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文明之维

2018-10-23 08:21高维李喜英
学理论·下 2018年7期

高维 李喜英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变迁,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以及社会交往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重新激活乡规民约的功能,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一方面,可通过兴乡村教育,引乡村精英,育乡村社会资本来重拾其日渐被边缘化的道德教化功能,另一方面,面对法治化建设在乡村社会产生的制度性断裂,发挥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合力,以嵌入式发展理念重塑乡村共同体。运用现代道德、法治双管齐下,促进乡规民约生发出现代文明之维,使其成为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资源。

关键词:乡规民约;道德教化;法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7-0086-03

在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日益凸显的乡村社会危机不断破坏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根基,更掣肘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传统社会曾发挥强大功能的乡规民约又开始逐渐回归我们的视野。追溯历史上的乡规民约,挖掘其内在价值,在现代文明中重拾乡规民约的道德教化功能,探寻乡规民约在法治化建设之下的现代化转型,是当前重拾文化自信、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新视域。

一、传统乡规民约之历史流变

关于乡规民约的内涵及定义目前在学界争论不休,仍未达成共识,本文所说的乡规民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乡规民约包括基层群众自主制定、共同遵守的,也包括政府提倡订立要求群众共同遵守的。第二,乡规民约的适用主体是乡民、村民等基层组织的成员,历史上的乡规民约有群众自愿参与的,也有政府强制必须参与的。第三,乡规民约具有地域差异性,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人口组成、风俗礼仪、文化传统等都会影响乡规民约的具体内容。第四,乡规民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规范其适用主体的行为,维护共同利益以及组织内部稳定和谐,另一方面更重视其在道德教化、淳厚民风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不成文的乡规民约早在周朝就已出现,在《周礼·地官·族师》中可寻其足迹,只是早先不成文的乡规民约远不如后来所订立的详尽完善。自周至清,乡规民约在各个朝代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第一个成文的乡规民约出现至清,乡规民约的发展经历了从自治到半自治,最后走向国家控制的过程。直至民国时期,国内开始开展乡村建设运动,使乡规民约又开始逐渐回归乡土自治的本位,并且开始有了制度性的萌芽。新中国成立的前二三十年,乡规民约更多以国家政令和行政计划的形式存在,改革开放后,乡规民约与村民自治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管理条例》等作为乡规民约在现代化治理中的崭新形式呈现。此后的乡规民约的发展路径较原初以改善风俗、淳化民风为主的乡规民约来说,融入了更多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因素,成为德治与法治的重要连接点,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着自身的独特作用。

综观乡规民约从古至今的发展变化历程,它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得益于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

二、乡规民约的现代道德教化之维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传统乡规民约以礼俗行教化,改善民风,培养民德,也是基于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而发挥作用。但随着社会变迁,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乡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因素和道德教化功能也在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和多元的价值观念的冲击下失去了颜色。激发乡规民约中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优良传统,使其道德教化之功能在现代文明中展现新的面貌,是解决当前乡村危机的有益指向。

(一)兴乡村教育,乃是固乡规民约教化功能之基础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农村在经济结构、社会运作、文化模式等方面与传统的乡村社会已截然不同。面对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以传统的伦理风俗和道德准则为核心的乡规民约逐渐走向边缘化。兴办乡村教育,不仅能适当化解当前部分农民信仰危机,更是巩固乡规民约道德教化功能的基础。乡村办学有史可鉴,古代乡约制度中专门设立社学教化民众,清代推行乡约宣讲制,清末民初翟城村建立育正学堂,形式虽各有不同,但都旨在通过办学来强化乡规民约的教化功能。古代办学以礼仪、风俗、道德为主要内容,这在现代已不足以支撑乡规民约的发展,因此,乡村教育不仅要继承传统之精神,教导孝、亲、友、睦等儒家优良传统,达修身养性、睦邻友好之目的,以此增强情感认同,重塑集体精神,更要培养现代之品格,教育内容要与国家核心价值观和现代社会发展理念相契合,培养规则意识、法治意识以及理性思维方式。

(二)引乡村精英,实为强乡规民约教化功能之主体

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的时代潮流中,以血缘、地缘、宗族为纽带建立的传统乡村格局被打破,人员流动加快,多種社会关系交织,使乡村共同体面临被消解的危机。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青壮年离开村庄到城市发展,只剩下老人、小孩在村中生活,乡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乡村精英作为引导乡规民约施行的主导力量,其作用可谓是日渐衰退了。在乡规民约的发展历程中,乡绅、士绅随着乡规民约与国家权力的结合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力量,但因集权化的发展,界定精英的标准由最初的文化层次、道德修养被财富、权势所取代,导致当今乡村文化精英缺失,这不仅造成乡村社会的内部的紧张,也阻碍乡规民约的发展。传统乡村社会的精英包括绅士、宗族长老、庶民地主、乡保乡长等,而当代乡村精英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以乡贤为代表的乡村精英成为乡规民约发展和现代乡村治理的新生力量。在传统乡规民约的运作逻辑中,乡贤就发挥着重要的感召作用,一直到明清,各州县都设有乡贤祠供奉历代乡贤,达到教化、传承的目的。近两年来,国家也大力发展新乡贤文化,弘扬乡贤精神,助力乡村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无疑对乡规民约的发展大有裨益。

(三)育乡村社会资本,可谓创乡规民约教化功能之资源

普特南指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能够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现代化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导致大量农村资源被城市吸引,农村人力资源向城市流动,人际关系日渐淡化,文化资源被埋没甚至流失,以这些资源为核心建立起的信任关系、情感归属、集体认同失去了它们原本对乡村社会良性运行的促进作用,乡村社会资本存量日趋减少。重新积累乡村社会资本首要的是对优秀传统的传承。传统风俗、传统文化代表的是一种集体记忆,是人们生活化情感的寄托和表达。挖掘其中的精华,例如家谱族谱、民俗活动、传统仪式等,家谱族谱可以增强情感归属和身份认同,民俗活动和传统仪式则能够通过集体参与加强成员间的沟通,重新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关系。此外,国家和社会力量的支撑对乡村社会资本的培育更是必不可少。乡村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一方面增强了乡村资源之间的聚合力,另一方面资本积累也为乡村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创造条件,这必定使乡规民约行道德教化之功用时影响力更强,影响范围更廣。

三、乡规民约的现代法治文明之维

自“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既定治国方略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致力于国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的培养,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农村的基层法治建设始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性环节。乡规民约作为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形式之一,以传统儒家道德为核心长期发挥着联结乡民感情、传承风俗礼仪、稳定乡村秩序、涵养乡村风气的作用,这正是缓解改革带来的阵痛的一剂良药。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框架下,“村规民约”作为传统乡规民约现代发展的崭新面貌发挥其功能。首先,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更具灵活性,各地的村规民约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而制定,地方性和差异性是其主要特征,且村规民约具备一定民间法的性质,在乡村社会具体运作中起到更细致的调节作用,是沟通村落传统与国家法权的中介性制度。其次,村规民约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对乡村社会来说,在维系乡村秩序和乡民关系方面,被群众广泛认可的道德、舆论、情感、信任等因素比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更能发挥作用,“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这种道德性质的调节可以有效弥补国家强制法的不足。最后,增强村官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能够有效增强国家法的地方性认同。国家法借助村规民约的地方性进入乡村社会,通过这种调适性的策略,建立村落传统、乡规民约、国家法权这三者间的良性互动,在乡村社会实现国家法的法权援引和价值认同。

村规民约在法治文明发展的当今社会体现出它的独特价值,也暴露出其现代化转型的困境,在国家发展的进程中,乡规民约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在法治的框架下探寻生存之道,将传统与现代完美结合。

第一,发展多主体协作的治理模式。当前,仅靠传统的单一力量来发展村规民约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乡村社会结构的需要,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社会力量的支持,乡村精英的参与,乡民的主体自觉等多个主体群策群力,激发乡规民约和乡民自治的活力,挖掘潜在资源,确保乡规民约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持续发力。国家层面可以给予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明确乡规民约的执行机构并予以监督;社会层面,教育组织提供智力支持,慈善团体进行贫困扶助,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同时重视乡贤的积极作用,多方协作,确保村规民约发展的有益环境。

第二,树立嵌入式发展治理理念。一切制度都是嵌入于基础秩序之中的,要保证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实际运作中发挥作用,必须重视由道德、风俗、舆论、情感等非正式制度所维系的基础秩序,将法治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之中,将法治化建设嵌入传统乡土社会之中,摆脱管控思维,避免国家法权的强制性介入,树立嵌入式发展理念,达成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权的高效互动,村规民约借助国家法权来保护村落传统,国家法权借助村规民约完成在乡村社会的本土化植入,应是未来德治与法治在乡村社会有效互动的良性态势。

第三,重塑乡村共同体。所谓乡村共同体是一种基于自然关系自发形成的社会群体,共同体的延续关键在于群体成员自觉的集体认同。乡村共同体是村规民约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共同体的建立有利于乡民之间的情感联结,凝聚团体精神,提升村民信任度和归属感。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乡村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结合的而非机械组合的整体,不仅仅通过相似性和凝聚性来维持秩序,更在于差异性和协作性的有机统一。一个基于有机结合建立起来的乡村共同体,必须依靠多主体协同治理激发潜力,完备的组织机构确保其顺利运行。当然,最核心的还是要挖掘文化传统,重拾文化自信,以此培养主体自觉,增强村规民约的内生力,为法治化建设积蓄力量。

如果说重塑乡规民约道德教化之功能是提升其内聚力,那么寻求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治的契合则是其发展的外部保障。当今村规民约的发展在现代化建设的冲击下踌躇不前,也阻碍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因而必须关注村规民约的道德教化之维和法治文明之维,实现道德教化、文化自觉、国家法权三位一体治理,重建村规民约,保护文化资源,发扬优秀传统,助力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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