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海关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018-10-29 02:41吴娜
广东教育·职教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财物仓库海关

吴娜

一、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体系

1.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海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可能涉及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主管,也需要执行多个领域的规章制度。如果需要外部配合執法,而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做依托,很多工作就难以开展,只能一次一次地去协商,而且很多协商多年未果。建议从中长期规划完善制度体系,由海关总署层面去推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政府部门执法处置环节的相关制度,提供海关处置涉案财物的基本制度依据。或者在各关中有与地方政府联系配合做得好而可以推广的做法,由海关总署去做进一步的洽谈,使全国海关都能沿用这些可借鉴的模式。

2.全面完善海关内部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

针对涉案财物管理各个环节(如交接、保管、处置)和处置类别(拍卖、销毁、移交)制定工作规程,如《海关涉案财物销毁工作规程》《海关涉案财物移交工作规程》等单项制度,在短期能实现工作风险的有效控制和操作规范性的大幅提升;超期、放弃、货物与涉案财物不同,实际管理中存在较大区别,应当会同相关司局制定专门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全面、便于操作的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根据突发事件类别依照预案相应处置,既能确保处置效果,防止和减少损失,又能保护工作人员,防止渎职情况发生。

3.放松对公物处置变卖形式的要求

允许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网络变卖,取消拍卖机构的公物拍卖资质限制和机动车辆拍卖资质限制。公物处置是一种行政行为,原则是公开、公平,并实现社会正义。国务院1992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其目的是克服此前由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或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等的不规范非公开变卖方式可能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及贪污腐败行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拍卖机构主持的拍卖行为已经不是公平正义的唯一保障。借助互联网实现信息的广泛传播,配合市场的自由进出,能够更好地实现公物处置的公平正义。

二、优化职责分工和部门协作

1.破除完全依赖某一部门的观念

任何管理都是一个分工协作的过程,由一个部门“一肩挑”,即使短期内能实现工作的规范严谨,但从长期看都隐藏巨大的隐患,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海关各个部门看似分离,却是环环相扣,互相依存,往往一项工作需要数个部门的配合,这些部门平时各司其职,遇到问题时,可拧成一股,召开涉案财物领导小组会议,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2.科学落实“办、管、处”分离,实现对管理链条的全程风险防控

办管分离不仅体现在部门间的分离,还要体现在部门内部工作人员间的分离。在工作的分离点上,应做好涉案财物的清点交接。为确保安全运输和交接,业务办案部门应指定不负责具体办案的人员及时介入,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在管理的各环节应在区分具体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

3.部门应探索建立“缠绕型”的工作衔接模式

一是充分重视双方的配合及工作的融合,实现前期介入和后续跟踪,充分关注其他部门的管理需要,采用互相兼容、互成基础的工作方法,为其他部门的后续工作扫清道路,排除障碍,各部门工作互相渗透,前后照应,以实现最佳工作效果。二是定期合作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于部分执行困难、库存时间长的货物,各方协作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解决货物处置难题。三是定期召开业务协调会,组织调研,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结合各海关实际情况制订政策。四是联合开展关区执法检查,全面检查业务。办案部门与财务部门在涉案财物的处置、款项收缴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操作

1.规定涉案财物移交入库的具体事宜

一是按照规定“办案部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保管。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各部门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项交接需留文档,强化工作执行力,对于无特殊情况而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需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对商品概况难以判断的,建议可采取先开包装清点货物具体数量,按货物自身名牌先行登记数量、重量、包装等,注明以商检报告为准,待商检报告明确具体的品名、规格、型号后,由业务、办案部门将商检报告作为入库单的附件交财务部门。三是可探索聘请专业的理货公司,在涉案财物入库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商品数量、重量及残损情况出具理货报告,给后续处置提供准确的货物情况,规避由于“管、处不分离”,造成容易产生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加强对仓库保管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大投入,完备仓库硬软件条件。制定《海关涉案财物仓库建设标准》,统一和规范各海关的涉案财物仓库,区分精品仓库和普通仓库的建设标准、存放物品类别。在仓库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系统和消防安全设施。为罚没仓库管理配备执法记录仪,规定人员进出仓库一律佩戴,对入库行为进行全程监控。二是联系工商管理部门,注意搜集辖区内的仓库企业情况,对于专业仓库的情况需作一定的调查和实地察看。三是在海关的罚没仓库配备一定的管理干部,增强仓库保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仓库保管的知识培训,也可聘请外部的专业人员对仓库保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3.依法加快处理涉案罚没财物

涉案罚没财物处理是案件办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及时快速处理,直接关系海关执法成果转化的效果。建议进一步提高对依法加快处理涉案罚没财物重要性的认识,将涉案财物处理放在与案件办理同等重要的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涉案罚没财物处理工作。

(1)为规避货物变卖后出现侵权和责任风险问题,一是应该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从理货入库、商品检验检疫,到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前现场看货等,避免由海关处置人员直接进行货物性状的确定和告知,依托第三方人员的参与,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示货物的品质和性状。二是在处置审批时,切实落实三级审批制度,切实发挥罚没财物领导小组作用,积极跟进处置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对于处置方式把握不准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甚至专项发文请示关领导或海关总署。

(2)因法院未判或部分判决导致涉案财物无法处理的,缉私部门应协商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追缴,没收的补充判决。如与法院协商未果,应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总署有关规定、批复,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对案件未结案符合法定条件、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按法定程序进行先行变卖处理。

(3)对按规定应先行处置的货物及时作出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临近保质期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由服务中心仓库及时向缉私办案部门通报,做好库存涉案财物保管的预警提示工作。缉私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在库涉案财物的清理,对应由缉私部门直接予以移交、销毁、退还处理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予以处理,对经核查确属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及时作出先行变卖决定。

4.注重科技运用,实现管理智能化

一是不断完善罚没财物管理系统的开发,把仓储管理模块嵌入罚没财物管理系统,使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全过程“进系统、可追溯、能监督”;将RFID监控模块嵌入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实现实物、标签和系统的三方绑定,实现罚没财物实物管理的全链条信息化。二是升级打造全国统一的仓储数据管理平台,各直属海关的仓储管理系统数据汇总到仓储数据管理平台,与执法办案工作平台、知识产权执法办案系统和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对接,把财务部门与业务办案部门以及仓储企业之间的联系配合机制落实到系统中去,实现罚没财物在库管理数据、案件侦办情况和货物处置信息的共享和预警,通过合理延展和对接,有效防控结合部潜在风险。 三是配备电子测量设备、移动办公设备、执法记录仪等先进实用的产品应用等。最终,通过各类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相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管理智能化。

四 、协调相关部委破解涉案财物处理难题

1.与高等法院协商

与高等法院协商解决非经其依法处理的罚没车辆、房产等涉及权属变更的涉案财物问题。根据国家规定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的规定,“海关对上述货物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国库”。因此建议协商由法院代为拍卖,款项由海关缴纳国库;或者由海关依法拍卖,将拍卖资料以及相关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一并交给法院立案庭立案,法院审查通过后出具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书。

2.与国家发改委沟通

与国家发改委沟通因价格鉴定属地化管理刑事案件无法跨地区委托评估的问题。以往规定“刑事案件涉及的罚没财物变价,应委托同级政府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但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罚没财物拍卖变价指的是案值认定,涉及对当事人量刑的裁定,与罚没财物拍卖处置保留价的性质不同,因此应该全面放开对罚没财物处置保留价的委托评估,改为“委托国家有關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允许社会中介机构的进入。

3.与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协调

与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协调,明确移交涉案财物具体事宜。建议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扣押涉案财物所在地或办案部门所在地、案件判决所在地为移交标准,解决目前像黄埔海关关区管辖范围跨地域的问题。对于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海关总署应该与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在制度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提高处置率,率先变通处置方式,解决一部分濒危动植物堆积问题。

4.与商务部沟通协调

与商务部沟通协调确定海关没收的货物物品涉及违反贸易管制规定,不能取得相关进出口监管证件的货物处置问题。一是建议无法退运的涉案财物,根据规定,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找不到收货人或其所有人,海关应联系货运代理、码头船务公司等,协助在当地报刊媒体刊登公告,三个月内无人认领,海关将货物提取依法处置。二是与商务部沟通协调,建议明确海关作为依法查扣单位,可作为罚没进口物品的申报主体,略过对注册备案、单证、许可、标签等的形式性审核,直接进行实体性检测。或允许海关公开拍卖给具有同类货物进出口许可资质的企业。

五、创新涉案财物处置方式

积极响应李克强总理对推动“互联网+”的倡导,在传统涉案财物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笔者经过认真研究,试图利用新兴的网络手段创新涉案财物处置方式,特别是针对公开拍卖这一重中之重的环节,借鉴浙江法院系统与淘宝网合作开展涉诉财物拍卖的做法,依托网络平台自主拍卖涉诉财物,克服传统处置方式违法行为取证难的问题,提供公众参与拍卖便利,在努力提高拍卖成交率和增值率的同时,充分体现海关涉案财物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为理念指导,引入现有成熟的平台作为技术支持,即海关作为拍卖主体,以网络拍卖平台为技术支撑,海关直接在京东等平台拍卖罚没财物。

1.网络拍卖平台现有拍卖形式

网络拍卖交易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口价,另一种是拍卖。随着网络拍卖业务的细分,拍卖这一交易方式内容得到了丰富,目前网络拍卖有两种:商业拍卖和泛政府类拍卖。商业拍卖主要为拍卖行(如保利)、艺术品机构、珍品类商家在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商业拍卖,网络拍卖平台主要收取交易服务费;泛政府类拍卖目前主要是以法院为主体,对法院涉诉财产在京东、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 同时京东、淘宝也与全国各地的公共资源中心、资产公司等进行合作,推出公车拍卖等一些涉及公共财产的拍卖。

2.网络拍卖相比传统委托拍卖的优势

(1)网络拍卖有利于实现“一公开”:即做到网络拍卖公开透明,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网络拍卖的全过程均在网络平台上展示留痕,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在网络拍卖结束之前,任何人均可交纳保证金后参与竞拍,匿名竞价,可以从源头上杜绝低估贱卖、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情况的发生。

(2)网络拍卖有利于实现“两个零”:即拍卖环节的事项交由网络平台自动处理,实行拍卖费用零佣金;可以压缩执行人员与拍卖行、竞买人之间违法违纪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坚守对司法拍卖腐败的零容忍。

(3)网络拍卖有利于实现“三个最大化”:即以淘宝网作为网络拍卖的统一平台,打破了地域和形式限制,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均可以随时随地参与拍卖,使得参与拍卖的地域和人员最大化;对拍品展示、参拍报名登记、保证金的交纳及退回、拍卖公告、拍卖主持、拍卖过程等,均由网络平台自动处理,降低了拍卖成本,有效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依托于网络拍卖平台,操作简便易行,流程规范,全程留痕,廉洁高效,竞价充分,包括优先竞买人的权益保护均能兼顾,有效地实现执行效果最大化。

3.涉案财物网络拍卖具体做法

借鉴现有的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直接以海关作为拍卖主体,以网络拍卖平台为技术支持,各直属海关将适合网络公开拍卖的涉案财物经过内部审批后直接录入到网络拍卖平台,由京东、淘宝平台依照事先经海关审核过的网络拍卖规则设定程序,由海关启动拍卖,并按照海关规则完成拍卖。

责任编辑 陈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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