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振华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融合程度逐渐加深。但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与不足,因此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中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获得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概述
第一,支付结算模式。目前被广泛使用的支付结算软件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百度钱包等。这种第三方支付方式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渐完善,支付场景也更加活跃。截止到2017年,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得出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经超过了10万亿,可见增长速度之快。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是导致第三方支付出现的主要原因,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第二,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中包含P2P与众筹,尤其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其可以对传统金融市场的遗漏进行弥补,将金融更加民主化、自由化。众筹可从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即广大群众进行资金的筹集,如“天使汇”等众筹平台,已经超过10万人注册,30000多家企业进行登记.300多个项目的融资数量超过了30亿元人民币。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解析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创新与发展,需要利用有效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例如:互联网具备高效、快捷等特点,经常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电子合同取证难等问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互联网金融资金管理、收费等方面还存在较多漏洞与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极快,但相关监管法律的更新速度较慢,导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全面的问题,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获取不法收益等情况。
(二)现行法律監管体系监管界限模糊
在目前我国采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中,没有将各个监管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互联网还具备混业经营的特点,金融产品会由多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导致法律监管工作开展顺序混乱,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在目前采用的互联网金融分业法律监管中,在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以及产品的实际才做中,无法正确区分各个机构与业务的类型,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形成高效的整治体系,甚至还会出现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部门由于监管规范等因素导致监管工作冲突。分业监管导致监管机构界限不明晰,引发各监管机构、部门监管不到位,甚至是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电子数据认证及金融主体身份模糊
1.电子证据缺乏法律与技术保障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将电子数据加入法律规定中,但目前没有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认证制定有效法律。部分传统证据的法律规则与电子数据不相符,导致电子数据的认证效率低下。
2.互联网金融主体身份模糊
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都需要用户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因经常会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导致大量用户在注册时会提供假信息,部分企业为了增强自身利益,也没有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审核与保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主体身份模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补充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漏洞。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与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较为滞后,也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各个金融模式的业务边界较为模糊,因此需要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增强电子合同等相关电子数据的实效性,才能补充立法方面的漏洞,要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制定针对性、前瞻性更强的相关法律,例如:电子交易法律、电子商务安全信息保护法律等。在现有的法律中,如果不能包含互联网金融特点或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与此同时,在现有的法律监管制度中如果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方面,也应及时进行补充。在互联网金融实际运行时,需要使用相关技术例如数据信息的保护、身份信息验证、密钥管理等,这些技术也应遵循相关规定与标准。第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法律漏洞,例如:网络借贷、众筹等。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准确定位,也没有使用统一的监管原则,导致监管主体都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行为,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非法集资、诈骗等。为了解决相应问题,应借鉴国外有效的法律监管办法与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特点制定更加完善、高效的法律法规。
(二)构建完善、多层次法律监管制度
第一,对资金严格管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也没有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与作用充分发挥,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弥补传统金融诸多不足方面都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尤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漏洞,需要高度重视,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增强监管水平,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的稳定发展。为了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充分发挥,需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创新与发展环境,不能设立过高的门槛,避免对市场的积极性造成影响,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鼓励,对内部的风险严格防控,制定相关标准,监管部门应监督互联网金融做好金融创新并实施严格监管。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隔离进行严格控制,例如:在2013年发生的福翔创投事件,仅上线三天就携款潜逃。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增强互联网金融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不同行业的发展趋势与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分级监管制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成立专门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产品数量与规模逐年增加,部分企业将原本不相干的产品进行整合,对法律监管造成了不良影响,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这种混业经营问题很是头疼。基于这种情况,需要将互联网法律监管的架构进行改革。可以采用集中监管模式,将各种法律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可以有效减少法律监管成本,还可以避免出现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另外为了增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力度,应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协调各个监管部门,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与资源调动,避免分业监管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减少监管矛盾。
(三)增强电子数据采信和保护水平
我国目前针对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还是票据法、担保法,这些法律都会存在互联网金融不适应的地方,因此需要扩大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范围。在我国的司法以及监管机构中,缺少计算机知识复合型人才,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的数量也极少,为了增加电子证据的采信能力,司法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相关技术的水平与能力,增加复合型人才的数量,促进监管方式获得转变。另外,还应增设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增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功能,在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时,需要将鉴定程序公开,从而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保障。
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中存在的主体模糊的问题,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消费者追求更加便捷、高效的用户操作体验,互联网企业为了增强自身获得的效益、增加客户数量,经常会出现不審核用户信息的问题,为了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监管力度,监管部门需要督促企业增强信息审查力度。对于盗取用户隐私信息、贩卖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要严惩不贷。在电子证据立法中还存在较多不足,应将其中的不足之处尽快完善,尤其是立法中关于电子证据使用范围的不明确的相关条文应作出明确解释,解决电子证据原件认证难等相关问题,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潮流。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首先,需要构建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征信平台的各种行为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将互联网金融模式作为基础,将经营形式进行创新、明确规定各项违规处罚条例,基于国家立法层面收集相关信息增强使用范围,严惩当事人的违法收集信息等相关违法行为。其次,应将互联网金融信息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当中,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信息,通过对央行征信系统信息的合理利用,可减少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互联网金融还应该构建自身的征信系统平台,可借鉴国外完善的借贷业务征信评分机制,可有效降低各类金融风险。还应构建全国范围的征信体系,通过引进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的方式,可以有效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使信贷违约惩罚机制逐渐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语
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融合速度日益增快,衍生出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不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效的法律监管,将会对人们的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也会使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秩序混乱。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与完善,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各个监管部门、机构之间形成良好沟通,加强监管力度与水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获得发展,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闫晓琴.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兰州大学.2016.
[2]徐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