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问题研究

2018-11-01 21:45魏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

魏涛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促进了本单位用工制度的完善。但亦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立法、司法层面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加上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对劳务派遣相关知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当前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就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大致的参照。

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立法规制

一、关于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基本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述

劳务派遣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开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或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工作,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与管理,是新型社会下对劳动者就业安排的一种形式。我国在2008年及2012年实施与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均有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相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也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的权力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同工同酬的基本概述

同工同酬指的是在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与同等岗位上其他劳动者权利义务。关于同工同酬,学者都普遍认为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在身份、地位、薪酬待遇等方面均享有与同等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地位,不得因其劳务派遣身份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将同工同酬的权益保障集中在薪资的获得之上,并未对其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逐利本性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出现

现实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出于对用工成本的考虑,都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用工,劳动者由于其派遣身份受到诸多限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关系中尽力降低用工成本,因此,劳务派遣成为用工单位的优先选择形式,在对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安排的工作任务、薪酬待遇等方面,明显区别于正式工的待遇,同工不同酬现象十分普遍与突出。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根据前文所述可知,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对用人单文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用工,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给予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明显低于正式工的工资,任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等,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者亦缺少法律上的救济。

三、同工不同酬存在问题的具体体现

(一)劳务派遣工作性质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劳动法就劳务派遣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后来修正的劳动法对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所谓的临时性工作的实践不能超过六个月,替代性岗位具有临时性,主要是一些可以替代的工作;辅助性岗位主要指的是不涉及主要业务的岗位,由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该工作可以胜任;但对上述规定进过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条对辅助性工作的性质定位仍存在不清之处,导致实践操作中的不统一。

(二)司法执行力不足

当前法律就劳务派遣劳动者相关的权益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劳务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法律上的应然状态,具体在操作层面却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当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路径,在司法程序上存在空缺。当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获得的评价不一,不同法院的法官采取了不同的裁判。加上劳动者在知识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方面较为薄弱,而依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明确同工同酬的含义

就当前我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的表述而言,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中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同工同酬进行歪曲解读,规避法律漏洞,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同工同酬所包含的涵义进行明确规定,不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且有必要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对同工同酬的含义进行明确,使得实践操作中有法可依,规制用人单位行为,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仲裁监管制度

我国劳动仲裁部门的人数难以与劳动者维权数量相适应,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用人单位本身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提高劳动仲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使其认识到劳动仲裁工作的意义与紧迫性,劳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共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积极的安排与努力,同时在对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握其市场准入关,特别是要审核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做到同工同酬。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面对诉讼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方面,认为应当合理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就劳动者而言,其仅需要证明自己得到的实际工资,以及与同等岗位与性质的其他劳动者获得工资是否相差过大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项的举证责任,如此才不显失公平,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引入单位保证金制度

基于现有的劳动者争议问题,可以参照保险行业将保证金制度引入劳务派遣制度中,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人数的实际情况向有关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随着用工人数的增减呈现相应的变化,当劳动者遭受同工不同酬待遇时,可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況直接从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抽取相应资金对劳动者予以补助救济,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乐平,朱茂林,杨永琦.新法下的劳务派遣操作实务与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周国良.同工何以难以同酬[J].中国劳动,2013年第2期.

[3]张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司法检视与完善路径[J].河北法学,2016年第2期.

[4]杨浩楠.论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J].西北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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