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 应急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近年来我国多次强调要认清食品安全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学者们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导致政府监管不力已成为不争的事实[1,2],存在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多部门分段监管且监管部门之间不协调、监管机制落后、监管方式不规范等现象[1-5],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本身存在弊端[1,2]。因此必须转变食品安全监管思路,促使以政府权威管制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型[6-8],让广大消费者、公众、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广泛参与[9],以此降低企业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的动机,激励企业生产销售更安全的食品[10-13]。
我国明确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彰显出党和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现代治理理念和行动方向,公众将成为社会治理创新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和行动者。食品安全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公众参与不仅是食品安全治理体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然而,我国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上下互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急需创新食品安全治理的公众参与法制、体制和机制。莫于川指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契机,而“互联网+”的发展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14];王辉霞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组织、公益诉讼等方面构建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15]。
近年来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首先是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不完善[16,17]。王莹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现状,指出我国亟待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化建设和制度化保障[18];李洁琼等阐述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指出我国首先要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的公众参与制度[19]。其次是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的体制和机制不健全[20]。刘文翠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困境,指出目前急需构建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的协同治理体制、完善农村公众的参与制度、提高农村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21]。第三是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低、社会氛围不浓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22]。徐丹认为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明显表现出“依赖政府型”,更多的是被动式、间接参与,公众参与的组织化程度非常低且通常是个体参与而非团体参与[23]。
假设上述因素是影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外因,自身参与能力不足则是影响公众参与的内因,如文化程度低、参与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缺乏实际参与行动[21,24]。目前,学术界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公众参与能力研究匮乏,实践中参与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内在因素。如何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激发公众参与的内在动力,是摆在公共管理学者和实践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众主要包括公众个体和社会组织[15,20],而社会组织又是由单一公众个体构成,因此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既决定着其能否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又影响着社会组织参与的能力。加强公众个体参与能力建设对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参与的有序性、有效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以公众个体为视角,分析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要素指标构成,构建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要素指标的网络层级结构模型,采用网络层次分析法(ANP)计算各指标的权重,为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和建设提供支撑。
能力通常指人们完成一定活动所需要的本领,体现在能完成某项活动或胜任某项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既包括完成一定活动或任务所具备的心理特征,也包括完成一定活动或任务的具体方式。傅维利等认为能力是个体掌握的或已具备的必须保证完成相应任务或胜任相应活动所必备的素质[25]。对每一位公众个体而言,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具体的任务或活动,需要具备参与这项具体活动所必须的素质或本领。漆国生认为,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能力由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参与意识、参与技能、参与方式等构成的系统能力以及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认识程度和判断能力[26]。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能力既包括公众个体一般的能力和基本素质,也包括参与意识、知识、技能、认知和判断能力。
综上所述,主要包括:①文化素质。主要指公众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和学习能力,体现在公众个体学习食品安全治理相关知识、参与技术和技巧的能力。②参与意识。指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态度倾向和参与愿望,以维护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为基本职责,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责任的认识和理念。③参与知识。主要指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和公众参与知识。④参与方式。指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所需要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所使用的工具以及需要借助的媒介和平台。⑤合作互动。指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与政府、司法机关、媒体、其他个体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互动能力。⑥信息获取。指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需要掌握的信息获得渠道以及能及时获得各类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本文构建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表1)。
表1 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网络层次分析法(ANP)是一种适应复杂结构的决策方法[27],它是在层次分析法(AHP)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层次分析法针对的是独立递阶结构,即任何一个元素都隶属于一个层次,并且只考虑上一层对下一层次元素的支配和影响,同时元素之间都是独立的,不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实际上在复杂系统中,不但存在下层元素对上层元素的反馈影响,而且元素之间还可能存在相互支配和影响的关系,整个系统结构类似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ANP方法是在AHP的基础上为解决复杂网络而设计的一种科学决策方法。采用ANP方法构建网络层次结构首先将系统元素划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控制因素层,包括问题目标和决策准则,所有的决策准则均认为是相互独立的,且只受目标元素支配;第二部分是网络层,它是由所有受控制层支配的元素组成,其内部是相互影响的网络结构。
根据表1的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的分析表明:①6个一级指标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文化素质直接影响参与知识的学习、各类参与技能的提升以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获取;参与意识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动机和意愿的强烈程度,参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参与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而参与知识、参与方式、合作互动和信息获取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因此一级指标之间不是简单的递阶层次结构,而是复杂的网络结构。②每个一级指标所辖的二级指标不是相互独立的,仍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关系,如一级指标文化素质所包含的教育程度和学习能力两个指标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一般是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学习能力越强,学习能力强反过来也影响受教育程度,但不是所有学习能力强的人受教育程度都高,所以两个指标相互影响但又不能相互替代。又如一级指标的参与意识,公众有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但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还需要有公共利益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反过来公共利益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会影响食品安全参与意识。我们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并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构建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指标的网络层次结构模型(图1)。
图1 指标体系的网络层次结构模型
由于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之间存在复杂的网络关系(图1),因此需要采用ANP法计算各个指标的权重。首先,在不同的决策准则下将元素进行两两比较,包括直接重要程度比较和间接重要程度比较。无论是直接重要性比较和间接重要性比较都需要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两两比较的方法进行评判。其次,构造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对通过一致性检验的判断矩阵计算其特征值和特征向量,并将最大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做归一化处理后构成权向量。第三是将所有的权向量组合在一起构成权向量矩阵;最后,将每个一级指标所包含二级指标的权向量矩阵有序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超矩阵。同理,可求出一级指标的权向量矩阵,将一级指标的权向量矩阵和超矩阵相乘,得到加权超矩阵,用Super Decision软件对加权超矩阵进行求解,计算出每个二级指标的权重。
首先计算每个一级指标所包含二级指标(图1)的权向量矩阵,然后构造超矩阵。本文以参与意识B为例说明超矩阵的构造过程;以控制层“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为准则,以“食品安全治理参与意识B1”为次准则,将该一级指标所包含的二级指标进行两两判断,构造判断矩阵(表2)。
表2 以控制层为准则以B1为次准则构建的判断矩阵
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CR=0.076<0.1,满足一致性检验,然后计算最大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并对该特征向量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相应的权重向量(0.4139、0.2021、0.1496、0.1011、0.1333)。同理,以控制层为准则分别以B2、B3、B4、B5为次准则构造判断矩阵并计算权重向量,然后将这些权重向量分别作为矩阵WB的列向量,得到权向量矩阵WB:
(1)
按照上述步骤,对6个一级指标所包含的二级指标以控制层“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为准则,分别以每个二级指标为次准则构造判断矩阵,可得到各个权向量矩阵W11,W12,…,W66。将这些权向量矩阵组合在一起就构造成了超矩阵:
(2)
按照上述步骤,对6个一级指标以控制层“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为准则,分别以每个一级指标为次准则构造判断矩阵并计算权重,最终可得到一级指标的权向量矩阵。
(3)
将一级评价指标的权向量矩阵(3)和超矩阵(2)相乘,就可得到加权超矩阵:
(4)
对加权超矩阵(4)用Super Decision软件进行求解,计算出每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把每个一级指标所包含二级指标的权重相加,就可得到相应的一级指标的权重(表3)。
表3 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权重与排序
在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6个一级指标中,其权重大小依次是参与方式、信息获取、合作互动、参与意识、参与知识、文化素质。参与方式权重最大,因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首先需要掌握具体的参与方法和手段、熟悉参与工具和需要借助的平台媒介,参与方式直接决定着公众能否参与,也是参与能力的直接体现。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排第二位,因为公众在掌握参与方式之后还要获得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它是公众参与的必备条件,如只有公众获得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信息,才能在食品安全的立法与决策阶段有效参与;只有获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公开信息,才能在食品安全监管阶段有效参与;只有获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阶段有效参与。合作互动位于第三位,因为公众个体往往因自身的经济条件、时间因素、信息获取量、专业知识和自身体力等原因而不能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公众个体要与政府、司法机关、媒体、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体合作与互动,借助其他个体、组织、部门和机构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参与意识位于第四位,参与意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动机和意愿的强烈程度,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离不开参与意识驱动。参与知识和文化素质分别位于第五位和第六位,尽管两个指标的权重相较小,但这两个指标仍是公众参与能力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公众个体的文化素质是参与知识和技能获得的基础,而参与知识又是各项参与技能得以施展的前提。
主要是:①在文化素质所含的两个二级指标中,学习能力的权重明显高于文化素质,这较符合实际,归因于食品种类繁多,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此外,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会不断修订完善、新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公众个体必须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掌握各项参与技能。②在参与意识中,食品安全治理参与意识排第一。公众个体首先要有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意愿;其次是公众个体要具备维权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这是因为公众参与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权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社会责任意识和民主意识。即公众个体在参与过程中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还要尊重其他参与主体。③在参与知识中,公众参与知识的权重最大,依次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归因于食品安全是公共事物的一个类型,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必须具备公共事务的参与知识,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才能做到有效与依法参与。④从参与方式看,参与方法权重最大,其次是参与手段、参与工具和借助社会组织参与,表明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参与方法和参与手段并使用正确的参与工具;当个体财力、精力等有限时需要借助外界力量参与;第三还需利用各类平台和媒介参与食品安全治理。⑤从合作互动看,与政府合作互动的权重最大。公众个体首先要具备与政府的合作互动能力,因为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各参与主体是在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参与;其次是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互动能力,归因于维权诉讼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第三公众还要与其他个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合作互动,以利于节约成本,提高参与效率和效果。⑥在信息获取中,信息获得渠道的权重最大。首先,只有渠道畅通,公众个体才能获得必要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及时参与;其次是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质量以及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受到每一位普通消费者关注,同时这两个因素也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重要方面;第三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食品安全企业相关信息和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信息。
在所有二级指标的总排序中,参与方法、参与手段、参与工具、政府合作互动和借助社会组织参与位于前五位,其中参与方法权重最大,参与手段次之,其他三个指标的权重比较接近。二级指标的总体排序也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公众个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首先要掌握具体的参与方法、参与手段和参与工具,才能真正参与食品安全的各项治理工作。政府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公众个体、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部门和机构等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因此公众个体除了掌握具体的参与方法、手段和工具之外,还要具备与政府合作互动的能力。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经济利益的交织性,每一位消费者个体都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公众个体要具备借助社会组织参与的能力,达到自己的参与目的。
民主意识、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教育程度、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信息的权重位于后四位。尽管这些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但它们也是整个指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信息权重最小,这缘于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不常发生,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监管阶段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阶段,但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决定着政策走向,直接涉及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食品安全立法与决策信息的获取能力仍是公众参与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研究构建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计算了指标权重,主要结论为:①从文化素质、参与意识、参与知识、参与方式、合作互动、信息获取6个方面构建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划分为25个二级指标;②构建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网络层次结构模型;③采用网络层析分析法(ANP)计算了各个指标的权重;④阐明了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相对贡献。
本文建议有针对性的提高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①在食品安全治理公众个体参与能力的一级指标体系中,公众参与意识对其他指标具有影响和支配作用,因此可采用电视公益节目、网络、手机客户端、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案例,突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让食品安全问题深入人心,提高每一位消费者的参与意愿和参与动机。②通过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参与技能,让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食品安全治理的具体参与方式,做到依法、有效、有序参与。③增加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通过各种渠道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使公众能轻松快捷地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公众参与效率、减低公众参与的成本,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④营造良好的社会参与环境。首先是构造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提高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是培育公民社会,促使每一位公众个体能与政府、媒体、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其他公众个体合作,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效果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