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
【摘 要】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其风险防控对企业影响重大,本文以石油产品为例,阐述了买卖合同的六大类风险及防范对策,探讨了买卖合同风险防控的核心理念。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防控;策略
一、引言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对价的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致使出现大量合同漏洞,给企业自身带来了巨大的合同风险,甚至损害其经济利益,防范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管理至关重要。
二、六大类风险及防范对策
1.合同主体风险
(1)无经营资质风险。凡属于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经营资质的行业,均属国家严管或控制行业,如矿产资源开发、保险、消防器材生产等。根据《合同法解释》,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在该领域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企业外购产品、服务涉及到经营资质审批行业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查验对方从事该行业的资质证书,包括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年审或年检情况、资质证书所有人与签约对象是否完全一致等。
(2)与下属部门签约风险。企业的下属部门,如部、室、车间等,不是合法的市场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外购产品、服务与此类部门签署的买卖合同不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一旦出现纠纷,企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商务洽谈环节通常是与对方企业及其授权的下属部门洽谈,进入合同环节后,如对方以各种理由提出由下属营销部、区域市场部等部门签约,则需特别留意,对方主动绕开签约主体的行為通常隐含了较大的履约风险。
(3)授权代表超权限风险。合同一般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买卖合同也可由经授权的业务负责人签署。企业在对外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审核对方签约人是否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检查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授权事项的范围及期间。
(4)招标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风险。企业外购产品、服务采用招投标模式确定中标方后,常有中标方提出由自己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就该项目签订合同。这其中隐含两项风险:一是中标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其他投标人可以主张中标无效;二是企业确定中标方是根据中标方的各项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做出的综合评判,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无法评判其履约能力,为后续交易埋下了隐患。因此,企业应避免招标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标的物风险
(1)标的物定义不规范风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企业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名称做出规范、明确的表述。在石油产品领域,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定义标的物的名称,避免使用俗语等非标产品名称,以免引起歧义。
(2)标的物的计量风险。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计量标准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石油产品领域,一是要明确货物计量单位,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吨、升,由于石油产品的特性,重量单位与体积单位并不是常数兑换;二是要明确货物计量的方法,石油产品的常用计量方法有流量计计量、装车过磅计量、第三方检测机构计量等。在订立合同时要对上述内容予以考虑,避免双方理解歧异,产生纠纷。
(3)标的物质量风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质量是指货物的属性和品质,在石油产品领域具体为产品品种、型号、牌号、等级、化验指标及原生产厂家(本企业生产或外购于特定生产厂家),任何一个项目的差异都会体现在货物价格上,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尽可能的详细,必要时可以另附协议书。
3.价格风险
(1)价款的定义与范围。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为取得货物而支付的对价,可以是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的合同总价或单价,本质上属于随行就市的合同也可以是确定的价格计算方法。在石油产品买卖中,固定价格的,通常以单价的形式予以明确,以此避免数量结算尾差的争议,明确价格计算方法的,需要对价格计算公式、公式取数的依据等予以明确,避免双方理解出现歧异。由于石油产品的特性,除了产品价格外,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也是重要的价格要素,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由哪方承担。
(2)付款方式。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通常包括现金、支票、银行电汇等,石油产品买卖通常涉及合同金额较大,为有效降低企业资金风险,应谨慎使用现金、支票等方式,尽量选择银行电汇的付款方式,同时明确合同买受人与付款人一致,出卖人与收款人一致,避免出现与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收、付款,有效降低企业法律、税务风险。
(3)结算量与合同量差异的处理。石油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买卖合同的最终结算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必然存在差异,而价格的波动性决定了差异处理容易产生纠纷,在价格上涨期间,买受人倾向于按照合同价格尽可能多交割货物,价格下降期间,则倾向于少交割货物,出卖人与之相反。因此,差异的合理范围、差异部分的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个结算量差异范围,对于约定差异范围内的部分按合同价确认,超出差异范围的部分按照市价另行确定。
4.履行风险
(1)履行地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一般根据双方约定来确定。石油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保管、运输成本高于一般货物,交割地的选择对企业履约成本和收益有重大影响,石油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保管、运输中的安全、环保风险高于一般货物,交割地点一般也是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界面。因此,石油产品买卖合同需要明确标的物的交割地,明确双方安全、环保的风险界面,避免约定不明产生的法律风险。
(2)履行期限。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接受货物并支付对价的时间界限,在石油产品买卖中,由于其价格受国际、国内市场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如果履约期限过长,价格波动必然带来当事人一方利益受损,给履约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石油产品买卖合同中,应避免设定过长的履约期限,通常不宜超过一个月。
5.违约责任风险
(1)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违约责任条款,是指合同中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违约责任通常包括未按时交货、货物规格及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事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买受人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未按约定提货、逾期付款等事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违约金的应用注意事项。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于石油产品具有价格波动性较大的特点,违约金的约定尤为重要,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一旦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有主動违约的利益驱动,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6.争议解决条款风险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中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所做出的约定,除协商、调解外,包括法院诉讼与仲裁机构仲裁,在《合同法》中,规定诉讼与仲裁相互排斥,即一旦合同中约定适用仲裁方式,那么就不能再采用诉讼方式。仲裁方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经济,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依法生效的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石油产品的买卖合同通常标的金额较大,应优先选择法院诉讼方式。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风险防控的核心是把握以下三点:一是“选好人”,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双方契约,运行规范、信誉良好的交易对象,能较大的降低合同风险;二是“着眼于利”,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商品交易,以经济利益流动为结果,买卖合同的一切风险,背后都是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应高度关注可能导致本方利益受损的事项;三是“功夫在合同之外”,买卖合同的最终形式体现为书面文件,但合同风险防控涉及大量前期工作,包括对交易对象的经营、资信等情况的了解与审查,交易货物的市场行情及短期走势,本行业内同类交易的常见问题及交易惯例等,均是在订立合同前应该掌握清楚的。
三、总结
买卖合同是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中最常见的种类,本文以石油产品为例,全面梳理了买卖合同中合同主体、标的物、价格、履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六大类风险及防范对策,在此基础上,概况了买卖合同风险防控的三点核心理念,以期为企业买卖合同风险防控提供借鉴,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买卖合同中存在的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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