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2018-10-22 07:01史宁王雪超
商业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垄断制度保障

史宁 王雪超

[摘 要]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套社会管理机制,它有机地整合了社会的各界力量,使之变成统一的整体。同时也对守信行为给予表扬,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使社会信用水平得到全方位的提高,从而能够让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表率、规范、奖惩等独特作用。但现阶段我国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信用缺失、信用法制建设缓慢、信用信息开放度不高、缺少相关的法律保障等。我国政府可以利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信用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等方法来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发挥政府的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 垄断;制度保障;信用数据

[中图分类号] D630;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8-0001-03

Abstract: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a set of social management mechanism, which integrates all social forces organically and makes it a unified whole. Meanwhile, it also gives praise to trustworthy behavior, punish dishonest conduct and improve the social credit level comprehensively, so as to keep a stable social economic order, the normal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government plays a unique role of model, standard, rewards and punishing in social credit system. However, there are problems for our govern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now: lack of government credit, slow credi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sufficient information openness and lack of relevant legal protection. The government can suppor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by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romoting the publicity of credit data for playing a key role of the government.

Key words: monopoly,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credit data

一、社會信用体系的概述

(一)信用、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信用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信用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诚实守信”、“一诺千金”。而所谓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已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有关金融领域的信用交易亦不断增加。为适应其需要,“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便应运而生,成为经济社会中连接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信用体系也称为国家信用体系,是国家针对市场上信用交易情况所制定的具体安排。社会信用体系明确约束了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行为。它有效地推进了社会主体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维护,倡导企业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换言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套社会管理机制,它有机地整合了社会的各界力量,使之变成统一的整体。同时也对守信行为给予表扬,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让全社会对诚实、守信原则有了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共同使社会信用水平得到全方位的提高,从而能够让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我国第一次提出社会信用问题是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即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以此为起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诚信、大公、远东、长城、鹏元等一批资信评估机构在北京、上海、深圳出现。他们是第一批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猛。同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又大力提倡民间资本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出现了深圳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银泰担保公司等民营信用担保机构。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的完善阶段。近年来,国家提出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政府部门和民营机构应将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在2014年国家提出了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刚要的具体通知,通知要求: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中国自古以来倡导讲诚信,古语有云:人无信,则无立。可见一个人若是不讲诚信,就无法在社会上站稳脚跟。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信用缺失现象还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方式刚刚转换,人们的素质特别是对诚信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各主体的经济利益还未得到有效梳理,往往使失信者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样会导致大家不遵守信用交易的秩序。诚信不仅仅是做人的原则,也是全社会应该遵循的办事准则。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所需要的。它可以改善国家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经济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有效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系统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同时,也能够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经济平稳又快地发展。

(三)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也大有不同。如果用相同的方式来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或许有些不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作用,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要健康高效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就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表率、规范、奖惩等独特作用。政府以其公信力,对全社会所有主体起到一个引导带头作用。政府可以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讲诚信,提高对诚信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信用能力。同时,失信行为给交易双方以及社会都会带来不可预期的损失,政府还可以对社会上的经济行为特别是信用交易进行监管和约束,发挥其监管职能。规范什么样的行为算守信以及失信行为,并奖励守信企业和个人,同时利用法律手段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不断地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因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信用出现缺失

政府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政策的不稳定性、官员知法犯法等方面。所谓政策的稳定性,是指政策在其有效期限内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它可以使政府在本届任期内大的政策方向不偏离,政府可以更好地利用政策去调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一旦缺失,经济秩序也就随之混乱。同时已经颁布的政策达不到其原有的目的,一些政策之间也会出现互相矛盾的现象,为不法分子钻政策的漏洞提供了便利。同时,近些年来有些政府官员服务意识淡漠,对于一些政府失信现象没有拿出有效的方式进行整改。部分地区将本应该免费提供的服务变成了收费项目,将政府效益化,没有切实转变政府工作作风。当政府出现贪腐的现象后,就会降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的信用形象,不利于政府建立有公信力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二)信用法制建设滞后

如果把社会信用体系比作一栋雄伟的建筑大楼,那么这座大楼的地基就是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使企业和个人意识到自己的失信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及时改正错误,按照规则行事。放眼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大都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而建设的,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应属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就已经开始着手建设信用法制,制定了若干条法律条文,并结合实际地将这些信用法律条文给予完善,形成了一套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失信违约现象频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信用方面的法制建设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没有适应现代经济发展方式,损害了信用在经济发展中的权威性。我国目前在信用立法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空白。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但通常情况下是以“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原则来对违法犯罪者量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急需出台一部《社会信用管理法》,明确信用交易中各主体责任,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提供准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三)信用信息开放度不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社会信用信息予以披露。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社会信用信息开放度不高对守信企业会造成一定影响,使群众无法分辨真假。众所周知,我国前几年出现的大头娃娃、三氯氰胺等奶业事件,造成人们对国产奶制品的惶恐,人们只知道哪些企业是不诚信的,却对安全生产的企业不得而知。形成国外供货商不断提高价格,而我国奶业品牌却无人问津,致使我国奶业损失惨重。因此,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信息开放度的增加,可以使经济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守信企业与个人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同时把失信企业清退出市场。使公民实施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及时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四)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只掌握在少数政府机构中,这就可能导致各民间机构获取到的信用信息标准不一,对社会信用管理工作达不到有效统一。没有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就会造成信用信息使用混乱的局面。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所以在各行业各部门联合征信方面还无法进行实际合作,更无法对失信者的出行,融资,创业等方面进行限制。现如今,经济发展已经离不开信用交易手段,以前“各扫门前雪”的信用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对信用的需求也已大幅度提高。这就需要政府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客观公正地反应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实际情况,减少信用误判,营造一种守信的交易环境。政府的规范作用没有得以体现。

三、对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首先,政府可以尽快组织专家制定并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明确政府、银行、其他商业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以及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次,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市场准入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征信管理条例》,根据不同人员和行业的特点,确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建立权威的诚信评价机构。要快速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身份证,每个社会经济主体单位都有一个特有的信用代码。同时,我国还需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来对失信者和失信企业进行法律严惩。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建立准确、合理的奖惩标准,对守信、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奖惩;第二,根据失信者行为的恶劣程度,将企业与个人的不良信用存档于數据库中;第三,建立被举报者申诉机制,用法律的手段严惩诬告、诽谤者,保护守信者的权益;第四,加强司法培训,有效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我国必须及早进行相应的立法准备,组织法律方面的专家加强研究,并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尽早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更好地体现政府的监管作用。

(二)统一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各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监管性等特点。其中,如何体现综合性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所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有着诸多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有的重叠,有的互相冲撞,极大地降低社会信用管理的效率。例如想要使一家失信企业退出市场,还需符合相关立法的规定。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去统一、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各组成部分,来保证信用信息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现如今,国家提倡各个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对于信用领域,也存在供需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信用领域进行供给侧改革。增加供给,倡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征信领域,使社会上对信用的供需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三)促进信用数据开放和机构间合作

在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实施对社会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的公开。对目前的信用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例如修改《保密法》,科学明确地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原则上政府信息都要實施透明公开,保障群众应有的知情权。政府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将守信者以及失信者的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当中。一旦失信者信息录入,全社会各主体单位都将知晓其违约失信行为,这一措施也可以减少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老赖现象”。

在一些涉及百姓衣食住行方面的行业,政府可以主动公布行业内各主体的信用信息,为进一步保障人民食品安全和出行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政府的征信服务部门要做好与信用信息使用者的系统对接工作,并同时兼顾信用信息的处理与加工,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准确有效的信用报告。引导社会各经济主体网上自主申报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信用信息的审核,使企业和个人均能通过此系统方便快捷地将个人信用信息纳入系统当中。同时也能让失信者的相关失信记录得以公开,方便全社会人员知晓。要加强与国内外优秀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同行业部门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服务水平。政府可以积极与民间信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协助其更好地采集信用信息,更好地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信用服务,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基础设施还依然很薄弱。无论是科技,教育,资金等方面均无法提供有保障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所以政府应该划拨专项预算用来支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例如建立科技创新度高的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大力提高社会信用管理的能力。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除了硬件设施之外还包括人才的储备。政府可以考虑在高校中创办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专业技术能力强的高素质信用管理人才。引导更多高素质人才投入到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当中去。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投人资金大,建设周期长,成本回收期较长,需要的人力物力也较大,政府因其非利益性,资金充足性等特点,成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的主要单位。同时也体现出政府的责任性,有效控制了一些企业对社会信用资源的垄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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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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