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虔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严重资本约束、融资渠道单一等瓶颈,是制约行业发展突出问题之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另类投资占比稳步提升,与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合作也走向深入,通过股权、债权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对接双方业务需求,实现共赢发展。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指出“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等”。近年来,保险机构积极贯彻《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加强与融资租赁行业的合作创新,不断拓宽双方合作领域及业务范围,实现共赢发展。
2012年以来,在保监会一系列保险资金投资新政不断“松绑”的环境下,保险资管在巩固传统业务领域的同时,也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目前,保险资管业务已延伸扩展为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投行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及个人财富管理服务等四大业务类别。截至2016年底,保险业总资产151169.16亿元,较年初增长22.31%,净资产17240.61亿元, 较年初增长7.15%。资金运用余额133910.67亿元,较年初增长19.78%,呈现持续稳步增长。
从保险资产配置结构看,2016年银行存款24844亿元,占比18.55%,较上年降低3.23个百分点;债券配置43050亿元,继2014年债券占比首次下降到40%以下以后,2016年再降2.24个百分点至32.15%。由于传统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过低,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加大了对另类投资业务的配置力度,通过牺牲一部分流动性获取较高回报,同时规避市场波动风险和短期信用风险。2016年以另类投资为主的其他类投资配置规模48228亿元,占比36.02%,较上年增长7.37个百分点,首次成为保险资金投向占比最大的资产类别。
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通常所说的另类投资,主要是指除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传统投资之外的投资品种,目前主要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长期股权、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券商专项资管计划、集合信托等金融产品。保险资金与融资租赁行业的合作创新,主要集中在另类投资领域,通过股、债、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的行业,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等九大类,保险机构通过战略股权投资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可有效延伸其综合经营范围,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国内的租赁行业主要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大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审批准入和监管,并规定只有银保监会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 二字,属于非银金融机构;而商务系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准入和监管,属于一般性工商企业。目前,保险机构主要发起设立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相较于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不良率较低,资产质量较好,监管也更为专业。
截至2017年6月,全行业共有63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45家为银行系,3家为保险系,总注册资本累计达到1890.35亿元。保险系金融租赁公司已注册成立3家,分别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邦银金融租赁以和中铁建金融租赁公司,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
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负债。根据负债特性开展多元化资产配置,是保险资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和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方式。保险资金积极对接融资租赁行业资金需求,也是其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的有益尝试,两者互有所需、相得益彰。目前,在实务操作中保险机构对接融资租赁行业资金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保险资管机构自主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对接融资需求
保险机构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实践路径,一是通过加强资产配置和投研能力,积极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投资,即通过配置券商专项资管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二是加强受托管理能力,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机构的形式,直接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在更好地服务保险资金投资需求的同时,缩短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
2015年8月保监会颁布实施了《資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版ABS正式推出,扩大了保险资管产品创新空间,促进保险资金直接对接存量资产,满足融资需求,防范监管套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概而言之,资产支持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投资于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并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金融产品,它是协助企业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工具。
由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的“民生通惠—远东租赁1号资产支持计划”,是《暂行办法》出台后,首单获批并成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该计划采取双原始权益人模式,基础资产分别受让自远东租赁及远东宏信(天津), 并由两者担任资产服务机构。除远东租赁认购该计划全部次级份额外,原始权益人对该计划不提供其他任何信用支持,基础资产实现真实出表。该计划无外部增信措施,主要依靠基础资产信用偿付优先级和次级本息。基础资产选自医疗、电子、教育、建设、公用事业等远东租赁传统优势行业,平均信用质量较高。
根据《暂行办法》,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方面采取“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方式。保险机构在参与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时,若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保持不变, 产品可事后向银保监会报告,方便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产品,也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险资金通道。
相较于银监央行系统下的银行间ABS、证监系统下的交易所ABS,在试点期间保险资管机构发起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即在基础设施方面缺乏一个统一、公开的交易场所。而随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在上海陆家嘴正式成立,局面将会得到一定改观。在银保监会主管下的保险交易所职能的发挥,对于保险资管产品的成立、交易和未来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对于作为保险资管产品之一的资产支持计划来说意义尤其重大。
集合信托计划是保险资金重点配置的金融产品之一。自2012 年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松绑后,信保合作迎来了较快发展。随后,在2014年保监会又颁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94号),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范围限定, 规定投资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而且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门槛提出了要求,即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此外,明确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等。
保险资金可通过投资定制型集合信托计划方式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需求:一是集合信托贷款模式,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租赁物, 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二是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 租赁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
在实务中,保险资金投资对交易对手主体资质要求较高,且需要融资主体提供较强的信用担保等增信措施,因此,保险机构通过定制型集合信托计划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通常选取的交易对手主要为外部评级AAA的金融租赁公司。
2015年8月保监会颁布施行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专业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类似公募理财产品),另辟蹊径,一方面发挥团体养老保障产品的创新优势,大力推广薪酬延付和员工持股计划服务;另一方面开始涉足个人业务,发售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主动管理产品研发、类公募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突破。
受益于低利率的宏观环境、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及互联网等销售渠道的丰富,养老保障产品的制度优势日益凸显:一是投资标的范围广泛。养老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基本涵盖了市场上所有可投资的标的资产,这为丰富养老保障产品投资组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委托人门槛较低。养老保险公司发行养老保障产品,初始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在所有机构理财产品中具备几乎最低的门槛。三是业务开展相对灵活。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要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养老保障產品的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养老保险公司并无相关的刚兑义务。
因此,除保险资金配置外,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可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募集资金投资于上述的资产支持计划、定制型集合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管计划等另类金融产品,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渠道。
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积极鼓励保险资管行业加快业务模式创新,依据专业化载体,建立新的运营体系和风控机制,尽快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提高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在此背景下,优化保险行业资产配置结构,以适当比例的保险资金投资于融资租赁资产,分散投资风险、提升资产整体收益率;同时,保险资金规模大、久期长的属性也较好地契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形成双方之间良性互动,实现合作共赢,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