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勇 李帅
摘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基础,它和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休戚相关,密不可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也开始由政府权利机构主导转入市场化改革,如何调整好市政公用事业中国家行政机构和经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本文中笔者就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及其相關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国家城乡一体化工程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在解决了自身温饱问题之后,开始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生活质量水平,于是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理开始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目前传统政府主导模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个人需求,人们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心理需求与城市中市政公用事业的实际现状之间的矛盾开始凸现。特别是,一方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落后,相关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公共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几乎广泛存在于各大中小城市。而另一方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大多由政府提供,人员管理缺乏流动性竞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实施和管理效率低下,市政公共权利的使用缺乏监督,其效率和公平问题已经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各大城市开始纷纷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市场化改革,如何完成由传统的政府主导得市政公用事业向市场化改革,充分解决好我国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无法满足人民现有需求的矛盾,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政共用事业体制,为城市现代化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下文笔者就目前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路,并分析其解决措施。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市政市政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体公众利益与公众安全,因此,传统上它是由城市行政权利机构承担社会职责进行管理的特殊行业,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类企业大多是趋利的,所以,当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种种问题,需要城市行政机构的参与和监督。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参与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市场化的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潜力还有待开放和开发,例如:城市道路、桥梁和公用交通的市场经营权还有待放开;水、电、液化气等市场化经营领域基本还在国企事业单位的垄断之下,缺乏良性竞争氛围;城市中广场、公园的布局、规划和管理模式也需要进一步更加人性化的完善。
(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准入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各大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方式主要有:中外合资、政府建设后转让、政府和私人合作等等,主要是城市行政机构先完成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然后转让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或是通过转让未来的经营权吸引资金外进行转让,而这种市场化的参与模式又容易造成新的垄断,只是由城市行政权利机构的垄断转变为行政权利机构所选择一些大型企业的垄断,这种垄断又会造成新的问题。
二、针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需要城市行政做出必要的努力,目前,国家已经对城市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相对具体明确地要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从传统的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变化为维护市场规范。而原来由事业单位行驶的行政职能也被基本收回,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关系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合同契约关系,城市的水电气和交通等垄断性行业也开始和部分企业进行合作。但是,进一步实现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一)、积极培育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体系和企业准入制度,提高市场参与比例
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还比较薄弱,其资金投入不足、主体单一、利用效率低而且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容易滋生腐败,因此,使各类企业在授权的时间和范围内取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的同时,城市行政权利机构保持一定的监督权利,加快各种非公有制资金参与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体系,才能适应满足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同时,在完善市场化改革体系中还应注意形成系统化的企业准入机制,在形成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准入机制时,首先,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即在选择合作的企业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择优原则;其次,要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即保证一定成本的前提下,给合作单位留有盈利空间;再次,坚持资金、技术和制度并行的原则,避免过于偏重资金的引入;最后,坚持“监督”原则,不仅包括行政权利机构对市场的监督,还包括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机构和各种参与企业的监督,以便对市政公用事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在法制下进行
我国的法制建设历史较短,市政公用事业的各种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而由于立法程序的原因,一项法律法规从开始编订到颁布再到实施,需要较长的时间,而近年来,社会经济和环境迅速变化,法制系统的形成速度很难满足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变更的速度,因此,从司法程序上方面进行改革,可以为我国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奠定坚实法制基础。同时,市政公用事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市政公用事业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发生矛盾的情形,需要提前推进相关特定得法律规定以便为矛盾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市场化改革,不仅与市政公用事业中市场经济的地位紧密联系,还需要行政权利机构积极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开展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向前发展登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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