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雪时被同学铲伤法院判学校担责三成

2018-10-21 18:44潘从武
科教新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王虎交通费误工费

潘从武

事件回放:张亮和王虎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学校六年级的同班同学。2016年3月3日,该班班主任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本班学生利用课间时间清理校园内的积雪。王虎在扔雪时,铁锹甩到了张亮左侧面颊,致挫裂伤。学校立即将张亮送到医院就诊。经治疗,伤口长好了,可张亮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发后,王虎的家长给付了3000元钱。他们表示这是學校组织的活动,自己只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学校则称,学校每学期都制定有室外教育活动方案,开学第一天班级就上了安全课,学校尽到了合理的教学职责,也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亮家长将王虎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14733元、误工费507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损害事件发生于校园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综合案情后,法院根据王虎和学校对于张亮损伤的过错程度,判定王虎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令两被告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医疗费14733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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