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蒙
[摘 要] 文化产品“扫黄”行动引发了来自民间和学界的关注,包括对其运动式治理方式的质疑,以及把“扫黄”和性犯罪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争议。论文从淫秽色情的认定标准入手,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论对“扫黄”行动进行评价,从经验判断和事实判断两个维度肯定当下的“扫黄”行动,并对未来淫秽色情治理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 扫黄打非 色情 性犯罪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5-0030-03
[Abstract] The anti-porn campaign in China has been igniteing controversy from the public and scholars. There are two main disputes, one is the way of mobilized governance and the other is relationship between pornography and the rate of sex crim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riterions of pornography, then evaluates the results of the campaign with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research. Based on the conclusions of value judgment and factual judgment, this paper affirms the legitimacy of the anti-porn campaign. At last,it also provides a proposal for governing pornography 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 Anti-porn campaign Pornography Sex crime
每年一次的“扫黄打非”工作是我国整治文化市场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主要以各种专项行动的方式展开。“扫黄打非”工作打击了犯罪,净化了文化环境和社会风气,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国情下的一种有效整治手段。相比于“非”,“黄”问题更引发关注和争议,近些年来在文化领域开展的“扫黄”行动引发了民间和学界的热烈思考与回应。本研究在辨析淫秽色情标准的基础上,综合既有理论和事实依据,探讨当下文化领域“扫黄”行动的合理性问题,并分析淫秽色情整顿方面未来治理的思路。
1 淫秽色情与“扫黄”行动
“黄色”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对应的专业化词汇是淫秽色情。和中文淫秽色情相关的英文单词有pornography、obscenity、prurience、erotica、decency和indecency,这些词经常混同使用,最为常见的是pornography(色情)。在美国,pornography这个词在法律中只有和淫秽(obscenity)联系在一起时才有意义,而只有淫秽中的硬核(hardcore)色情才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我国,色情和淫秽则分别有着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是我国最早关于处理色情问题的规定。198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以官方的名义在定义上明确区分“淫秽”和“色情”各自所包含的种类,此后又出台《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依照以上两个规定,我国依法打击以下三类涉及淫秽色情的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和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出版物。而对于淫秽、色情的认定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强调认定的整体性,并强调“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排除标准,与西方的标准大体上保持了一致。但事实上,无论中外,在淫秽色情认定标准上学理和操作层面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淫秽色情产品和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对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信息行为,与之相应的处罚方式包括刑事和行政处罚。在执法方式上,除了常态化执法,运动式执法尤其是每年一次的“扫黄打非”工作成为重点。全国性的“扫黄”工作最早出现于1989年,当年成立的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即为今天“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前身,2000年2月改称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1]。目前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隶属于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机构包括中宣部在内的27个部门。近二十多年来,文化市场每一阶段的突出问题就是“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心所在,工作主要以各种专项行动开展。中央每一年都会对“扫黄打非”进行部署,指导当年的文化市场整顿工作。自成立以来,“扫黄打非”工作每年都取得了重大成果,近几年的整顿重点逐渐移向网络空间。
2 “扫黄”的运动式治理方式问题
“扫黄打非”工作主要是依靠各种专项行动来实施治理,这也是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常见的运动式治理方式。这种执法方式有利有弊,引发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从优点看,运动式治理能够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迅速集中力量,整合各个部门对违法犯罪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打击,能够打破常规,解决常规治理无法解决的危机和困境。同时运动式治理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期望,在舆论上形成合力,对违法犯罪人员产生极大的震慑,对人民群众产生积极的宣传效果[2]。以上优势在我国执法实践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由于是运动式治理方式,“扫黄”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点。归纳起来,学者们认为“扫黄打非”工作的不足主要有四点:首先是周期性的问题,导致违法分子经常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在专项行动期间暂停违法活动,之后又卷土重来;其次是“扫黄打非”行动成本高昂,而且行动期间各专项工作设置密集,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很大,容易疲惫[3-4];除此之外,由于在实践层面对淫秽色情相关概念的理解差异,造成执法尺度上各地会有差异[5];最为重要的是,“扫黄打非”工作的特点损害了法治的稳定性、确定性要求,更多表现为行政执法的选择性、随意性和形式主义[6]。
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社会治理需求巨大和社会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加之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对于政府各组织合作水平的挑战,政府在面对公共事物时由于政策工具的有限性导致各级机构倾向于采用运动式治理而非常规性治理手段[7]。尽管学术界整体上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持批评态度,但是面对文化市场的复杂性,学者们还是普遍肯定了“扫黄打非”行动的价值,并且指出此类行动短期内也不可能消失。在当下国情下,社会各界都认识到选择运动式执法来治理文化市场是一种必然选择。近些年来,除了普通公民切身直观的感受,从“扫黄打非”工作公布的战果中也可以看出文化空间涉“黄”问题的严重,尤其是网络空间更是问题高发地带,而网络的技术特点又进一步造成了治“黄”问题的难度不断加大。由于文化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相关部门不作为,面对近年来涉“黄”物品和信息泛滥的局面,仅仅依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队伍是很难应对的,而政府在治理时多个相关机构又难以有效协同配合,管理机制困境的出现就迫切需要运动式治理工具的介入。在这种背景下带有运动式特征的“扫黄打非”工作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工具。
3 接触淫秽色情内容的效果问题
在通行的社会观念中,淫秽色情产品和信息对社会危害巨大,必须加以禁止。官方、学界和民间的理由主要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强调此类内容会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心灵。然而除了对于淫秽色情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之外,事实判断也应该得到重视,即通过经验事实分析淫秽色情对于社会到底有什么负面影响。这个方面国内研究比较少见,而国外研究则非常丰富。淫秽色情的效果问题是“扫黄”工作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3.1 公众感知层面的“扫黄”行动和性犯罪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政府对文化空间“扫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舆论场上出现了各种复杂的声音,尤其是网络空间掀起了热议。除了不理智的揶揄之外,有人不认同“扫黄”工作的必要性,还有人把“扫黄”与性犯罪联系在一起,认为色情产品的减少会诱发性犯罪,也即是认为“扫黄”导致了性犯罪率的升高。尤其是在2014年8月份前后这种观点一度非常流行,其时正值“扫黄打非”期间,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女大学生失联事件,其中部分女性受到了严重的性侵害。而事实上这种解读并没有依据,完全可以借用传播学相关理论例如议程设置理论进行分析。所谓议程设置理论指的是媒介往往并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简单地讲就是大众传播或许无法影响人们如何想,却可以影响人们想什么。对于本文所讨论的事件,大众媒介普遍对于女大学生失联事件十分关切,在短时间内的密集报道引发了公众对于此议题的关注,让人们觉得此问题已经非常严重,而这种认识并未见得就符合客观情况。事实上,我国大学普通本专科生数量在2013年就达到2468万人[8],发生个别安全事件从概率上讲是正常现象。类似的例子发生在美国,1986年至1989年间美国公众舆论的调查显示公众越来越关注毒品问题,然而同期非法使用毒品人数的比例却不断下降。其原因是这一时期老布什政府掀起“禁毒之战”,媒体上关于禁毒的报道大量增长,从而提高了该话题在美国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9]。而事实上,国内女大学生失联事件也时有发生,只不过媒体没有像2014年8月份这样大规模地进行报道,所以大家的目光并不聚集于此。多起失联事件暴露出的是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和其他一些社会问题,但和“扫黄”之间难以建立因果关系。
3.2 学术界对于淫秽色情效果的微观和宏观层面研究
国际上讨论淫秽色情效果的研究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一系列发达国家也开始介入,在七八十年代呈现出繁荣的局面。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淫秽色情内容的接触对于个体和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分析的层次包括认知、心理和态度以及行动等层面,而研究使用方法也非常丰富,比如问卷调查法、实验法、观察法、Meta分析法、现存统计资料分析法等。除了主流的实证研究,在范式方面还有学者从女权主义角度解读淫秽色情效果问题。这些研究有的关注个体层次,有的关注整体层次。在个体层次,学者们探讨的主题集中于个体接触淫秽色情产品和性态度、性行为以及对强奸的认知与态度的关系。同一主题的不同研究结果差异很大,但其中大部分研究肯定了色情类内容对于个体尤其是青少年个体存在负面影响[10]。而“扫黄”工作可以大量消灭淫秽色情信息,有利于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
还有国外的一些学者从整体层次出发,使用现存统计资料法开展多项关于色情文化产品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所谓现存统计资料分析是指运用现存的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作为研究本身的数据和资料的一种来源进行分析。也即是说,研究者以别人收集好的数据为出发点,分别分析色情产品大量存在和少量存在时期社会中发生了什么,或者去分析在一个整体社会中,色情产品丰富程度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同类研究引发了欧美和亚洲学者的兴趣,比如著名的丹麦犯罪学家辜青斯基(Kutchinsky)使用这种方法做了多项研究,研究对象涉及欧洲多个国家和美国,而结果并没有发现色情产品和性犯罪率存在联系[11-12]。把文化产品“扫黄”工作和性犯罪率变化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4 对于文化领域“扫黄”工作的思考
“扫黄”工作为营造清朗的社会风气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青少年成长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意义重大。在当下环境下,选择“扫黄打非”工作作为解决淫秽色情问题的治理工具是无奈之举,但是也必须承认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从思辨和实证研究角度,淫秽色情类内容对于社会存在危害性,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群体而言非常危险。把“扫黄”行动和性犯罪增加联系在一起的解读是没有确实科学证据支持的,相反,许多研究证明了淫秽色情内容对于个体,尤其是青少年在认知、态度和行为方面的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深层次的,必须加以控制。
社会各界应该正确地看待“扫黄打非”工作,在舆论上应该配合和支持,而净化文化市场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针对当下我国文化环境尤其是网络中大量存在的淫秽色情内容泛滥的现象,运动式治理模式可以提高效率,迅速解决常规治理无法解决的治理危机和困境,是当下解决“黄”问题的一种必要方式。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运动性执法也不能牺牲程序正义,随着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和国家管理方式的完善,未来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规制必然会从运动式转向常态式,当前的“扫黄”执法工作仍然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执法水平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总结问题、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从现行政策法规上看,我国对于淫秽色情内容是严格禁止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禁止实际是侵犯了成年人的权利。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待淫秽色情内容的态度要比我国宽松得多,比如美国更多地是强调对于儿童色情物品的审查,而在表达自由的理念下强调保护传播和欣赏一般色情内容的自由。国外文化产品普遍存在分级制度,而这种制度也完全可以为国内所借鉴,在将来采取色情内容部分选择性放开的措施。这样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也可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并给予受众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
注 释
[1]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机构简介[J].中国报道,2006(12):9
[2][3][4]雷安军.“扫黄打非”工作的完善:由运动式治理走向常规治理[J].出版发行研究,2013(10):38-40
[5]余树华. 论“扫黄打非”工作思路的转换与机制创新[J].出版发行研究,2013(11):29-32
[6]刘小标.“扫黄打非”运动式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广东行政学报,2012(4):32-34,72
[7]唐贤兴.中国治理困境下政策工具的选择:对“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解释[J]. 探索与争鸣,2009(2):31-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学生数[EB/OL].[2015-06-30].http://www.moe.gov.cn/s78/A03/moe_560/
s8492/s8494/201412/t20141224_182315.html
[9][美]沃纳·赛福林,小詹姆斯·坦卡德著;郭镇之译.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45-247
[10][美]林茨,马拉姆著;黄旦,张淑娟译.传播概念:Pornography[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11][12]Kutchinsky, B. Pornography and Rape: Theory and Practice? Evidence from Crime Data in Four Countries where Pornography is Easily Availabl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1991(14):47-64
(收稿日期: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