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十九大召开,社会治理“四化”再次被强调,作为“四化”之一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强调法治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基本保障作用,有权主体利用法律手段调动资源治理社会。软法与硬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去分析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软法;硬法;法律;社会治理
1 引言
国家主张的社会治理是以对人民服务的“人民中心论”,社会治理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法律化解矛盾的权威作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1]这意味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其原因是法治有助于通过法律规则的治理达到善治的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增强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法律是规范的规则,社会治理离不开完备的法律体系,遵从于法律至上与平等。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法律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2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
在转型期中国,对于治理的内涵解释的主流是将社会治理看作是有权主体借助于社会、政治、法律等基本制度,[2]调节社会各区域的资源运作。社会治理的目的是实现中国良好的规制,实现善治,而在这个过程法律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我国是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政府的职能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两者发生某种切合致使我国的社会治理的主角是政府。法律作为一种理性化的社会规范,一种理性的规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治理,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現代化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能满足,社会治理现代要求各部门法必须紧跟其脚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发挥其治理工具作用。
我国运用法律治理社会和法治建设的重心依然是“律法中心主义”,强调法律规范和工具理性,在社会治理中保持中立性和程序正当。[3]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仍然是立法。但是,新时期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旧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定法律因自身滞后性,稳定性等弱点,无法顺应时代的快速变化,因而,具有高度灵敏性的政府政策,社会组织内部规范等便被利用于社会治理,这便是俗称的“软法”它相对于“硬法”而言。
软法截至目前并没有统一定性。两者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罗豪才在其著作《软法与公众治理》讨论软法的不同的含义以及与硬法的异同,因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故而不多缀述,总结罗豪才的著作可以发现他提倡软法与硬法两者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所长,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2.1 软法弥补硬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不足
软法来源于具有民主和协助价值对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价值,[4]因而各国均引入其运用于社会治理,掀起了一股“软法”研究热潮。“软法”顾名思义是较为柔软的法律形态,与“硬法”依赖国家强制力运行不同,“软法”具有民间法的特性,依赖于民主协商等平和方式运行。[5]国家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疑难问题层出不穷。而“软法”不具有“硬法”成套的规范标准,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实际运用灵活、快捷、多变,可视为是硬法的先行法,遭遇社会问题能够及时做出有效的反应,解决或者抑制问题进一步扩展,为“硬法”的制定实施争取时间和空间。“软法”的内容包含国家机关制定的公共利益政策,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的行业内部规范和规章等,它可以填补在硬法顺应实际状况做出调整的部分留下的缺口,维持其稳定。[6]
“硬法”在解决社会矛盾时,利用国家强制力和国家暴力机关,大刀阔斧地解决问题,的确能够彻底有效解决问题,但是,也极易激发社会矛盾,我国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硬法”太过于强硬不利于维护和解决各种矛盾,强制促使公众遵守一切法律规范,其强迫性、义务性明显。“软法”的出现迫使“硬法”进行反思,改变原来的法律硬度,调整其范围纳入更多的内容和事务在其中,条文更加多变即立法方式变化,不再将“硬法”当作冷冰冰的治理武器,降低其强制的义务性,融入更多人道主义思想在立法条文之中,使之灵活柔性。[7] “软法”的性质决定了它既可以使用“国家法”的治理方式,亦可以利用“民间法”的手段去解决社会问题,当遭遇到社会矛盾问题时,“软法”无疑是最佳选择,它可利用调节、协商、说服等手段,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民主协商方式去解决矛盾,调整社会关系。“软法”在社会治理发挥功效因为如今的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管制和统治的管理模式之下,“硬法”治理才是王道,软法的作用非常的小。当今,软法对于社会治理作用并不逊于硬法,如两驾马车并驾驰骋。[8]
2.2 硬法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
硬法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相关,它们影响着国家治理的基本形态。[9]法律制度仅指仅指硬法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制度保治理无处不体现着法律,国家治理主体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各个社会关系,针对不同领域的特征,立法者制定部门法,调整具体行业内部关系。
近年我国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创新社会治理的目的为了更好的规范国家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政治发展提供优越的国家环境。最为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国家大刀阔斧地修缮国家的法律的体系,细分部门法,推动司法制度改革,最为主要的目的是提高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法律与社会治理以及国家政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前文提到过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保护者,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法律已然突破了作为社会治理手段和工具这种传统的价值,而今的社会治理是在法律的规范的框架之中进行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的修改,废止等工作从未停歇过,2017年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顺利颁布,2018年的《监察法》的颁布,行政法的修改等均体现国家不断地加强硬法的建设,从而更加彻底地发挥硬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中坚力量。
法律在整个国家治理中是中流砥柱的作用,尤其是为了实现是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基于法律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软法和硬法,各自都有不足,因而需要将两种形态混合治理。罗豪才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时代,法律治理应该迈向一元多样的混合治理模式。就国家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状况而言,社会关系复杂多变,新涌现的领域需要国家治理,单一的硬法调节无法应对,而且硬法自身存在诸多弱点。相比较而言,软法具有硬法不可替代的优点,弥补了硬法不足,两者相助而行共同为国家治理提供保障,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3 结语
社会治理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地运动的过程,随着治理的不断深入,遭遇到的问题愈发棘手,虽然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但是,却不是唯一手段和工具,若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必须构建多元化治理体系。与此同时,更加快速促进法律两种基本表现形式的融合,软法与硬法相互促进,扬长避短,更好发挥法律治理工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2]夏远永,《新常态下社会治理的内涵、特征及未来前瞻》,人民论坛。
[3]强世功,《“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从法律帝国到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中国知网。
[4]廉 睿,高鹏怀,《整合与共治:软法与硬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互动模式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16
第 6 期。
[5]同脚注[4]。
[6]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7]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多维思考》,中国法学 2013 年第 5 期。
[8]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中国法学 2010 年第 5 期。
[9]同注释[8]。
作者简介
罗敏,女,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 法律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