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18-10-30 11:09唐紫玥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6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网络

唐紫玥

摘 要:随着物质生活与精神文明的迅速发展,人类对自由的追求经历了从固守“灭人欲”到“个性解放”的转变。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始终引发着人们的密切关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下的言论自由相比传统方式更加公开、便捷、迅速。然而,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并非百利而无一害。正是由于网络传播的独特性,言论自由也时常伴随着负面危害,诸如侮辱、诽谤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常有发生。言论自由若得不到合理规制,不仅会对正常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风气浑浊不堪,同时也不符合当今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据此,通过阐述言论自由的发展及内涵,分析在网络背景之下,言论自由所具有的特点,借鉴国内外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内,探讨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及限制方式,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6.062

1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理基础

1.1 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1.1.1 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被干涉的权利。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内涵主要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传统学界认为言论自由仅指通过口头表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而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涵盖了书写、印刷、传媒等多种形式。

时代更迭向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借助于计算机这一新型传播方式,言论自由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载体—网络。网络言论自由以言论自由为基础,是传统言论自由在互联网的延伸。它既指人们可以自由发表意见、想法,也指可以在网上自由接收、传播信息。

1.1.2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传播的快捷性。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传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传播的快捷性。它突破了传统的交流方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对于即时发生的新闻事件,人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取信息并进行二次加工,例如评论与转发。论坛、博客、微博的出现都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人们可以在此互相交流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发表想法、意见、言论。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相较于传统模式更加自由,群众参与的话题范围也更广。

(2)身份的隐蔽性。

区别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流,网络交流的身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人们可以使用虚拟的身份隐藏自己的身份、年龄、相貌,自由地发表言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发言人的保护,使其能更自由地表达自己,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交流。但也正是由于匿名性的特征,网络言论自由也比其他形式更易出现恶意侮辱、诽谤等侵权现象。

(3)内容的公开性。

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 。得益于互联网的广泛覆盖,只要是网络之所及,传播内容就具有共享性。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所表達的内容公开程度更高,内容形式也更加多样。

1.2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1.2.1 人权价值

人权,通常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9条写道:“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而在现实中,人们时常因为社会地位、财富不均等原因无法实现表达权利的平等。但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隐藏身份,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各抒己见,平等交流。借助互联网信息的共享性,人们可以丰富知识,开拓思维,更有利于实现个人价值。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人权价值的最大限度发挥。

1.2.2 宪政价值

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曾这样做比:言论自由权同系自己鞋带的权利是一样的,或者说如果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就有系自己鞋带的权利。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之一,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新发展,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公民能够实现线上与管理者直接交流和沟通,既能节约时间成本,又能更真实的表达意愿。这相较于传统形式更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推进,可以激发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实现民主监督,有利于政府合法、合理行政。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政价值不言而喻。

1.2.3 时代价值

事物的发展都是在曲折中实现前进。时代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遇到不同的社会问题,而不同意见和观点的碰撞对社会发展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网络言论的自由交流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渠道之一。热点事件在网上的发布会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传播力量,不良事件曝光后网民的质疑和追踪,促使问题得到快速解决。想法、感情的自由抒发有利于缓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观点的火花有利于真理的呈现。

2 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现状

2.1 发达国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现状

凡世间之物,皆具有两面性。互联网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宽松的环境,但也同时带来了一些不良现象。对此,众多国家通过立法制度予以规范。以比较思维来研究发达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或许会为我国对言论自由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2.1.1 美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度

美国号称是言论自由开放的国度,对言论自由的崇尚体现在美国的立国和治国当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某种宗教信仰,或者禁止信仰的自由;或者剥夺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这一项规定是对美国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但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美国采取的态度较为宽松。美国国会曾经制定了两部有关儿童互联网保护的法律:《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和《儿童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可这两部法律被认为限制了言论自由而被判违宪。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认为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管制,不应轻易介入网络空间,且管理传统媒体的规范不适用于网络。

2.1.2 德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度

与美国不同,德国是在所有西方民主国家中,第一个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行政归罪的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石,就是这部法律为网络言论自由相关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该法规定了言论自由要受到普通法律的限制。德国政府通过将宪法与普通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1998年颁布的《多媒体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的网络法。它将网络上所有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言论都视为犯罪。针对网络危害性言论,《刑法典》也早有规定。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性法律条款较多。而且在德国,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一旦受侵害,就可以到专门设立的法院提出审查。德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范方面做得十分全面。

不难看出,不管是言论自由至上的美国还是对言论自由态度谨慎的德国,都采取了更为完善、具体的立法措施来规范言论自由。

2.2 我国对互联网言论的法律规范现状

我国作为互联网使用大国,一直以来都对互联网立法格外重视,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典。目前对互联网言论的规范主要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分布的多元体系,主要有《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此外,最高法、最高检也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双重保护的前提下,我国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管控有愈加严格的趋势。

3 我国网络言论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体系混乱

在我国,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多为独立法律规范,限制性规定及过于宽泛模糊,惩罚措施不明确,这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打击都很不利。《宪法》中虽然对言论自由有总则性规定,但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等在其他单行法律中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是过于強调立法上的制裁性、过于理想化。就算有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言论自由有所涉及,也因法律位阶较低而缺乏普遍性。除此之外,由于各部分分散制定的相关规章较多,各个权力机关与立法部门在制定时缺少沟通,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存在重复或效力冲突。

3.2 立法程序缺乏有效听证

民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有助于真实表达民愿,且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之一。立法需要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与网络言论自由相关的立法并没有广泛听取民众诉求,无法充分体现民意的呼求,所立法律法规的实操性也总是引起争议。等到具体执行过后,被执行者也缺少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既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3.3 法律规范的内容不明确

受限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在具体网络言论侵权案件中对侵权主体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因为这一主体可能涉及言论的制造者、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是浏览者。对于相关责任的追究是否需要放在立法的考虑范围内,网民对于言论的制造、传播、扩散如何界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于不同年龄的网络使用者,是否需要出台分级管理制度以及实名制度。网络的快捷性加速了不良信息的传播速度,面对恶意侵权事件,鲜少有法律法规能够作出详细的规定。

4 针对我国言论自由保护制度的对策

4.1 完善立法体制

网络言论自由在新时代的背景之下,应得到比传统言论自由更多的重视。对于网络自由应有清晰定义,不能过于“自由”,但也要维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性,防止政府部在管理时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多的限制。这不仅不利于不良网络言论的减少,反而加重了社会矛盾,不利于民主建设。在立法时,要明确具体的立法主体、程序,尤其要保证网络言论自由相关法律的民主性,这直接关系到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否能很好的实现。

权力机关在立法时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并借助网络征集多方意见,交流互动,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同时需要重视各级立法的效力层级,避免因为立法主体层次低或多条法律法规互相抵触而使法的效力发挥大打折扣。

4.2 规范行政行为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政府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应使公民能够及时掌握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动态,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应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责任及追究范围,建立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全方位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临时造法。其次,政府在对不当言论进行管控时,应做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执法。最后,政府应增加与民众的交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对于网络上群众所关注的热点事件,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进调查,并公开发布处理结果,回应民众的疑问和需求。

4.3 加强行业自律

良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守法同样值得重视。互联网相关行业对于言论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对于言论环境的净化至关重要。网络是大众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重要媒介,应高度自律,遵守职业道德。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获取点击率,有时会随意发表虚假、不实的网络言论,这些言论快速传播后,甚至被重新加工、夸大,对社会和个人常常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相关行业的思想道德教育,并完善监督、管理、引导机制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除此之外,网民也需要自我规范,提升个人素质,树立正确观念,形成对自身言论的责任感,使网络言论自由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英]WJvor詹宁斯,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7:181.

[2][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刷馆,198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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