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与方法框架

2018-11-05 07:12蔡跃洲
求是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摘要:准确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及其贡献度将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发挥数字经济对中国经济的支撑作用。数字技术的替代性、渗透性、协同性三大特性使得数字经济分为两部分,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部门和融入数字元素后的新型经济形态。后者由数字技术带来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应归属于数字经济,但难以使用常规核算方法测算。增加值“规模”与“增量”及对GDP贡献度等概念间的切换也增加了测算的难度。从增量测算入手,按照“先增量后总量、先贡献度后规模”的思路,将增长核算与常规GDP核算方法相结合,可以构建起操作性和准确性较强的测算框架。

关键词:数字经济;替代效应;渗透效应;增长核算;GDP核算

引言

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惠及世界人民”成为与会各国的共识。201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专门提到,要“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至此,“数字经济”迅速成为国内商界、政界、学界热议的重要语汇。应该说,近几年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几乎无处不在。对于微观主体来说,几乎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数字经济给生活方式带来的悄然改变;对于政府决策部门来说,数字经济对增长、就业的带动毋庸置疑,但数字经济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每年带来多少增加值、对经济增长贡献了几个百分点,似乎并无标准权威的定量测度结果。从公开发布的既有测算结果来看,不同机构提供的数据存在很大差异。其中,最高的测算结果,2016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可达30.61%(中国信息化百人会);而最低的测算结果2015年占比仅为1.7%(艾瑞咨询)。客观准确的测算结果是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如此巨大的差异不仅会带来认知上的混乱,更可能误导决策。因此,有必要从学理上探讨数字经济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的理论方法基础,据以构建可信可行的测算框架。

一、国内外数字经济测算的历史沿革

(一)美欧数字经济测算理论与实践

有关数字經济增加值测算方面的实践至少可以回溯到20世纪90年代。当时,以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为代表的新经济为美国带来了一段长达近10年的经济繁荣。美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数字经济(信息经济)相关的测度给予了很大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以乔根森(Dale Jorgenson)、Kevin J.Stiroh、Stephen D.Oliner和Daniel E.Sichel等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信息通信技术(ICT)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文,为数字经济(信息经济)的测算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些文献将信息通信技术(数字技术)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由于ICT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而带来的对其他产品的替代,不妨称之为“替代效应”;二是ICT产品应用于其他部门,通过增加其他要素问协调性而带来的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不妨称之为“渗透效应”。上述替代效应和渗透效应成为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贡献测算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有关机构在数字经济的测算,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测算方面,也开展了大量工作。美国商务部电子商务秘书处(Secretariaton Electronic Commerce)、美国人口统计局(US Bureau of Census)等机构针对数字经济的内涵和测算先后发布了专题报告(Margherio等,1998;Mesenbourg,2000)。在2000年前后,信息通信技术(或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的渗透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因此,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学术界对数字经济的界定和测算基本围绕电子商务展开。Mesenbourg(2000)明确将数字经济的构成分为三部分,即支撑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流程(交易是如何实现的)和电子商务交易(在线出售商品或服务);Margherio等(1998)也是从电子商务出发探讨数字经济的测度,并主张IT革命的经济社会影响以及用户群体的构成特征。Haltiwanger和Jarmin(2000)、Moulton(2000)则结合前述学术论文和政府研究报告,从数据收集、调查统计、资本存量估算、价格指数调整等方面探讨了数字经济对GDP贡献测算的一些技术细节。

2010年前后,欧盟委员会和OECD针对日益兴起的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开展了一系列系统性的统计和测算工作。OECD信息社会指标工作小组(Working Party on Indicators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PIIS)围绕信息社会开展的统计和测算工作,旨在开发出一套规范的统计标准和定义,为OECD信息计算机通信政策委员会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信息(OECD,2011)。考虑到信息社会的测度并无公认的综合统计框架,OECD(2011)提出了一个概念模型,将信息社会分为ICT供给、ICT需求、ICT基础设施、ICT产品和内容,并逐一探讨相关的统计测算细节。很显然,OECD(2011)关于信息社会(数字经济)的测算不再仅限于增加值或增长贡献度的测算,而是对信息社会(数字经济)发展程度的全方位考量。后续欧盟委员会和OECD有关数字经济的统计测算工作也基本延续了上述思路。2014年,OECD出版的报告《测算数字经济:一个新视角》(Measuring the Digital Economy:A New Perspective),测算内容包括“智能基础设施投资”“增强社会活力”“释放创新创造能力”“促进增长带动就业”等诸多方面(OECD,2014)。OECD的数字经济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for Digital Economy Policies)也就数字经济国际统计标准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ICT产业和产品、电子商务、ICT专利等;(2)构建企业和个人层面的ICT使用调查模型;(3)采用新的测度工具,如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统计数据;(4)在上述基础上开展经济分析(Spiezia,2015)。此后,世界经济论坛的“网络成熟指数(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NRI)”、欧盟委员会的“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DiNtN Economy and Socie~Index,DESI)”都是从更宽的维度测算数字经济的经济社会影响(Bailer等,2016)。

(二)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及贡献的测算实践

2015年以后,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经济概念的升温,社会各界对于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及其对GDP增长的贡献度倍加关注。毕竟对于中国来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必须长期维持较高经济增速;2014年步入经济新常态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寻找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更是成为各级政府首要目标;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无疑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在上述背景下,一些智库类研究机构纷纷发布“数字经济/信息经济”发展报告,对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及对GDP贡献度的测算结果。从公开收集的资料来看,发布测算结果及相应报告的机构主要有“中国信息化百人会”、腾讯研究院、波士顿咨询(BCG)和艾瑞咨询等,具体测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上述机构的测算除了结果差别很大外,在测算方法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信息化百人会采用的是生产法核算与效率提升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1)将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划分为生产部分和应用部分,该划分方式源自乔根森等的早期研究(Jorgenson,1999);(2)生产部分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電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等细分行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可用生产法直接核算各行业增加值;(3)应用部分主要测算ICT渗透到各行业领域后,通过提升其生产效率而额外带来的价值(增加值)。中国信息化百人会的测算方法,理论基础较为坚实,但测算细节处理上存在难点和争议,如新兴产业部门的认定、效率提升测算过程中对照基准的选择等等。

腾讯研究院的测算是在计量方法基础上的推测。他们利用面板数据分析,估算出“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与GDP之间的回归系数;利用合成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推算数字经济增加值(增量)。虽然最终结果与中国信息化百人会非常相近,但腾讯的上述测算方法在逻辑上有很多值得推敲之处。比如说,外推的前提是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但报告中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其他自变量,因此很难判断其他条件(变量)能否保持不变。

波士顿咨询主要是从支出法的角度测算互联网相关的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没有考虑效率提升带来的价值,加上其界定的互联网经济所涵盖范围可能小于数字经济,最终的测算结果大大低于中国信息化百人会。

二、数字经济特性及增加值测算难点

(一)数字经济的特性与内涵

数字经济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结果及测算方法的差异从根本上源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特性及内涵。数字技术或者说信息通信技术(ICT)的主要特性大致可以归纳为三方面:一是替代性,由于摩尔定律的存在,在过去的40多年里ICT产品的价格持续快速下降,使得ICT产品对其他产品形成非常显著的替代效应;二是渗透性,作为一种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GPT),数字技术/ICT几乎能够渗透到经济社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三是协同性,即ICT与其他要素相结合,能够增强要素问的协同性,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带来更多增加值。

上述三大特性使得数字经济具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部门和融入数字元素(或信息要素)后的新型经济形态。替代性使得ICT资本品对其他资本品、ICT消费品对其他消费品的替代,替代性衍生出的ICT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最终将带来ICT制造业和ICT服务业规模的扩大。渗透性特征,一方面能够衍生出新需求、新模式,进而形成各种新兴产业;另一方面,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在对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发挥数字技术协同性特性,使得传统产业呈现出数字化形态特征。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大特性使得数字经济的规模,无论是产业部门还是经济形态,都会呈现不断壮大的态势。

(二)常规核算方法的测度困境

由于数字经济表现出的产业部门与经济形态并存特征,其增加值测算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细分产业部门增加值;另一部分则是由渗透性和协同性引致的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GDP(增加值)的常规核算方法有三种,即生产法(部门法)、支出法和收入法。由于第二部分增加值的存在,每一种常规方法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测算,从而形成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的现实困境。

运用生产法能够较为容易地测算出数字经济中“细分产业部门”这部分的增加值,包括传统的ICT制造业、ICT服务业,及以ICT为支撑衍生出的新兴产业部门。例如,电子商务,可以看作是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下的一个细分行业。毕竟这些部门划分比较明确,确定产业边界后便可以对其增加值进行准确核算。然而,对于数字技术渗透并改造传统产业所带来的增加值,在生产法下都将统一核算为被改造产业的增加值。以汽车制造为例,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特别是智能技术在汽车制造领域的广泛应用,汽车产业的生产效率不断提升,汽车制造过程以及成品汽车的数字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从生产法角度进行核算,智能技术提升生产率所衍生出的额外增加值,都被统一划归汽车制造业,而无法分拆到数字经济中。

运用支出法,可以将ICT资本(投资)从总投资中分离出来,也可以将消费电子(软件服务)等从私人消费、政府消费中分离出来,还可以将ICT产品的净出口从总的净出口中分离出来。不过,同生产法类似,对于融合ICT技术而形成的传统消费品,从核算角度并不能将它直接归为数字经济。比如说猪肉消费,很多现代化养殖场运用RFID射频识别、自动进食等ICT技术手段,出栏的猪肉质量更有保障、售价更高,这里面肯定有数字技术的贡献,但支出法下这些贡献也都归为“非ICT消费”中。

至于收入法,在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本身也非主要的方法和依据;而且,收入法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每一项基本上都难以直接同ICT技术或数字技术联系在一起。可能的途径是从ICT相关的微观企业或细分行业层面测算后再加总,但显然不具备太大的操作性。

(三)增加值规模与增量的混淆

在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中,较突出的难点可能还在于:需要在增加值“规模”与“增量”及其对GDP贡献度等概念之间不断切换,并由此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操作上的混乱。例如,在测算渗透性、协同性带来效率提升部分所对应的增加值,可能就需要在不同层面的“规模”和“增量”之间进行切换。一方面,这部分增加值属于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部分增加值又是相对于没有数字技术介入情形下额外增加的量。效率提升可以通过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增长加以表征,在测算实践中更容易得到GDP增长中的TFP增长的贡献,以及TFP增长中渗透性和协同性特征的贡献,最终得到的应该是效率提升对应增加值的增量及其对GDP增长贡献。

既有测算实践中,就存在类似规模与增量问概念混淆、操作混乱的情形。以腾讯研究院的测算为例,其步骤大致为:(1)根据回归模型,“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每增长一点,GDP大致增加1406.02亿元;(2)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增加161.95点,由此估算2016年数字经济总量为227704.9亿元(161.95x1406.02亿元);(3)2016年公布的GDP总量74.4万亿,由此估算数字经济体量大致占GDP总量的30.61%。可以看出,161.95是2016年全國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相较2015年增长的点数,因此,227704.9亿元其实应该是2016年数字经济增加值相比2015年增长的部分,而不是2016年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总规模。按照腾讯自身的测算逻辑,2016年全国“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为261.95点,那么2016年数字经济(增加值)总量应该是368306.9亿元(261.95x1406.02亿元),占GDP比重则应为49.5%。

三、以增长核算为基础的测算框架

事实上,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贡献度的测算涵盖了三个层次的内容: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度。考虑常规GDP核算方法的局限性,以及“规模”和“增量”问相互切换带来的混乱和混淆,为准确测算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及其对GDP贡献,需要从测算思路和测算方法两方面加以改进。不妨从增量测算入手,按照“先增量后总量、先贡献度后规模”的思路,将增长核算与常规GDP核算方法相结合,构建起具有较强操作性、准确性的测算框架,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一)基于增长核算测算GDP增长贡献度

既然直接测算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存在前述难度,不妨先测算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度。以索洛新古典增长模型为理论基础,经乔根森等融合Divisia指数、国民统计核算等而形成的增长核算方法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通过增长核算,能够将经济增长(GDP增长)分解为资本要素增长、劳动要素增长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三大部分,计算各部分对GDP增长的贡献。其中,资本要素可以分解为“ICT资本”和“非ICT资本”,从而计算出ICT资本要素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ICT资本要素的增长源于ICT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形成的ICT资本品对其他资本品的替代,对应的是“替代效应”;因此,这部分贡献可以看作是数字经济替代效应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蔡跃洲、张钧南,2015)。

增长核算同时也能测算出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度,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有一部分是由ICT渗透性、协同性特征而引致的效率提升所贡献的,对应的是“渗透效应”。利用计量方法,可以大致测算出TFP增长与ICT(或数字技术)渗透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测算出数字经济渗透效应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加上前面替代效应对GDP增长的贡献,就可以推算出特定时间段(可以是某个年度,或5年、10年)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

(二)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

前述分析已经提到,对于某个年份(目标测算年份)效率提升部分以外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可以利用生产法和支出法分别进行测算。而且,采用两种常规增加值核算方法,还能够将测算结果进行相互印证和校准。

对于渗透效应所带来效率提升部分的增加值规模,前面的方法已经可以测算出特定时间段“数字经济渗透效应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如果这个特定时间段的起点是数字经济渗透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年份,终点是我们的目标测算年份,那么该时间段的GDP增量乘以渗透效应贡献率,得到的就大致是目标测算年份“数字经济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规模”。至于起点年份,不妨选择1998-2000年的某个年份,因为当时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刚刚兴起,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的渗透非常有限。

将上述两部分增加值规模加总,便可以测算出目标测算年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总规模,进而计算出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份额。至此,在增长核算为基础的框架下,可以将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贡献度三项内容全部给出较为准确的测算结果。整个测算框架既有坚实的增长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统计核算等理论方法基础,也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不同步骤之间在逻辑上也具有较好自洽性。

四、结论及建议

前述几部分在梳理国内外数字经济测度沿革的基础上,从当下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测度实践中结果方法迥异的现实出发,结合技术经济学、增长经济学、统计核算等相关理论方法,系统剖析了数字经济特性及其测度中的困境和难点,进而提出以增长理论和增长核算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框架。据此有以下主要结论及建议。

第一,数字技术具备的替代性、渗透性、协同性三大特性是常规GDP核算方法无法全面测度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根本原因。价格持续下降带来的数字技术产品对其他非ICT产品服务的替代,最终会体现为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部门的发展壮大,这部分所对应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运用生产法或支出法很容易测算;但是,渗透性和协同性带来其他传统产业部门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则无法用常规GDP核算方法直接测算。

第二,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需要在“规模”“增量”等概念问不断切换,容易造成认知上的混淆和操作上的混乱,并成为实操过程中的主要难点。既有测算实践中,确实存在类似规模与增量问概念混淆、操作混乱的情形,其中不乏社会著名机构。

第三,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贡献度的测算其实包括三方面工作,即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度。从增量测算入手,按照“先增量后总量、先贡献度后规模”的思路,将增长核算与常规GDP核算方法相结合,可以构建起一套具有扎实理论方法基础、较强操作性和逻辑自洽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框架。

第四,鉴于数字经济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以及测度工作较高的学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学术界和政策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专门的“数字经济测算工作小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撰《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手册》,并定期发布准确权威的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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