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向豹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历史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飞速发展并初具规模。然而,劳务合作蓬勃发展的同时,海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劳务纠纷越来越成为影响海外劳工正当权益的突出问题。
一、我国海外劳务纠纷的现状
(一)海外劳务纠纷频发。据我国家统计局统计,2015年中国对世界各国承包工程派出253070人,劳务合作派出276800人。2016年中国对世界承包工程派出人数230246人,对世界劳务合作派出264009人。大量中国务工人员外派,劳务纠纷在所难免。据了解,中国驻俄国、罗马尼亚、蒙古、斯里兰卡、老挝、泰国、越南、菲律宾、莱索托、马达加斯加、沙特、苏里南等多个使馆公开曾发布关于劳务纠纷的警示信息。以老挝为例,仅2015年,工程承包项下我对老挝即派出1.1万余人,而劳务纠纷发生900余人次。
(二)纠纷涉及的多为农民工、下岗工人或为刚走上社会的青年等。他们处理问题的能力普遍较弱。涉事主体多为实力较弱的私企、民企或个人承包商。这些企业或个人往往经营资质不齐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三)大量民工因纠纷而聚集,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涉事务工人员在当地聚集,或围堵我驻外使领馆或围堵当地机构,容易触犯当地法律,如果处理不及时,易导致事态恶化演变为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四)纠纷解决多以政治外交手段为主。面对大量民工聚集围堵我使领馆或当地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虽不具备法律执行力,但为了避免事态恶化,并维护我国企业和人员利益,维护国家对外形象,往往采取外交交涉或调解的手段,加大力度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
二、劳务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发生纠纷的民工对事物的辨识能力较弱,受高薪等诱惑,导致容易上当受骗;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往往受教育水平较低,难以掌握当地语言,沟通、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
(二)客观原因
1.对外劳务市场法律不健全,缺乏完整的海外劳务输出法律体系。目前外派管理仍停留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导,承包商会协调,所属省、市商务厅办证的阶段,相关劳务输出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完备,外加地区差异性等个性原因,导致难以实现统一管理。
2.部分中介、用工单位唯利是图,或串通一气,合力引诱民工上当受骗。中介往往以高薪等诱惑,先让民工交付中介费、押金甚至违约金,等到了工地现场民工发现事实与中介所讲不符,再找中介,才发现中介早已人去楼空。更有甚者中介则与海外用人单位沆瀣一气,互相渔利,遇到事情则相互推诿,致使劳工腹背受敌。
3.用工企业实力较弱,在合同期内遭遇经营困境,无法支付工人薪金,劳工首当其冲。有一个案例,涉事企业本具备一定实力,但投资建设酒店后,董事会成员间发生矛盾,个别股东撤股,导致资金链中断,酒店建设工期被迫延长,资金回笼困难,从而导致大量劳工工资被克扣,酿成多起群体性事件。
三、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寻求法律帮助困难重重。民工不懂当地语言,更不了解当地法律,向当地寻求法律求助如同天方夜谭。如果回国求助,则国内法律对于国外的涉事企业未必具有效应,即使是国内派驻的企业也因为民工手续不齐全,或未曾收集有关证据,从而导致纠纷处理起来困难重重,难以达到务工人员的心理预期;再者,许多民工连回国的路费都难以负担。种种原因导致寻求法律保护之路难上加难,大多数民工不寄希望于法律途径。
(二)驻外使领馆调解并非万全之策。出于对法律手段的不信赖,导致使领馆一直被外派劳务人员认为是处理海外劳务纠纷的首选。政治外交手段虽然可能具有快捷、有效、可靠、全面等优点,然而面对数百、上千名劳工“上访”或“围堵”,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人员与力量终归有限。正如我某驻外使领馆公告所说:“中国大使馆没有解决劳资纠纷的强制执行力,大使馆不是万能的”,使领馆对海外劳工自身权益的保护毕竟只是间接性的。
综合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协同处理海外劳务纠纷:一是建立健全劳务外派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并未就涉外劳动的法律专项条款予以明確规定,国家层面也尚未对海外劳工群体制定专门法规来进行保护,此外我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域外效力问题,不能将国内之规定辐射到涉外劳动纠纷中。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涉外、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亟待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只有落实法律保障,工人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是规范外派劳务市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根据我们国家对外派劳务合作的相关规定,从事外派劳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任何中介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外派劳务业务。要继续落实劳务外派证书年审制度,不定期清查、整顿中介市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
三是严把派出关,做到派出必合规,手续必齐全,合同全俱备。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指导务工人员知法懂法用法。引导外派人员在出国前即了解当地劳动法和有关规定,遇到问题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善派出人员的相关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来协助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请各驻外使领馆积极协助,防范劳务纠纷,把纠纷扼杀在萌芽中。一方面,请驻外使领馆指导驻当地的中资企业制定劳务纠纷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化,严重化;另一方面,请驻外使领馆对中国劳工聚集且劳务纠纷多发的项目予以积极关注,请项目负责人不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和工人现状,如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再者,倡导在雇佣中国劳工的项目上实行劳务储备金制度,凡是雇佣中国员工的业主或包工头必须预先交付一定的储备金,待有纠纷或工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动用储备金来解决,以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