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费抵扣问题

2017-05-16 19:53黄娟
财会学习 2017年9期

黄娟

摘要:交通费在企业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频繁出现,对于会计人员而言,是非常熟悉不过的经济业务。近几年,由于营改增的全面推广,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深入学习新的法规政策,导致在企业发生的交通费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这一问题上一知半解。本文基于新的法规政策背景,通过举例方式对企业发生的各种交通费是否能够抵扣这一问题就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交通费;抵扣;营改增

一、相关概念

一般而言,企业发生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办公交通费、通勤交通费。办公交通费和通勤交通费一般适用于在岗人员以及不享受办公交通费员工。常见的交通费用有公交费、公交IC卡充值费用、打的费用、汽车的汽油费用、汽车的租赁费用、过路过桥费用等。

抵扣在国内一般意义上讲即增值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减税额(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其中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企业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利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因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最后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

二、可能与交通费用相关不可抵扣进项税规定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七项中,一般情况下与交通费用有关的项目有两项。

第一项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个规定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是具有唯一用途的,用于上述所说的各个不可抵扣项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既用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又用于可抵扣项目,则不满足此项规定,即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项是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里所涉及的旅客运输服务是“购进”性质的,而非自有的“用于”旅客运输服务。在抵扣实务中应区分“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与“用于”旅客运输服务。这里不能抵扣的原因主要是无法界定到底是企业还是个人接受了该项旅客运输服务。

上述规定所指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要清楚交通费的抵扣问题,要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进项税额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项目应该非常熟悉。交通费用发生时,应该正确区分是“购进”的旅还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增指数纳税人“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三、举例分析交通费的抵扣问题

现通过七种实例具体分析说明交通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

第一种:某公司员工李华,因公乘坐飞机到上海出差,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此交通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解析:该项交通费用属于“购进”性质,虽然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属于可抵扣的项目,但是由于“购进”的是旅客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该种交通费用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种:某公司员工李华驾驶本公司自有车辆出差至上海,路途中发生油费、过路过桥等一系列交通费用(取得相关合法扣税凭证)。

解析:该公司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而是将公司自有车辆“用于”旅客服务,并且用于可抵扣项目,因此相关交通费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第三种:某公司员工李华租用一小汽车出差至上海,小车由本公司驾驶员驾驶,路途中发生油费、过路过桥等一系列交通费用(取得相关合法扣税凭证)。假设租车费用可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解析:该案例中反应的是经营性租赁服务的“购进”活动,并不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并且用于可抵扣项目,因此,发生的相关交通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四种:某公司员工李华租用一小汽车出差至上海,由租赁公司负责安排驾驶员及路途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取得相关合法扣税凭证)。

解析:该案例中反应的是某公司从租赁公司“购进”了运输服务,并且是旅客运输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该种交通费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运输工具的租赁活动在增值税中属于经营性租赁业务,但是在租赁运输工具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并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费用,这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税率也不一样。

第五种:某公司租赁车辆,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已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解析:该案例反应的是租赁车辆用于集体福利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该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允许抵扣。

第六种:某公司从租赁公司租用车辆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该车同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租赁车辆的发生的交通费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解析:该案例反应的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根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该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可以抵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4.

[2]翟纯垲.交通费抵扣并不难[N].中国税务报,2016,9.

(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