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中出口方的风险与防范探讨

2018-10-30 11:09陈健明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6期
关键词:国际结算出口商风险防范

陈健明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据统计,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占较大比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托收作为商业信用行为,通过托收进行结算,出口方易出现不良事件,唯有明确掌握托收标准规则,强化客户、交易等基础工作,规范严谨操作,可有效避免出口托收风险。

关键词:国际结算;跟单托收;风险防范;出口商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6.013

1 跟单托收下出口方的风险

托收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1 进口商的经营风险

进口商在签订协议后,出现破产或倒闭等情况无力偿还,或是进口商品支付资金不足等情况;出口商在市场价格变化的情况下发货,货物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经营作风不良、资质差的进口商,不会轻易付款、承兑赎单,进口方会利用多种理由,如货物规格、包装、品质、数量不符,或是比较其他供应商报价等理由,要求出口商降价。进口商也会利用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如交付货物数量、包装、品质等内容与合同存在差异借口不遵守付款义务。

按惯例,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是按委托人的指示收款,银行没有替委托人检查货物的义务,也无强行要求付款人付款赎单的义务。如卖方提交单据与合同要求不符,买方可以拒绝付款;甚至在出口商货单完全符合合同情况下,进口商不付款赎单,银行也概不负责。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并获取单据提货后,到时不付款,银行也无义务追讨货款。因此,托收对于出口商而言风险极大。

1.2 进口方政治层面风险

进口方所在的地方,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存在的政治风险,都会直接干扰其对外支付。基于国家角度分析,罢工、战争、抗议等政治风险,都会引起进口商付款能力下降。基于外汇管制国家角度分析,外汇申请的及时性,也会影响到付款收货的时效性。当进口国在政策方面,尤其是经济政策方面发布新规,如外汇管理条例的更新、国家货币贬值、政府不同意供汇等情况出现,进口商就需要从市场的角度,分析购汇的价格,但不能避免付款时的汇率损失等情况。对此,会向出口商以各种理由,提出降价、拒绝付款等要求。当进口国在检验检疫、海关管理、经济政策等方面,出现忽然性、敌对性的调整,干扰到进口国进口的手续。进口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有条件进口的商品施以限制,需要持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文件,才能从事国际贸易,即进口某种商品。当货物提前于证明文件申请下来,或是单据到达、付款期限到期提前于证明文件申请下来,会禁止货物进口,或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1.3 进口国文化

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如《托收统一规则》等文件,明确要求当托收业务,与国、州、地方规定条例产生矛盾,会受当地条例制约。部分国家海关规定明确指出,出現退运进口商品情况,商品需要有进口商银行书面证实并对其办理,确保了进口商对货物的掌控权利,当进口商未处理商品,海关需要将其归置于公仓并通过拍卖形式处理。但实际上,公仓储存货物费用昂贵,甚至高于退运货物的价值,运回后办理将会损失大量经济效益,最终放弃办理退运商品。部分国家港口海关,会对长时间不处理的退运商品施以拍卖处理,但在拍卖中,进口商有优先权。有些欧洲国家习惯上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方式对待,这样进口商可轻易凭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从而给出口商带来较大的风险。

2 风险防范对策

为提高收汇安全程度,出口商也会通过以下途径规避风险。

(1)要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对情况不熟或资信不良进口商,不施以托收。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应深入调查进口商信用,大量采集客户过往经营记录、信用等级、财务等信息。拓展调查渠道,通过非政府机构、国外工商团体或是国内外银行等渠道收集信息并展开调查。

(2)严格控制托收金额。面对较大额度出口货物,出口商应当注意风险规避,要求进口商,预付1/3货款,余款以正规渠道结算,如D/P等方式。当出现进口商违约情况,出口商可运货获取,或是就地降价处理,利用预付款减少损失。

(3)应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由自己投保,可以保证货物出险后向保险人索赔的主动权。面对要求进口人保险办理等情况,进口人方面,应办理卖方利益险等保险,避免货物遇险后,出现进口人拒绝付款情况,最终由保险公司理赔。

(4)慎重选择代收行。按照国际惯例要求,代收行用明确依据指示交单,鉴于代收行、付款人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对此,国外代收行,通常不受进口商限制,主要受托收行指定影响。最好合作信用在国际上值得肯定的银行,或者是长期与托收行联系紧密的银行。通常情况下,应当提前跟托收行沟通,避免代收行出现违约、往来渠道闭塞等情况,致使托收行不接收托收申请。或是受代收行信誉、意外事件等因素影响,致使货与款下落不明,也会存在代收行、进口商,与银行存在不正当关系,而拒绝付款等情况。掌握各国银行习惯做法,在不具备全方位保障的情况下不能贸然发货。

(5)掌握进口国的相关政策要求。全面了解进口国海关规范,确保当进口商出现拒绝收货、拒绝付款等情况下,能够及时的处理货物,避免被海关处理。以防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国政府不准进口或不批外汇而遭受损失。尤其是配额项下,或是进口许可证下的商品,成交过程中,明确规定进口商获得相关批文后,再下发货物,如进口商未获得相关批文不予发运,规避进口方引起的贸易风险。

(6)加强出口单据管理,实现货物的可控性。利用流通海运提单,实现对出口单据的控制。如公路铁路或空运运单、提单,其运输单据,并不是物权证明。唯有海运提单,能够作为物权凭证,即具备了货物发运所有权。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完善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时,需要制定空白抬头,唯有与托收行沟通,征得其同意后再发货,若未征得其同意,不能直接向代收行发货。出口商在转让货物时,应经过提单背书,获得货物转让权利,同时在托收委托书内,明确表述银行交单时间,即进口商付款后,从而有效规避货物贸易风险。

(7)托收中随附凭证,从种类、份数到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单据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并且与贸易条款规定一致。单、单内容符合,尤其是汇票发票的金额,必须准确且一致,运输单、发票内,明确记录装运数量及其重量,保单生效期,应与运输单据日期一致。同时确保单据种类完整,避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拒付。

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増加。在国际货物市场,买方市场越发成熟,逐出口商品间的竞争力越来越大,为买方增添了经济效益。买方选择支付方式的自由性更大,出口商唯有提升自身的资质、信誉等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与此同时,出口商方面,力求扩大出口争创外汇时,应谨慎行事,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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