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保险保障与农民收入

2018-11-02 06:58费清江生忠丁宁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8年4期
关键词:技术进步农民收入

费清 江生忠 丁宁

摘要:使用面板GMM方法,对我国322个地级行政单位2007-2015年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总体上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保险保障对农民收入具有正向作用,但部分区域存在不同结论;同时,农业技术与农业保险的协同效应并没有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很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应重视区域间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应强化技术与保障两种工具之间的协同效应。

关键词:技术进步;保险保障;农民收入;保险科技

中图分类号:F323,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8)04010005

2017年6月,习近平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我国脱贫攻坚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现有贫困大都是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和群众,生产条件较差,生活保障不足。随着技术进步与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的要素禀赋不断优化;同时,通过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杠杆作用,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但必须注意到的是,当前我国农民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区域差距较大,低收入群体与贫困地区集中连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增效慢,农业种养殖实用科技技术与农业设施还不到位,农业风险保障的深度和广度还有缺失,农业技术与农业保险对稳定农民收入的协同效应还不明显。因此,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技术进步、保险保障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研究农业技术与农业保险的协同作用,对于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在关于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民收入之间关系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论。部分学者研究表明,农业技术进步对农民收入的作用是正向的。李忠鹏认为,农业技术进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促使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需求弹性,促进农民增收[1]。张志军等学者认为,农业技术进步有助于推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2]。但是,另一部分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技术进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具有两面性的。黄祖辉等学者的研究表明,技术进步导致了农产品边际产出的增加,由此带来总供给增加,使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引起产品的边际收益下降,在农户的收益获得上就表现为农民收入出现增长缓慢乃至下降的现象[3]。周波通过研究认为,在短期内,农业技术应用对农户收入有负向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对农户收入增长的影响却是正向的[4]。王爱民等学者认为,农业技术进步通过提高生产率对农民收入产生负向影响,而通过推动产品优化、品种多样化和劳动力转移则对农民收入产生正向影响[5]。

在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方面,杨春玲等运用误差修正模型,得出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6]。祝仲坤等利用2007-2012年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证明了在一定水平下,农业保险与农民经营性收入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7]。张小东等通过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对农民第一产业经营收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较早获得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的省份,農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度更大[8]。与上述学者所得结论不同的是,张跃华等学者通过对上海农户投保行为的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对提高农户收入的作用并不明显[9]。余新平等学者使用误差修正模型,则得出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民增收呈负向关系的结论[10]。

在农业技术与农业保险的关系方面,学者们的研究集中于农业保险与农用化肥使用之间的关系上。钟甫宁等学者认为,农户农用化学要素的使用决策与农业保险购买决策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11]。吴小颖通过研究认为,农用化肥施用量较多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较高,农药投入量较多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则相对较低[12]。张弛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参保行为对有机肥施用有显著负影响,投保地块有机肥的施用概率比未投保地块低3%~7%,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13]。

在相关领域中,目前的文献研究基本停留在农业技术、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之间的两两关系中,很少有研究将三者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同时,现有研究使用的多是省际数据,口径过粗。为此,本文首先构建农业技术进步、农业保险保障与农民收入的一般分析框架,使用面板GMM方法,对我国322个地级行政单位2007-2015年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分别研究样本整体与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农业技术、农业保险及两者协同效应对农民收入的作用,并根据实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启示。

二、理论分析、模型设定与数据

(一)理论分析

物化技术进步认为,t时期资本品生产率依赖于该时刻的技术水平,而与该时期之后的技术进步无关。借鉴Sato[14]与Romer[15]等学者关于物化技术进步的推导,假定农业生产函数为:

Y(t)=W(t)αL(t)1-α

其中,W(t)为有效资本存量,(t)=sA(s)Y(t)-δW(t)决定了W(t)的动态变化,A(t)表示t时刻投资形成的生产力依赖于该时刻的技术水平,s代表t时刻储蓄率,δ代表t时刻折旧率。

定义(t)=W(t)A(t),生产函数可以表示成

Y(t)=[A(t)[(t)]]αL(t)1-α

上式两端同除A(t)α/(1-α)L(t),简化得

Y(t)A(t)α1-αL(t)=(t)A(t)α1-αL(t)α

定义φ≡α/(1-α),(t)≡(t)/A(t)φL(t),则

Y(t)=A(t)φL(t)(t)α

等式两边同除以A(t)φL(t),得到在物化技术条件下农业产出的人均形式

y(t)=(t)α

然而,要想克服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单靠技术进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借鉴邵全权[16]等的研究,将农业风险引入模型,包含农业保险保障的模型。引入农业保险要素Ris:

Ris(t)=1-probt×tfpt

其中,probt为t期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tfpt为t期农业风险发生时全要素生产率的下降程度。则存在农业保险保障时的农业生产函数为:

y(t)=Ris(t)(t)α

定义z(t)=(t)α,则农业生产函数为:

y(t)=Ris(t)z(t)

令m(t)为农民收入,根据宏观经济理论中关于产出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起农业生产与农民收入之间的线性关系,进而根据上述推导建立起农民收入与农业技术水平、农业保险保障之间的线性关系(式中λ、μ、ν为系数):

(t)m(t)=λ(t)y(t)=μis(t)Ris(t)+ν(t)z(t)

结合以上分析,以农业机械化为代表的农业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能够降低农业生产单位成本,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与农业总产出增加,进而影响农民收入水平。因此,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将直接促进农民农业收入的增加。由此,提出假设1: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农民增收。

保险能够参与农业风险管理,有效分散、预防和转移农业生产面临的各种风险,通过风险的积聚和分散,能将某一地区某一时刻面临的灾害风险及其损失在空间和时间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摊,从而降低自然灾害事件对于农村贫困地区的突发性打击,进而稳定农民增收,保障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由此,提出假设2: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

作为稳定和改善农民收入的两种工具,农业保险可以将农业技术进步成果使用于核保、勘察、理赔的全过程;而农业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化解了部分农业风险,优化了农业保险的经营环境。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对农民收入协同效应。由此,提出假设3:农业技术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有助于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的协同效应。

(二)模型设定与指标设定

本文主要研究技术进步与保险保障对农民收入的作用,并观察二者协同效应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为此,构造如下反映农业技术要素、农业保险要素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关联函数:

M=f(am,fer,inp,inc)

其中,M表示农民收入水平,am代表农用机械总动力,fer代表农用化肥施用量,inp代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inc代表农业保险赔付额。本文使用农

用机械总动力和农用化肥施用量两个指标衡量农业技术要素发展情况,使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保险赔付额两个指标衡量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

对M进行微分后得:

dM=δfδamdam+δfδferdfer+δfδinpdinp+

δfδincdinc

用β1、β2、β3和β4分别表示单位农民收入下的农用机械总动力、农用化肥施用量、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及农业保险赔付额对农民收入的边际影响,可得如下计量模型:

dM=β1dam+β2dfer+β3dinp+β4dinc+ε

其中,ε表示随机误差项。结合假设3,为了观察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对农民收入的协同效应,在上式中引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用机械总动力的交乘项后,可得:

dM=β1dam+β2dfer+β3dinp+β4dinc+

β5d(inp×am)+ε

考虑到相关因素对农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同时为了更清晰地分析技术进步、保险保障与农民收入之间关系的地区差异,建立如下面板数据模型:

it=β1anit+β2erit+β3ipit+β4icit+

β5(inp×am)it+vt+μi+εt

其中,i表示不同的地级行政单位,t表示不同年份;μi表示个体效应,反映各地区的异质性,v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用来体现在同一年的不同截面上可能受到的共同冲击。

(三)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指标的可比性,本文选取2007—2015年322个地级行政单位的相关数据。同时,为体现相关变量的地区差异,在进行样本总体分析的基础上,将322个地级单位分为东、中、西部三类地区进行分析。农民收入水平用各地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衡量,农业技术水平用各地区农用机械总动力与农用化肥施用量来衡量,数据来源于相关年份的《中国区域统计年鉴》与各省份年鉴。此外,为规避价格因素的影响,将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平减为2006年的价格水平。农业保险指标使用各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赔付额来衡量,数据来源于相关年份的《中国保险年鉴》。在数据的预处理方面,为消除数据量纲差异,将各指标进行取对数处理;对于部分缺失的数据,通过线性插值法填补(见表1)。

三、实证检验及分析

本文使用面板数据GMM方法,分别对全体与东部、中部、西部四个组别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如表2所示,考虑到农业生产周期等方面因素,采用滞后一期解释变量进行检验,并与滞后二期结果进行对比。各模型实证结果显示,Sargan检验对应的P值均为1.000,表明系统广义矩估计新增工具是有效的。原模型干扰项无序列相关是动态面板模型统计推断的一个关键假定,AR(1)检验结果表明差分方程残差序列的一阶自相关系数显著且为负,AR(2)检验结果表明残差并不存在显著的二阶自相关,符合构建动态面板模型的要求。从各模型比较来看,各变量的符号与显著性保持了较好的一致性,显示了实证结果的稳定性。

如表2所示,对全体与各地区的实证分析,均分为带有交叉项的结果與不含交叉项的结果。从实证结果上看,以滞后一阶估计结果为准,样本总体的农业技术进步对农民收入影响均显著为正,表明农业技术进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对农民收入总体上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从分地区的情况来看,西部地区农业技术各项指标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西部地区经过多年的开发开放与农业技术推广革新,农业生产率大幅提升,技术进步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而东部与中部地区农用机械总动力指标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虽然在这些地区农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提高生产率并增加产量,但产量增加未必使农民收入增加,甚至引起了农民收入下降,即常说的“谷贱伤农”,存在着所谓的价格风险[5]。当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产量增加对价格的负面影响越大,即生产率提高带来产量的增加,会引起价格的更大幅度下降,从而对农民收入造成负向影响。

在农业保险要素方面,样本总体的保费赔付指标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农业保险赔付在总体上对于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和改善农民生活有正向推动作用,东部与中部地区的估计结果与之相似;但在西部地区该指标显著为负,说明西部地区的农业保费赔付未能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障力度不足。而样本总体的保费收入指标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在总体上对农民增收产生了抑制作用,农民的农业保险保费负担率仍较高,特别是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指标显示了相同的估计结果。

在考虑农业技术与保险保障的协同作用时,技术指标与保险指标的交叉项系数估计结果均为负,表明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保险之间的协同效应并没有发挥正向推动作用。其可能的解释是,农业技术与保险保障的协同作用放大了上述“谷贱伤农”的效果。但是,样本总体与各地区的技术指标、保险指标的估计系数,与未考虑协同作用时基本保持了同方向。而样本总体、中部与西部的保费收入指标估计系数由负转正,表明在综合发挥农业技术与农业保险的协同作用条件下,农业保险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与补偿功能[17]。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使用322个地级单位的大样本面板数据,分别从技术进步、保险保障及两者协同效应等方面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农业技术进步在总体上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但在部分地区农业技术进步对农民收入存在着抑制作用。其二,农业保险赔付在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农民收入,但农民的农险保费负担率仍较高,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地区差异较大。其三,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农业技术与保险保障的协同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启示:其一,农业生产率提高带来的收入负效应不可忽视,为此,应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更多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引入农业,推进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加快东部地区农业资本深化,开拓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农业经济由外延式增长转变为内涵式增长;同时针对中西部丘陵山区的机械技术创新要重点鼓励和支持,在农机补贴等政策上向中西部低农业机械化程度区域倾斜。

其二,农业保险在分散自然灾害损失,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工具。政府应加大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特别是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释放农业保险的杠杆作用,放大农业保险产品的“正效应”,缩小“负效应”。同时,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地制宜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促使农民从单纯的种植业向更高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种养殖业、特色种植转移。

其三,重视技术与保险两种工具的协同效应。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及农业技术行政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联合共保、风险共担。同时,随着保险科技的运用与发展,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成像、无人机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农业保险的深度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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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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