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 鹏
贵州大学法学院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主张三权分立学说,奉行五权宪法模式。1921年他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依照中华民国法律公开进行了庄严的宣誓,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将努力的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廉洁奉公,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国民谋福利,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带领国民走上幸福生活。
2014年10月23日,第18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构建系统的宪法宣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应正式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就职。2014年12月29日,从那时起,我国正式提出了宪法宣誓制度。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宪法》的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及对我国立宪宣誓的主要机构、誓言和其他程序性事项的进一步具体规定。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宣誓誓词,2018年3月11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宪法宣誓纳入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加强全体国民对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的理解,培养全体公民自觉遵守宪法,监督所有社会成员依照宪法行使权利和义务。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观看宣誓仪式,以及生动而深刻的普法教育,有助于提升法律素养,树立宪法权威。
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宪法宣誓,对国家和人民做出庄严誓言,使宣誓者遵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为民服务,更好的树立权责意识。通过宪法宣誓的行为,让公职人员明白自己的职责范围,激励公职人员遵守宪法,树立权责意识。因此,它比冰冷的法律制裁更有说服力,监督国家工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腐败。宪法的目的是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
从《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来看,我们设定的宣誓主体不管是在职位性还是地域性来看都涵盖较广:第一,从职位性来看,我们国家建立的宪法宣誓制度包含的职位较全面,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军事委员会成员,驻外代表等,基本囊括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政机关;第二,从宣誓主体的地域性来看,不管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国家公职人员基本都规定在入职时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是宪法宣誓制度的灵魂,是“任何宣誓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我国规定的宣誓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军事委员会、外交代表等。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宣誓主体范围相对宽泛,但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所以结合我国的现实需求,我国宪法宣誓主体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的拓宽。
根据我国现在制定的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我国宣誓主体全部采用相同的誓词。统一的誓词不能体现各宣誓主体的职责特征,比如立法机关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行使着国家立法权,在誓词中应该更加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接受人民监督等字样”;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政府机关,掌握着行政区,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宣誓时就应该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兼顾效率与诚信”;司法机关是我国的法律实践者,用以解决社会纷争,化解群众矛盾,司法机关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宣誓时应该更加注重“公平与正义、司法为民”。对于不同宣誓主体采用不同的誓词能贴合宣誓者的职责特征,最大限度的激发宣誓主体对职业的认识和崇敬,从而内化于宣誓者平时的工作当中。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对宣誓主体,宣誓程序,宣誓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光有这些是还不够的,我们常说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制度的设立因包含这违法的裁判,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仅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也对宣誓者的违誓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更应在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基础上对违誓者的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近些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共同的目标,如果我们仅仅寄希望于通过在宪法或者其他法律中确定宣誓制度,这肯定是远远不够的。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拓展渠道,以实现我们的法治社会目标呢?
首先,宣誓者要努力学习法律,了解宪法的内容,这是宣誓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为了督促宣誓者对宪法的学习,可以对宣誓者进行必要的宪法和法律知识的考察,使他们主动地去学习法律,并将其运用到学习和工作当中去。再者,身为一个公民,我们要明白自己的权力归于何处,被何人使用,要时刻监督权力的行使,因此要加强公民的普法教育,而要想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可以通过在学校设立相关法律教育课程,也可以在社区、农村等地方设立相关法治宣传部门,通过知识讲座、视频等形式加强宣传。
宪法宣誓誓词在遵循统一誓词的基础上,应根据宣誓主体职位的差异性,进行多样化的誓词设计,以体现宣誓主体职位的特色性。中央层面对我国的誓词进行了一个相对统一性的规定。但在针对不同的宣誓主体应进行一些合理化的差异设计。
对于监誓人和主持人的规定可以比照宣誓地点的规定差异化进行。对于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其是在全国人大会上进行宣誓仪式,所以我们可以规定委员长做为宣誓仪式的主持人,而全体人大代表是监誓人。比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了庄严的宣誓,这也是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来,国家领导人进行的首次就职宣誓。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人员可以由大会主任做为主持人,由全体代表委员为监誓人。对于国家机关选举的工作人员在就职单位宣誓,可以规定单位领导做为主持人,全体员工做为监誓人。
对于违誓责任的规定,我们可以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违誓责任的成功经验来制定我国的宪法宣誓违誓责任,违誓责任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对于宪法宣誓仪式的程序性违反,比如未公开进行,誓词宣读有误,着装不规范等程序性违反,此种程序性违法虽并不触及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实质,但也违反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程序性设计,有损宣誓仪式的神圣性和庄严性,对于这种程序性错误一定要积极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誓词宣读有误的应及时更正,重新宣读誓词。对于着装不符合宣誓要求的应要求宣誓人及时更换,重新宣誓,以维护宪法宣誓程序性完整。
第二,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质性违反,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质性违反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宣誓就职后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比如严重的违法失职,贪赃枉法等行为。此种实质性违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第一,对于那么违誓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且违誓人已做深刻检讨反省自己的情形,我们可以给与警告处分,以给相关责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对于那些一般违誓的情形,比如不作为,怠政懒政等违誓行为,我们要根据违誓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记过处分,警示违誓者要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对于那些贪赃枉法,滥用权力的严重违誓行为,我们要坚决的抵制,并做出严肃的处理,该罢免的依照相应程序罢免,对于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培养国民的宪法法律信仰和情感。宪法宣誓制度通过神圣庄严的宣誓仪式,来规范宣誓主体的行为,让宣誓主体内化于心,指导日后的工作生活,强化宣誓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什么事情的发展和完善都有一定的过程性,宪法宣誓制度也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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