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民间借贷刑民甄别标准 加大审查力度
——从《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看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影响

2018-10-19 00:53阮丽娟
祖国 2018年18期
关键词:红线审理套路

文/阮丽娟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其存在有积极意义。但近些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且出现了以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不论是对社会稳定,还是企业的发展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的案件审理统一裁判思路,明晰民间借贷刑民甄别标准,加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息红线,注重机制创新和综合治理,具有积极意义。现就《通知》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影响、重要意义和应关注的问题提出看法如下:

一、明晰民间借贷刑民甄别标准,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

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通知》中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的甄别,明确将“套路贷”等诈骗行为定性为犯罪,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做出的生效裁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知》对于涉民间借贷的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理清了相关民刑交叉关系,强调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为以后的司法审判统一了审理思路,彰显了国家打击以民间借贷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利于加强对公民合法财产和金融秩序的保护。

二、加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进一步明晰了证明标准

针对“套路贷”等新型诈骗犯罪利用合法方式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此次《通知》强调法院需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理,包括“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在“套路贷”等知识型犯罪的出现、出借人意图利用诉讼方式来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界定标准,有利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证明责任。同时《通知》也体现了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会加强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主动审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三、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息红线,加大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

针对司法实务中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最高利息红线的行为,尤其是P2P等网络贷款平台以各种“创新”名义进行的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通知》要求“坚决予以遏制”,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强调司法审判对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从严把握。

四、注重协同机制 强化联动效应

鉴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趋于规模化和组织化、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较为普遍、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监管制度和联动机制存在供给不足,《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审判机制创新,探索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以更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关系,防止系统风险发生。这无疑对后续协同机制和综合治理具有鼓励、引导作用。

五、应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通知》体现了司法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良好意愿,具有重要意义。但应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如下:

进一步明确综合治理的路径,切实发挥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效应。类似“套路贷”诈骗这样的新型犯罪类型,牵涉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只有统筹好相关部门的协同打击机制,形成联动效应,才能根治问题的症结。针对目前存在的民间借贷多头监管的实际情况,应设定专门的监管部门,牵头梳理、协调和统一标准,强化市场准入机制,通过行业自律组织、银行征信系统、公检法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民间借贷的透明性,对民间借贷风险予以有效提示,便于当事人做出理性选择,合理规避风险,加强事前预防。

结合行业特点和贷款种类的差异,设立合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目前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最高利率的法律规定,过于刚性,未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和贷款种类的差异性,加大了出借人为了规避法定利率红线,采用变相形式突破制度要求的可能性。为促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建议分类设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同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继续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状况,才能最大程度地缓解和压缩“套路贷”这一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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