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军锋
摘要: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高校改革发展,灵活高校用人机制的有力补充形式。文章以陕西某省属C高校近十七年的实践为例,介绍了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践情况。
关键词:高校 人事代理制度 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3-0164-02
我国高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人事代理制度,高校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一直进行着摸索和尝试,特别是在机构编制、薪酬制度、后勤社会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本文以陕西某省属C高校近十七年的实践为例,介绍了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践情况。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内涵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对人事业务实行代理,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制度实现了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的分离,变单位的人为社会的人。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也可单项委托。
人事代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同时也是人才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标志。
二、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人事代理制度是对传统人事管理体制的突破,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行,实现了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的分离,使高校人事管理与服务工作实现了社会化。
人事代理制度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是高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高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后,用人自主权增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所需人员,拓宽了高校用人渠道和用人方式,提升了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效能。
人事代理制度优化了学校人力资源配置,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是加快高校用人制度改革、提高高校人员素质、增强高校办学活力的重要举措。
三、陕西某省属C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践
陕西某省属C高校自2001年6月起开始实施人事代理制度,通过近十七年的摸索,历经四个阶段的尝试,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科学、合理的人事代理体系,深化了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
(一)C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通过近十七年的不断摸索,目前C高校的人事代理制度已经发展到了第四个阶段,即2018年4月出台了《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该制度的实施也标志着C高校初步建立起一套规范、科学、合理的人事代理体系。C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第一阶段以2001年6月出台《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为标志;第二阶段以2007年7月出台《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为标志;第三阶段以2012年4月出台《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
(二)C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有效尝试
(1)人事代理制度是C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第一阶段,C高校的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自第二阶段起C高校的人事代理人员一律不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此同时,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书也由第一阶段的《聘用合同书》调整为《劳动合同书》,第二、三、四阶段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均签订《劳动合同书》,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人事代理制度是C高校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C高校在实施人事代理制度过程中不断摸索和调整适用对象,第一、二阶段,C高校人事代理的适用对象为学校引进的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非教师岗位人员;自第三阶段起适用对象调整和扩大到了教师、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目前,C高校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方可纳入学校事业编制。
截止到目前,C高校共有人事代理人员280人,其中,专任教师66人、党政管理80人、实验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34人。人事代理人员已经成为C高校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成为实验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和核心。
(3)人事代理制度提升了C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效能。C高校一直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C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辞职和辞退及人事关系的转移等。
第一、二阶段,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C高校设立工作站并作为其分支机构,工作站挂靠学校人事处;自第三阶段起,C高校直接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三)C高校人事代理体系的特点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高校改革发展,灵活高校用人机制的有力补充形式。C高校试行人事代理制度伊始,即树立了人事代理人员是学校人力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观念,并肯定和重视人事代理人员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历经十七年的不懈摸索,逐步建立起了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人事代理制度,深化了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了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1)实行公开招聘。C高校的教师、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管是事业编制,还是人事代理,一律按照《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办法(试行)》实行公开招聘。严格进人标准,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人事代理人员。严把教师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
(2)劳动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学校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直接法律依据,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内,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
(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工资福利待遇。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参照校内同类事业编制职工工资标准,子女入托、入学(附属中小学)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同等待遇,可以申请学校公租房,不参加学校集资建房。与同类事业编制职工同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暖费、降温费等福利;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事业编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可按规定参加学校科级干部岗位的公开选拔,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优化考核激励办法,规范日常管理。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采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合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试用期考核由校属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察人事代理人员是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年度考核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均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考核评优。合同期满考核以业绩评价为主,并对人事代理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
积极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发展平台,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价等制度。积极吸纳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校工会,提高人事代理人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人事代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学校干部岗位的公开选拔,充分激发人事代理人员的积极性。
(5)不断完善人事代理人员退出机制。规范人事代理人员辞职、解聘制度,畅通出口,拓宽正常退出渠道,完善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人员退出机制。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满考核,实行末尾淘汰,保持人事代理人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照《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和《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C高校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层次实施人事代理制度,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逐步调整代理的内容和范围,经过十七年坚持不懈的探索,逐步实现了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1]冯晓雨,韩讽.南京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践[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7).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