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书记制度现状及改革完善对策途径

2018-10-21 22:37王诚勇
文存阅刊 2018年25期
关键词:完善制度现状

摘要:人民书记员,指在人民法院中拥有着记录庭审,协助法官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事物职责的有着较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人员。但人们对书记员的关注很少,对其也没有系统性深层次的研究。到后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书记员的混乱局面,但并没有深层次的改善书记员制度。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是对整个司法建设的大幅推动。

关键词:法院书记员;现状;制度;改革;完善

人民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在国家审判机关中主要负责着庭审记录,同时也会协助法官去解决其他有关审判事项。作为法院整体中关键部分,其拥有能力的高低,都对法院所进行工作的顺利程度和审判案件质量的提高都有着极为紧要的作用,也极大的影响了法院在众人民心中的感觉。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在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陷入了僵化。随着时间的迈步,我国经济不断的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发展奇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改革也迈开了新的步伐。广大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长、案件数量、复杂程度的提升都让法院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司法机关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而书记员制度没有人去完善这就导致了其落后的状态阻碍了司法改革。

一、法院书记员制度概论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而在《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中也写出了:“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这些法律指出了书记员在法院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并且书记员所要做的工作,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着相关规定。而书记员也为审判活动进行着护航,并且其工作也影响着案件被审判的效率。在我国法院中书记员主要是三种人任职。一为我国在编公务员,二为向社会招聘的书记员,三为编外临时工性质人员,书记员的职责广泛包括了诉讼的全部流程还有一些关于案件的记录,可以说书记员的工作十分繁重的同时也十分重要。书记员制度的重要性更需被看重。制度的完善不仅仅对书记员有着好处,同时也对深化司法改革有着极为重大的推进作用。

二、我国现行书记员的制度及其进步

在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的今天,法治建设也越来越深入、广泛。关于书记员的制度建设早在1999年就初步提出了一些想法,2002年又明确的提出对其的规范,2003年又提出了加大试点工作。1999年上海首先进行了书记员改革试点,后续,又相继在天津塘沽区,吉林省等法院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来规范书记员的各项要求。在《管理》的出台之后书记员就成为了一个单独的管理序列。该《管理》将书记员的职务认定为其在进行审判过程中履行辅助职责。其工作必须是在由法官指导的情况下完成,同时也规定了书记员作为一个独立的序列来管理。对于书记员应该履行的职务,《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书记员需要完成在案件审理时开庭之前的一切准备,其次开庭时,书记员要完成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除此以外,还要维护宣布纪律,核对各方的出庭情况。之后,书記员要将卷宗收纳整齐,归档。除此以外,《管理》还要求书记员要把法官所给予的其他工作完成。而对于书记员的录取,《管理》也有详细规定,其必须有我国国籍,还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工作素养,并且人员必须满18岁,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尽管有了《管理》对书记员制度进行了规范,但是实施情况不尽人意,书记员的数量还是十分短缺。06年后,最高院对书记员的招聘进行了一些规定,至此我国有关于书记员的政策体系有了初步的框架。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前进道路,14年7月在上海启动了试点司法改革,其对书记员进行了分级,让制度更为完善。

三、有关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的问题

我国专门管理书记员的法律只有《管理》,其制度的改革远远落后其他法律,尽管有着不断的改进,但是没有着对书记员一致的、细化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业界的书记员管理情况较乱,各地管理要求参差不齐。除了以上的情况,书记员的职务也没有着详细的分工,在法律中的规定也含糊不清,这就导致了书记员的工作被不断的加大,让书记员苦不堪言。所以书记员的工作细化必须提上日程。而除了书记员的职责模糊外,书记员的录入标准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规范,入职也没有专业的培训,这也是书记员制度一个不合理的现状。对于书记员来说,前景的不明亮也是该职业不景气的重要原因。

四、如何完善我国书记员制度

完善我国书记员的制度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首先应该对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细化书记员的各项职责,不让书记员的工作复杂繁重,也不要让其无事可做,成为闲职。其次完善好对书记员的培训,明确好书记员应该具备的各种职业技能,及其必须能力。最后将书记员的晋升制度完善好,不要让在其位置上的优秀人员在这一位置上前途黑暗,让其有动力,有目标地完成工作。同时也要将书记员与法官队伍联系起来,规范好各职业在队伍中的占比,形成有机联动。

结论

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法院的队伍组成必将逐步趋于科学,而书记员是法院中的重要部分,我国更应该加强对书记员制度的深化改革,争取早日的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书记员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许靖研.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D].延边大学,2015.

作者简介:

王诚勇(1964年—),男,辽宁锦州人,本科,学士学位,副教授,现就职于辽宁建筑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课题名称:

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编号:LNGFDYKT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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