为予以肯定,在批阅后与海警对相对人形成连带责任关系。

三、结语

我们认为海警在海上执法过程中当然拥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但想要充分行使该权力,应当通过完善制度法规,提供法律支持,引起政府和民众高度重视,才有望改变我国现有的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现状,真正建立一股我国顽强的海上执法力量。

[ 参 考 文 献 ]

[1]曹海宁,张彩凤.我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8(1).

[2]董加伟.中国海洋执法体制重构路径探析[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8(1).

[3]姜振.深化中国海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宁波大学,2017.

[4]徐荧.我国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程序规制[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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