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敬
摘要:醉驾入刑后,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了醉驾后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传统酒文化等影响,醉驾案件仍然多发,本文通过分布案发原因及办理难点,试图提出解决之法。
关键词:醉驾;特点;完善办理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驾”)。醉驾入刑后,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了醉驾后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醉驾行为仍时有发生,且在一定程度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以J省N市为例,该市2015年至2017年办理的醉驾案件分别为355人、376人、384人。本文试图对醉驾行为的特点、案发原因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尝试提出相应对策。
一、醉驾犯罪存在特点
通过分析J省N市2015年至2017年办理的醉驾案件,可以发现醉驾案件主要存在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为男性。受我国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为男性实施,女性醉驾行为数量较少,在醉驾案件中男性犯罪率达90%以上。二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通过分析发现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人对醉驾的危害认识高于其他人,超过70%醉驾人员文化在高中及高中以下。三是醉酒涉及车型多为摩托车。摩托车以其便捷性和较为低廉的特点,在城郊及农村保有量较高,加上部分行为人误认为醉酒驾驶汽车才构成犯罪,导致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明细多于醉酒驾驶汽车。四是再犯率高于一般犯罪。醉驾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多数首次醉驾认为不会被判处实行,部分人员认为醉驾的处理主要是缴纳罚金,无严重后果,未能从中吸取教训,导致再犯率明显高于其他犯罪。
二、醉驾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受传统酒文化影响至深。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劝酒、派酒等不良风俗一直流传不止,而多数喝酒人碍于面子,又不能不喝,这就使得醉驾成为可能。通过分析已办醉驾案件,可以发现较大比例是因为他人劝酒后喝酒所致。二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醉驾入刑以来,一些人没有转变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不甚了解,不知道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或者心存侥幸、麻痹大意,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没事,将安全意识抛到脑后。三是醉驾犯罪成本不高。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只要犯罪分子醉酒程度不高,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虽造成轻微事故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从而未能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办理醉驾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血液提取和检测不规范
一是提取不规范。醉驾案件中,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行为人涉嫌醉驾,需要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液以进一步检验,由于此阶段并非刑事侦查活动,而是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缺少诸如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等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检测不及时。司法实践中,会存在醉驾嫌疑人被查获后逃逸又自首的问题,因中间间隔的时间比较长,造成证据矛盾,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三是检测标准不统一。对于血液酒精含量的檢测,司法部、公安部分别有出具相关标准,但标准内容又不尽相同,导致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混乱。
(二)处罚标准把握不准
一是量刑标准不统一。通过查询各地法院判决文书,笔者发现各地对判处实刑、缓刑的标准统一,对罚金刑的判处也存在明显差异,存在相近案情相同情节,在A法院判处实刑,在B法院却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二是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标准不同。《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使用相对不起诉条件。具体到醉驾案件中,究竟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在认识上不一致,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件可能出现诉与不诉两种结果,或者起诉后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
(三)自首的认定较为模糊
比较常见的是行为人因醉驾被查获后,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及时进行讯问,后面又电话通知其到交警部门接受讯问的,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此类情形,该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是自首,有的人认为只是犯罪嫌疑人比较配合公安机关,只能认定为坦白。
(四)外来涉案人员取保候审难
司法实践中,对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但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系无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较为困难,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往往一捕了之,一定情况下影响了外来涉案人员的权利保障。
四、如何完善办理醉驾案件办理
(一)部门联动,确保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醉驾涉及的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刑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因此,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起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使醉驾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大路面检查工作力度,尤其在节假日,实行“全天候”巡查,不让酒后驾车者“漏网”,同时还应加强证据的收集力度,严格规范血液提取和检测流程。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证据,做到正确、快速起诉。法院要根据醉驾者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依法准确量刑。各地司法部门可就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在立法上应适当提升刑罚幅度,加大对醉驾犯罪的处罚和震慑力度。
(二)宽严相济,完善醉驾案件不起诉机制
要进一步统一办理醉驾案件的不起诉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对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醉驾者,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动,确保醉驾行为人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以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也可要求其进行社会公益服务,在进行社会公益服务的过程中,让行为人接受教育、改造,既消弭醉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又修复社会关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提高全社会对醉驾行为危害的认识。应加大对醉驾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务农人员、摩托车驾驶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要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要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法治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借助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平台,及时敲响安全行车警钟。
参考文献:
[1]钱愉璐《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年11期》
[2]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于刑事处罚,标准如何认定《华西都市报》2017年5月15日
[3]张红良《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看刑罚的理性适用——从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说起》《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