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审理制度

2018-10-21 18:44刘瑶
科教新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医疗费抚养费义务

刘瑶

日本早在2003年修改《母子、父子及寡妇福利法》时,就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做出了规定。母子家庭的儿童,双亲应当负担抚养儿童所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为了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未直接监护儿童的父母应当努力确保履行对儿童的抚养费义务。

2011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66 条规定,父母协议离婚时,应在协议中规定子女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监护子女的费用分担、其他监护子女的必要事项,最优先考虑子女利益。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家庭法院确定这些事项。如果家庭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对作出的决定进行变更。然而,给付抚养费并非离婚的必要条件,即使未约定抚养费事项,法院也可判决离婚。而且,只要当事人未申请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不得对此作出判决。

日本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未将抚养费的约定作为离婚的必要条件,需要当事人向家庭法院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才会处理这一问题。法院一般是敦促夫妻间自主和解,不愿和解时由法院调解,若调解成功,法院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产生强制执行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资料和证据作出裁判。

日本在法律上将不满20岁的人口规定为未成年人,义务人有义务在子女满20岁前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满20岁的子女存在特别情况,法院可以作出继续给付抚养费的判决。

理论上认为对20岁以上无收入的子女支付抚养费,其依据为民法典上亲属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其情形主要包括子女考入大学需要支付学费、子女因疾病住院需要支付医疗费等。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扶助义务,无论如何都不能直接认为父母应当负担其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但是目前在日本,无论男女,进入4 年制大学的比例相当高,在这一状态下,子女进入4 年制大学后,学习优先,学费和生活费不足的问题应当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财力状况等作出判决。目前,日本各家庭法院对成年子女請求离婚后的父母支付抚养费或医疗费的案件已经达成共识,子女若无经济来源,父母仍然有义务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或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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