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摘 要:在高校法律援助中,学校、政府、社会是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以法律诊所为视角构建新型的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既增强了法科学生和法学教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也为师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支持。本文基于以上观点,以法律诊所模式为视角,论证了革新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3-0148-02
法律援助是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出资为困难群体或特定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帮助,进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无偿救济制度。我国高等院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拥有丰富的法学资源,高校法律援助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工会组织作为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机构,可与法学院系联合设立“法律诊所”,运用本校法学资源解决教职工实际问题,达到教学与实践的统一。
一、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合一的法律援助模式
(一)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al Legal)是1960年前后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率先出现的一种针对法科学生的实践教育模式。由于当时美国中下层社会的贫富矛盾激化,民众维权运动的兴起,社会中下层的广大群众需要法律援助的愿望日益迫切[1]。美国司法界及法学界也逐渐发现了这一趋势,他们进一步研究后认为,造成这一趋势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缺陷、法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和法律资源的极度匮乏。在这一趋势的诱导下,美国一些州立大学的法科学生开始在校园内自发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这种机构类似于今天的学生社团。后在美国官方教育机构和基金会的推进与组织下,这种模式迅速流行开来,在美国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
美国学者柯德林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是这样阐述的:法律诊所是指在律师或法学教授的引导下,在学生自主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处理各项职业技能的能力[2]。
(二)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
我国高校现存的法律诊所主要由法学院教师和学生为主体设立,分为案例教学型法律诊所、社会实践型法律诊所、真实客户(教工、学生)型法律诊所[3]。案例教学型法律诊所的基本模式一般以传统教学为主,老师在课堂上讲授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法学课程,学生通过老师的讲解进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习;社会实踐性法律诊所是让学生以社会实践或实习的方式,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企事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在这些法律机构中受到法律工作者的实践指导,进而使学生获得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真实客户(教工、学生)型法律诊所的典型模式是在院校内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法学学生在这里可以接受校内真实客户的法律咨询,学生面对的是真实的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教工或学生[4]。当然,运行这种模式会得到法学专业老师的指导,必要时还要请求校外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以保证该机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倡导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本文论证的基础性内容。
二、高校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的实践平台
(一)我国法律援助中的高校法律援助
高校法律援助,是以博士、硕士和本科三层次在内的在校学生为主要力量,以所在学校为基础,面向校内及校外,无偿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5]。从高校法律援助出现之初,其很少有官方、民间等社会力量的加入,大部分是学生在教师的支持下开展的自发性活动。高校法律援助和政府或民间主导的法律援助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它发源发展于大学校园,秉承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这也是高校法律援助与官方和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根本不同。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鼻祖是1992年在武汉大学成立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Cent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weak)。这个组织最初由法学教师、法学学生和兼职律师所组成。司法部1997年倡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之后,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援助组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95年,北京大学设立的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1997年华东政法学院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等[6]。总体来看,高校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展速度极快。二是专业性比较强,大多依托法学院或法律系。三是开展援助活动独立性较强。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困境
虽然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展的速度很快,也逐渐呈规模化的趋势,但是存在的困境与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援助案件的范围过窄。第二,专业化程度不高。第三,公众认知度较差。第四,工作效率低下。
(三)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1.经费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来源不稳定,几乎都是依靠外界资本的援助,更谈不上从国家层面获得相应经费支持[7]。纵观我国现存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除去少数几所高校能够获得全国教育基金会的资助和定期拨款的以外,其余基本上全部依靠学校财政支撑,例如从学生社团活动或者学生管理活动中支出。经费不足是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开展的首要原因,由于经费有限,高校法律援助所接受的案件范围就很有限,无法提供相应的民事代理、诉讼等业务,进而不得不放弃一些有能力办理的案件[8]。
2.人才短缺
如果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不高,业务不精通,法律援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样一来,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9]。当下我国诸多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得以开展的主要力量是在校大学生,依靠他们开展法律援助的缺陷在于:这些大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时间并不长,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还不是很完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还是很欠缺,还停留在一边学一边用的阶段,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有经验的、固定的和业务精通的人员太少,人才短缺现象严重。
3.案源不足
经过笔者的问卷与电话调查,在陕西省开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几所高校中,平均每年接待的案件总数不超过100件,与其他省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案件数量相比,陕西省高校处于劣势,因此加强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国家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利日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由于缺乏宣传,有些群众甚至高校教职工并不知道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这一事物的存在,还有一部分群众认为高校法律援助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相同,也要收取高额的费用,进而对高校法律援助产生了误解。综上所述,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认知度与知名度迫在眉睫[10]。
4.机构职能不健全
当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划分并不是很清晰,甚至有的机构根本就没有职能划分,机构的学生与工作人员并不清楚自己应当具体负责某项事务[11]。这就产生了实际工作中分工不均、权责不明的弊端,相互抱怨与随意指派的现象严重,进而造成机构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高校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诊所模式构建
(一)明确高校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高校诊所学生如果以个人身份参与法律援助,由于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行使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就往往会被公安司法机关所拒绝,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是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代理民事刑事案件有比较多的阻碍;如果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法律诊所)的名义参与诉讼或者代理,公安司法机关又会以该组织未经合法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拒绝,真正能够参与到具体案件中就非常困难[12]。
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健全的形势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制定有关高校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以期明确高校法律诊所作为合法的法律主体能够真正参与到具体的民事、刑事诉讼中来,并具体规定设立条件、管辖等基础性法律内容,明晰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法律关系。
(二)解决经费问题,摆脱制约法律诊所发展的瓶颈
法律诊所的设立与发展首先必须得到学校财政经费的支持。学校从经费预算中列出法律诊所的运营成本是法学教育改革与维护教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必须支出的成本,学校可以将一些法律实践课程合并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这种方法首先可以让法科学生更加真实地接触法律实践,为今后就业打好基础,其次可以使法律诊所获得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实为一石两鸟之策。
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可以设立相应的法律诊所专项基金,鼓励高校以设立法律诊所的形式从事法律援助,并予以资助[6],司法机关也可以与高校合作建立法律诊所,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以得到外部的经费支持与实践平台,司法机关也可以共享高校的法律学术资源,何乐而不为?
(三)积极实行人才引入计划
法律诊所应当积极吸取优秀的法律人才来充实法律诊所的教学和援助队伍。不光是培训本校的法学教师,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吸引社会上的、有实践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例如律师、司法工作者等,尤其是一些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也比较乐于参与到法律诊所的教学与援助中来。积极实行人才引进计划,提升法律诊所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进而提升援助质量,打造品牌,提升社会知名度与公众认知度。
(四)理顺法律诊所的管理机制
1.设立案件工作组
法律诊所内部分设案件工作组可以突出在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律诊所的机构框架下根据案件性质设立若干工作组,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自己的专长来选择具体承办的案件,这种方式既能发挥自己的专长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又可以使所援助的案件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支撑。另外,完全可以考虑设立日常事务组专司处理机构内的人事、财政等日常事务。
2.完善案件交接制度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办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由于法律诊所援助人员的任职时间的限制,往往造成法律援助工作的虎头蛇尾,援助人员在毕业或者自愿离开时,交接工作又是最令人担心的问题。经过笔者的实践调研,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将任职期间规范在法律诊所援助机构的章程之中。例如,可以就援助人员的任职延续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所代理援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不得离职;另外可以建立新老人员帮扶模式,将未解决的案件重新委托给新任职人员,但已离职人员应当积极帮助新任职人员熟悉案情,共同完成法律援助工作,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本文通过阐述高校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进而与高校现存法律援助组织进行比较法研究,提出了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困境,并论证了革新之路。谨以此文,为完善我國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体制建设贡献一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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