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些国家认为,政府官员系高智商人群,查处其违法乱纪行为,监察机关非权重技超不可。从各国反腐机构被赋予的权力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基本权限、全面性权限以及部分司法权限。
调查、建议、批评这些权力基本是所有反腐败机构均有的。当然,同样是调查,有些国家用得更充分,比如印度中央调查局的“一致同意单”。
作为印度对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调查的专门机关,印度中央调查局通常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或单独提出廉洁性有疑问的官员名单,重点监视。若某一高级官员名字上了“一致同意单”,他的工作将受到所在部门和调查局的密切监视。
除了基本权限之外,一些反腐机构还有行政处分权或者惩戒权。美国肯塔基州由于存在严重腐败问题,1985年就制定了《利益冲突条例》,并成立由州长任命的独立机构——廉政委员会,专门监督条例执行。
这个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但是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裁决,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公开警告直至撤职等。当然,如果是严重的案件,还要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文莱、印度、新加坡等国,来源不明的财产属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按贿赂罪论处。调查人员不必查实嫌犯的具体贪污犯罪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那么,无法解释来源的一切财产都将被认定为贿赂所得。
埃及行政监察署的权力和办案手段更为典型,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等权力。该署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武器,对嫌疑犯进行跟踪、盯梢,随时调阅涉案绝密档案,有权持检察院开具的搜捕证直接抓捕嫌疑犯和搜缴赃物。
除此之外,该署不仅拥有建议权和处分权,还有越级报告权,即在必要时可以越过总理就一些重要情况直接向总统报告。该署每名监察官还都被要求建立自己的情报来源,而是否拥有可靠有效的情报来源被列为判断监察官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
埃及每个行政监察官的情报来源,相当于各自的情报网络,是他们获取案件线索与调查的独特手段。
美国纽约市监察局的官员,也有自己独特的线索来源——他们在每150名官员中故意安插一名联系人,对官员腐败行为进行日常性监控。这种联系人类似于侦查机关的线人,是反腐败机构直接联系的内部人和监督人,是获得内部腐败线索的特别渠道。
这些反腐机构的调查手段,因为并不公开,都被归为秘密调查手段。美国反腐中,最为外界关注的秘密调查手段,就是“诱捕”,即钓鱼反腐。美国很多反腐败机构,比如美国设在各部门和各独立机构内部的监察长办公室、联邦调查局等,都有诱捕的权限。
钓鱼执法不只美国有,意大利、德国等国家都允许诱捕。意大利20世纪90年代掀起的反腐风暴,使一批高官纷纷落马,溯其起源,就是米兰市检察院派线人以要求承包工程为名,向米兰养老院院长基耶萨行贿。当基耶萨将贿金放入抽屉后,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一拥而入,人赃俱获。基耶萨被捕后,反贪风暴由此拉开序幕,查处1200多起贪污腐败案件,共涉及8位前总理和5000多名经济和政界人士,有300多名议员接受了调查,成为意大利当代最著名的反腐败运动。
很多国家都将法院作为制衡反腐部门秘密监察手段的重要机构。比如南非特别调查局人员在搜查时,不是想进哪间房就进哪间房、想开哪个保险柜就开哪个保险柜,而是必须由特别法庭或者其他法官批准、获得许可令才行。
在监察手段运用范围上,各国也一再强调,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案件,则不宜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比如法国就规定,只有可能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案件才能适用通信截留手段。
在新加坡,CPIB(贪污调查局)的调查活动必须接受总检察署及其检察官的指导与监督。调查局人员的任免权不由其内部控制,如局长、特别调查员等重要职务由总统和总理任免,普通公务员的聘用、晋升等则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决定。这些外部制约和监督,使得调查局既权重效高,又能秉公执法。
(文/闻宅 据《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