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波 陆菁 郑艳华 吴可嘉
摘 要:国发[2012]2号文件颁布至今,贵州省经济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亦明显增多,如何有效减少和遏制此领域犯罪发生,让群众享受更多改革红利,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有必要立足司法实践通过实证分析深入剖析发案特点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西南地区减少和遏制此类犯罪应注意问题和预防对策建议。
关键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2-0126-0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曾多次在相关会议上阐述自己的“民生观”,且不止一次提及“让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亦于2016年初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保障国家扶贫政策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减少和遏制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问题做一深入探讨。
一、症状与特质: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发案环节上看,主要集中在拆违控违、专项资金补贴环节
一是拆违控违环节职务犯罪案件频发。随着一批工程项目入驻,个别人员贪欲之心蠢蠢欲动,为满足一己私利闻风而至,通过违法占地大修违法建筑,企图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如2014年突出查办“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背后的职务犯罪,对违建前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建房户头、违建中公职人员放纵修建、建成后获取确权等突出情况进行依法打击,共立案侦查214件272人。①二是专项资金补贴领域腐败形势严峻。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和资金管理使用上不够透明和严密,加之监管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某市某乡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案,利用在财政所工作便利条件,徇私情私利,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损失50万余元。
(二)从犯罪手段上看,呈现单一、隐蔽性强的特点
一是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手段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所涉及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力单方决定或建议其他工作人员在扶贫项目建设申报、支农惠农资金拨付等环节中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或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造假骗取国家资金。二是隐蔽性强,主要表现在:巧设名目,企图蒙混过关。行贿人时常利用春节等节假日,通过红包、感谢费、辛苦费等方式向受贿人行贿;多有中间人从中引荐、撮合,使得当事人之间在互不见面的情况下“办成事”,缩小犯罪知情范围。
(三)从犯罪形态上看,窝案、串案现象较多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不乏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的内部人员聚集共同腐败的窝案、串案,最为典型的是某市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杨某、冯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二人在负责某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违法为被征收人分户,造成国家征收补偿款296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对于此类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端出一窝。
(四)从犯罪后果上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查办的某市某村村委“塌方式”腐败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该村村委会原主任周某、副主任汪某某、支书罗某某、文书孙某某、委员汪某某等人,为贪污河道治理工程征占土地补偿款,虚构“周进”、“周静”为该村村民,进而多丈量了3处土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万余元,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万余元。该村村委会干部“齐上阵,共贪污”行为,致使周围村民多次到市、区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甚至赴省有关单位拉横幅上访。
二、起因与不足: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缺失理想信念,有权忘责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养成常学习、常思考的习惯,做到勤补思想“钙”、勤拉预防弦、勤敲警示钟,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蚀,确保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不松动,确保思想轨迹不跑偏。然而,在长期从事业务工作中,逐渐形成自己的人情网、关系网,在金钱、利益、人情等关系面前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面对诱惑时不能客观看待,将党和国家三令五申的执政理念“有权必有责”中的“责”抛之脑后,视手中的公权力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任意交换和交易,结果从初始之小恶走向顺理成章之大恶,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无法自拔。
(二)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此类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本行业系统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如在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及拆违控违工作时,个别村民为了一己私利,修建大量的违法建筑,面对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拆管控时,为保全自建房屋不被依法拆除,千方百计地对执法人员进行腐蚀、拉拢,客观上加剧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但遗憾的是,个别行政执法单位在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仍不健全,不能全面予以有效管控,致使相关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放松警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
(三)财务管理不公开、不规范
财务管理不公开、不规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涉利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涉农政策,尤其是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扶贫资金下发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等不掌握,群众缺乏对上述信息的了解,客观上导致无法监督、无从监督,变相地促使了少数基层组织人员胆大妄为的恶性循环。此类现象在基层组织中大量存在,从而使国家涉农政策落不到底,涉农资金存在被侵吞、挪用的风险。
三、防范与警示:减少和遏制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专项资金补贴环节的职务犯罪问题
随着国家对民生、社会事业、涉农领域物资等投入力度的加大,基层组织人员经手大额资金的机会越来越多,“权力寻租”的空间和腐败的机会相应增加,客观上致使涉及各类资金补助、补贴领域的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因此,政府应当组织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联合加大对专项资金补贴环节的条线监督管理,完善配套的信息公开、审查核对、检查考核机制,确保事前有预警、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考核,努力铲除职务犯罪滋生土壤。
(二)注意“官商”利益共同体“抱团”腐败现象
“官商”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抱团”腐败现象日益成为涉农职务犯罪的常态,亦属群众最为厌恶的“组合”。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涉案的领导干部在人情世故中易与极个别商人形成“组合”,进而成为较为稳定的利益共同体,领导干部凭借手中权力在工程建设外承包、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惠农补贴等领域与别有用心的商人“勾肩搭背”、“礼尚往来”,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三)注意中青年干部职工易发职务犯罪趋势
中青年干部职工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单位或已成为单位领导,或是部门负责人,或是业务骨干,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其中不乏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的人,但现实与理想的巨大出入、物质追求与现实收入的巨大反差,一定程度上致使个别人心理产生不平衡情绪,如果单位不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味强调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便会使他们不断弱化抵御诱惑的能力,极其容易“栽跟斗”、“犯错误”。如某市五年来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30-49岁共有90人,占涉案人数的77.6%,所占比重较大。
四、启示与完善: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一方面,应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觉悟;新时期应当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其与依法治国理念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效衔接,切实增强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觉悟。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行业、领域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基层组织人员尤其是单位中青年干部职工、业务骨干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使之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防腐拒变底线,培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建设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混乱,名目不清晰、走账不规范等问题,不仅为平账带来不必要麻烦,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因此,乡村组织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决定权分开制度以及涉及支农惠农资金的制表、审核制度,避免权力集中导致出现腐败灰色空间。二是强化监督力度。“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此为亘古不变的经验。乡镇(社区)要强化对村组织的财务管理监督力度,对每一笔收支情况均要严格检查、认真核对,尤其是涉及惠农扶贫的项目要把好“进出口”,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补助补贴的标准、条件和内容应定期公布和及时公开,增强村务财务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关口前移,强化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针对多发岗位,应当构建岗位风险点知识制度或手册,载明易发职务犯罪节点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对策建议。以一年或半年為周期,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纪委、检察机关等单位的联系,积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席制度。可结合检察机关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获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等形式定期开展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活动,不断筑牢拒腐防腐防线,增强职务犯罪预防能力。
(四)完善立法,构建专门性法律
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散落在各单位,虽对构建社会化预防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仍然存在着各单位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时不具体、不明确等问题,容易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现象。因此,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确保当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依靠刑事法律和党内法纪法规,转移到依靠专门性法律统领轨道上来,对惩治和预防涉农领域乃至其他领域职务犯罪将起到治本和保障作用[2]。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84.
[2]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2011(2):5.
[3]邹国正.涉农职务犯罪实证分析[J].前沿,2012(9):68.
[4]吴兴民.涉农犯罪的基本形态及防范对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5):89.
(责任编辑: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