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紫薰 郭文琛
摘 要: “性”一直是国人讳莫如深的话题。在教育改革火遍大江南北之时,“性”教育却难以跟上社会变化发展的节奏。而“性犯罪”问题,始终是社会痛点问题之一”。而在近期,由互联网产品“滴滴打车”引发的一系列性犯罪案件的发生,重新激起社会各方对性犯罪及性教育问题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以此为引,浅析在新环境下性犯罪及相关青少年性教育。
关键词:滴滴打车恶性事件 性犯罪 青少年性教育 德法合治
一、研究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入发展,“滴滴打车”这一互联网产品已成为一个每天超过三千万乘客都会使用的“国民APP”。然而在近期,“空姐遇害案”的尾声还没有结束,“乐清20岁女孩遇害案”又登上了头条,加之以前的各种骚扰事件和抢劫、遇害案件,以及网络上相继曝光、不堪入目的部分地区滴滴司机的聊天群,令人发指。这些悲剧的发生,无疑为我们敲响警钟。从所有事件中不难看出,“性犯罪”在所有犯罪案件中占了较大比重。
二、性犯罪阐释
所谓性犯罪,其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认为,性犯罪是指一切为法律、道德等规范所禁止、谴责、惩罚的性行为。狭义上则直接认为,性犯罪特指特定刑法所禁止并予以刑事惩罚的性行为。在性犯罪的一般特点中,有几个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率较高。而青少年时期有犯罪记录的,未来犯罪概率更相对较高。Wolfgang等研究者(1987)在追踪样本的实验中,进一步发现,成年后的“持续性犯罪者”中近七成的人来自少年常习犯,而少年时期无犯罪记录者,成年后的犯罪可能性只有18%[1]。
(二)性犯罪者的文化智力水平总体较低。在国内的瑞文智力检测[注释1]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犯罪者智力低下,而智力低下的人自我控制力较差,进而易对本能的生理需求往往采取放任不节制的态度,极易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性犯罪者中青少年比重较大。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事件又占青少年比重的70%以上[2]。
性犯罪对受害者的影响不言而喻,并对社会关系、法益伦理等造成严重破坏,即使是犯罪人本身,性犯罪一旦开始,便侵蚀了自身意识与习惯,助长不良的变态心理,对未来“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的道德冲突。
社会环境、自身的生理发育、思想道德观念,均会影响犯罪行为,而思想上的影响则更为显著。
青少年时期是树立正确理想价值观念的关键期。而在我国,腐朽丑恶的性意识一直存在,在家庭教育中,更是讳莫如深,父母往往羞于启齿,更有甚者回避科学、歪曲教育事实,学校教育中,性教育更是难登大雅之堂,相关课程上总是一带而过。而一般犯罪理论认为学校是重要的社会化机构,有维持秩序和纪律的目的,因其更具有监督功能、教师基本无辨识偏差行为的困难 [3],而社会不仅缺乏性知识的科学普及,还隐藏着助长犯罪的温床:不良的感官刺激,管理不到位的公共场所,以及新时期互联网的隐蔽,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
三、方法对策
在BPS模式分析中,社会学者往往更加关注人类行为与个体因素、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4]。故从主客体因素来看,内外兼治格外重要,“德法合治”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对于不良性文化的传播,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平台的发展,腐朽落后的性信息大肆传播。一些公共场合或平台,由于管理不当或是谋求利益,甚至发展成了助长相关犯罪行为的媒介,危害低自制力青少年身心健康。
除此之外,由“格差社会[注释2]”观点,当下诸多国家均存在着收入差距较大、社会阶层固化、流动性差、社会氛围不安的情况,这点从“滴滴打车”平台注册的司机部分信息也可见一斑——有犯罪前科者数量惊人。而性犯罪又是重复犯罪率相当高的行为。在如此严峻的背景下,提高应用平台注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治理,为青少年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已迫在眉睫。
从性犯罪心理形成主体要素看,生理、青春期性心理、观念、习惯等,对犯罪行为发生影响较大。
在下丘脑和内分泌系统的相互配合下,性行为发生往往伴随着冲动性,而青少年思想尚未成熟,加之低级趣味传播的错误性观念影响,无法区分社会性和观念性,则极易导致悲剧的发生,所以正确的观念输导、良好的控制力和调节力则尤为重要。而青春期是三观走向稳定的关键期,加强德治可以帮助青少年度过犯罪高发期。此时家庭、学校、社会的“三合一”配合格外重要。
Sampson和Laub(1993)提出的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系[5]强调家庭、学校和个体间的相互影响。父母首先应正视这一问题,和孩子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对孩子的成长发育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同时有效辨识孩子是否出现的正常行为之外的偏差行为,而不是将性问题视为洪水猛兽;学校应将其作为一门课程科学引导,及时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发挥良好的监督纪律作用;社会方面除了法制建设、完善管理,更应该破除某些落后、腐朽思想,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完善相关教育内容,加强宣传,为家庭和学校工作的展开提供各方面基础支持。
四、结论
通过该篇论述,由“滴滴打车”恶性事件入手,阐述性犯罪特点及危害,并呼吁加强青少年相关方面的教育,弥补教育缺失问题。相信在文中所述的多元化取向和“德法双治”的作用下,家庭、学校和社会有效统一,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一定会为青少年未来发展赢得一片净土。
注释:
1 瑞文智力测试,1938年英国心理学家瑞文设计的非文字智力测试
2 格差 社会一词由日本东京学艺大学教授山田昌弘提出
参考文献:
[1] Wolfgang ,M.E.,T.P.Thornberry,and R.M.Figli o. From a boy to man ,from delinquency to Crime[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2]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
[3] 郑红丽,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学理论研究新进展》
[4]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解读——以BPS模式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六期
[5] Laub,J.&Sampson;,R. Turning Points in the life . Course:Why change Matters to the Study of Crime[J]. Criminology ,1993,31(3)
作者簡介:张紫薰(1997—),唐山师范学院外语系,河北,唐山,063000,学习研究方向:日本语言文学,社会学。
郭文琛(1997—),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北京,100024,学习研究方向:网络与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