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庄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00)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进行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改革。根据相关学者对于文献的梳理发现,我国对于医患关系的研究就是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而开展起来的。赵怀娟[1]研究了从1980—2010年关于医患关系的学术论文,她将医患关系的研究轨迹分为三个阶段,其中2000—2010年对于医患关系的关注热度迅速增加,相关文献也达到2 196篇。曹茹[2]通过社会心态演变的角度研究医患关系时发现从2009年—2014年,我国医患关系的紧张趋势有所趋缓但复杂程度不减。医患矛盾是指发生在医方与患方两主体之间,两者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内在的情感性不满或外在的行为纠纷、对抗。在具体的医患矛盾中,双方的不满情绪与对抗行为常常交织在一起,因此才造成如今医患矛盾频繁发生且伤害性较大的现状。
我国学者对于医患矛盾的分类已经有所研究与成就,例如吴小英[3]将医患纠纷分为费用型、风险型、患者延误型、事故型四类;何颂跃[4]将医患纠纷划分为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误解性医疗纠纷、医院内感染纠纷等类型;汤应武和李江涛[5]区分了原因、激化程度、医务人员有无过失、规模、性质和严重性等六种分类标准。不过笔者还是比较认同朱力和袁迎春[6]两位学者根据矛盾源来划分医患矛盾,即由医疗结果、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医疗费用、医疗时间和医疗贿赂引起的医患矛盾。具体来说医疗结果未达到患者预期,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欠佳引起患方不满,医疗服务中医方态度不佳导致医患双方沟通无能引起的矛盾,“以药养医”的现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高昂使患者无力承担,就诊时间短暂与就诊排队时间冗长形成的鲜明对比,医疗服务中存在的贿赂情况等等,这一系列都是医患矛盾在当下出现的原因。
大量文献对于规范医患关系的改善都提出要以法治的方法来解决,例如李正关在其研究医患关系的文献中认为,法制因素是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子:一是要规范医患关系的法规建设;二是要完善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是否能从根源上解决医患矛盾仍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医疗风险是由于衰老、疾病、死亡、伤残等原因所引起的人生风险,疾病风险是由于人体所患疾病导致的风险。就其特点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其存在普遍性,即这是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且难以回避的;其次,通常情况下这种人生风险的危害巨大,因为它必然损害人体健康,造成暂时或永久性劳动能力的丧失,甚至死亡;第三,疾病的种类纷杂繁复,会由于个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且存在着人类未知与无法控制的疾病[7]。众所周知,医疗风险本身具有不可控制性、客观存在性和无法预见性,因此只要人有患病的可能那么就会有潜在的医疗风险。尝试分析医患矛盾的本质,如上文所述,医患矛盾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患方认为医方治疗无效、患方认为医方收取贿赂红包及回扣所引发的不满、患方不远千里看病却得不到医生对于疾病的重视、患方花了很多时间排队就诊但就诊时间却寥寥无几。医患矛盾可能发生在就诊前,就诊时或就诊后,通常表现为言语上的争执、肢体上的冲突更有甚者表现为向医方行凶。笔者认为医患矛盾的本质,其实质就是两个不同主体由于没有满足心理预期所产生的言语或肢体性冲突,并且相当程度上,它是对于人性中道德与伦理的冲击。加之,医患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医方有专业的医学背景,往往掌握更多的医疗知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虽然患方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疾病的知识,但是相对来说其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安全感。因此,由于主体的心理预期是无法预测且因人而异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一种确实存在于医患双方之间的问题,所以医患矛盾的发生往往有着无法预测性,立法无法从根源上预防医患矛盾的产生。
假使医患矛盾已经发生,大多数人因为怕麻烦或者不想把事情扩大化会选择私下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法律无法对这一部分的人群采取强制干预的手段去解决医患矛盾。根据上海农工民主党徐汇区委2005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中单位调解和个人了断的共占75.8%,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仅占24.2%,可见私下解决医患矛盾的还是占多数,而用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矛盾的不到四分之一。再者,假使采用立法的方法来规避医患矛盾,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也无济于事。到时会出现尽管相关法律条文明确,但是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执行所导致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无有效执行力的问题。第三,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医患矛盾类型丰富多样,对于发生医疗事故这样的大事件大矛盾,立法规范相应的责任机制会对医患矛盾起到一定缓解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其余的其实都是由小矛盾而引发的双方口角或身体碰撞,大家争的是一口气,立法能否解决这样具体的小矛盾还是值得商榷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医疗服务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其专业性特别强,医疗服务提供包括护士、医生、护工等,对于提供服务对象的责任划分,医生是否尽其职责或是矛盾发生的对错判定,立法都无法具体化的展开。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在法律法规适用上呈现出“二元化”现象,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不能相互衔接统一,有的甚至互相抵触。如果说之后出台专项解决医患矛盾的法律,那么其制定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它必须要能够明确医患矛盾发生的是非对错且所含内容必须要体现医疗关系的层次多样化。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概括性是指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对于具体的医疗规范,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细节是无法一一列举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假使利用法律来规范医患关系,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说只是用法律这个工具维护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医患矛盾在当事人医方和患方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无法根治。法律中的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方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医方和患方都是有血有肉的平凡人,他们在处理问题时都有着自己的内在情感和做事原则,有的医生认为自己的工资没有达到自己的辛苦程度,所以推荐高价药;有的医务人员每天辛苦工作,回答病人问题,但是有时候因为不舒服稍稍怠慢、态度不佳而引起的争执;患者辛苦排队一夜但只得到5分钟的诊疗时间使人恼火;患者家属四处借钱看病,最后患者不幸离世对他们的打击巨大。以上这些现象似乎都有着其内在的情感逻辑,他们都有自己的苦衷和感情,看上去都是合理并可接受的。但是当这些主体都觉得自己有理并发生冲突争吵时,他们并没有去体谅他们不同群体的情感逻辑,此时,医患矛盾就更像是人性中道德与伦理的冲击,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这样的理性工具来解决矛盾。加之,医院本身就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有一定的公益性,医生群体应该自发的为病人着想,用法律武器制约情感恐怕不合适。除此之外,医疗服务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患方对于医方的信息垄断优势不免产生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的情感也不会因为法律的介入而消亡。总体来说,情感桥梁需要医患双方共同构建,建立彼此的信任,而不可能仅仅运用法律这样的理性武器来根治。
立法成本体现在立法的前前后后,不仅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成本,法律制定后的执行上也需要成本,除这两者之外还有社会成本。首先,立法涉及立法机关运转及其立法工作人员的费用;其次收集立法信息和立法资料以及形成立法草案所需费用;审议立法草案与修订立法文本需要费用;制作法律文本需要费用;公布与传播法律、法规需要费用;立法还有一定的机会成本[8]。立法过程成本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因调研、征询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而花费的成本。立法主体由过去的党政机关领导立法变为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多主体参与势必会增加一定的成本;立法过程变得复杂,需要各方面知识与国内外相关经验;人们的成本意识逐渐增强。执法成本如执法机构开办、运营费用、人员工资、购置设备、建立网络、协调与其他机构关系以及各种财务成本等等。社会成本属于一种间接成本,分有形与无形两种形式。有形的部分包括一项立法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社会特定人群的收益或负收益的大小,无形的社会成本则表现为立法活动对其所造成的潜在影响,此处主要指不利影响,它既包括经济上难以预测的损失,也包括对不公正的心理体验,抑或是对未来信心的打击,以及因此导致的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除此之外,如今已有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在处理医患矛盾的时候都有可值得借鉴的法规条例。那么关于医患矛盾的专门法律是否有必要出台还有待考证,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弥补法律在处理医患矛盾中的法律空白,从而避免重复立法的现象出现。
对于医患矛盾的升级加剧是社会大众都不想看到的,因为医患关系紧张必然会导致医患互相不信任、医疗秩序紊乱、甚至是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因此,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缓解医患矛盾加剧的主体应当有四个,首先是政府,作为坚强的后盾应该增加公共卫生费用的支出,而且还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疏通医患沟通渠道;其次医方,应该增强医德方面的素质教育,增强医生的沟通能力;患方应做到理智就医,遵纪守法以平常的心态对待医患关系;媒体作为宣传的重要载体应如实报道。只有以上四个主体各尽其职,才能使医患双方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和谐共处,共创健康绿色的医患关系。
从学者的研究中发现,我国医疗费用支出近些年来确实在不断增加,但是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来说还是存在不足的现象,特别是在人均医疗卫生费用支出这一项上,从现有的数据看,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是差距不小。由于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疆域辽阔且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所不可避免的问题,所以针对此现象,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缓解医患矛盾的升级。首先,政府应加大对于公共卫生费用的支出,尽管Tang S[9]和刘军强[10]等学者对于我国公共卫生总费用的增长都抱有信心,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人均卫生费用在国际上比较仍是差距甚大;其次,政府要带头完善医疗体制改革,打破“以药养医”的局面,适当提高门诊收费标准,杜绝医药代表贿赂医生的不当行为,建立干净透明的医疗氛围;第三,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障范围,鼓励患者参与医疗意外保险,使发生医疗意外和并发证导致的医疗损害也要得到赔偿,创建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医疗风险保险基金,建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由于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低,因此中国保监会从2014年开始推进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为了拓宽医疗纠纷的一种可行性解决途径,目的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患双方的矛盾升级;第四,由于患者都希望进入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治疗而造成的三甲医院门庭若市、矛盾集中的情况,政府应该开放医生多点执业,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水平医生的流动制度,使患者能够打破扎堆大城市三级医院的魔咒,同时也要大力支持基层医院,特别是社区医院的医护队伍建设,减少三级医院就诊压力的同时,也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诊服务;第五,可借鉴江西省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功案例并进行普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法官、医师、药师、律师及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组成,这样就避免了患者认为在判定医疗纠纷中的公平性问题,使医疗纠纷可以得到更公开透明的解决;第六,逐步建立及完善各地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和就医模式,缓解医疗资源紧张困局[11]。
医生作为掌握医疗知识的信息主导群体,首先
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学习,使自己的专业技术,得到患方的认可与信任;其次,还要加强自身道德素质建设,医疗行业是救死扶伤的光荣职业,不是一个圈钱的机构,必须重拾社会大众对此职业的尊重。傅兴华等认为医生缺少与患者的直接交流来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顾虑意识,或者由于缺乏沟通技巧导致效果欠缺[12]。医疗行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沟通能力,在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服务意识的提升,为身患疾病的患方送去更多贴心服务,将患者的病情如实陈述,对于患者提出的问题也应给予耐心的回答与最佳解决方案。对于缺乏沟通技巧的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应该为医护人员提供沟通能力和耐心的专职辅导与培训,由于理论与实际总是存在一定差距,医院可在结课之后让专业沟通能力老师跟踪记录下医生在实际接诊时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并提出指导意见;医疗机构还应该加强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并制定一套完整的医疗纠纷应急机制,在发生医患矛盾时及时进行处理和疏导,预防医患矛盾的产生或使医患矛盾在刚开始时就得到遏制,以免矛盾升级。为了能与患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医方还可在医院中设立意见处,患方在就诊过程中认为医方存在任何问题都可以到意见处进行反馈,这大大拉近了医患双方的距离,使医方及时了解相关不足之处并及时改正,这样至少一部分的医患矛盾就能够尽快解决。医方还可以定期在各社区进行健康讲座等活动,目的是增强社会大众的健康知识及关注健康的意识,可教授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知识等,更重要的是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重新拾起大众对于医生这一职业的尊重与理解。
身患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求医心切的同时要以理性的心态来面对,要增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患方自身应学习必要的医疗知识,不能做医盲,要相信医生的医疗背景及专业技术,如果遇到和医生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多问多查多沟通,不要将疑惑放在心里最后积累成一种不信任感。其次,要深刻理解医疗风险和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知晓不是所有疾病都是可治愈的,而且在进行治疗时都可能有潜在的医疗风险存在,因此要理解医护人员的工作,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要冷静,不能做法盲,要用理性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患方在进行就诊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尽可能的在不幸发生的时候减少自己的损失。
媒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与联结社会大众的重要桥梁,应该承担起搭建医患关系良性沟通的平台。首先,当医患矛盾发生时,媒体应该客观公正地报道,不得恶化医患关系或是为一己之利而播报虚假信息,不得以博取新闻眼球为目的报道医患矛盾的事件从而误导大众。其次,媒体有义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同等表达权,使双方处在平等的对话关系中,共同理性参与疾病诊疗[13]。媒体理应担负起传播正能量的使命,使社会大众重拾对医生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伟大形象,宣传医生辛苦工作的感人事迹,增加患方对于医生工作的理解和尊重,促进医患双方的互相理解和信任感,创造良好的医患氛围。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宣传往往是新媒体的聊天平台,所以这些平台应当做好“信息过滤器”,做到还原事实真相。在调查事情原委之前,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让社会舆论伤害到任何一方。
医患矛盾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它的根源其实更在于人性中道德与伦理的冲击。矛盾的根源在于医患双方都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这是作为理性人无法抹灭的人性使然。因此要预防医患矛盾,只能通过对医患双方进行思想教育,医方是救死扶伤的群体,他们应该为病人的病情着想;而患方也应该多为医方考虑,只有双方多为彼此着想,才能避免一部分的医患矛盾发生。当医患矛盾发生之后,应该加强建设纾解渠道,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协调机构,建立完备的投诉对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