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事件愈演愈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长春长生等与“问题疫苗”相关的上市公司损失惨重,涉及股票纷纷跌停,甚至会面临退市的风险。“问题疫苗”的出现,归根结底就是相关上市公司产品质量出了严重问题。由于相关上市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未能充分防范法律风险,可能会遭受致命打击。法律出版社于2018年3月出版了大成高级合伙人、深圳办公室董事张翔律师的专著《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在该书中,作者结合自己办理多起上市公司产品质量重大疑难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产品质量具有共性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銷售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
其次,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再次,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
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无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另外,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企业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以上法律的规定表明,承担产品责任的要件和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首先就是因产品瑕疵导致的产品质量风险。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向购买产品的对方当事人,做出的关于产品质量的承诺或者保证。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产品交易合同而产生的责任,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合同责任,如有违反行为,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产品出现瑕疵,担保方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是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先行负责解决消费者问题之后,有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其次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质量风险。
只要符合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的合理期待,这种产品就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同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是强制性的,绝不允许将有标准而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投入市场,这是生产者的义务。质量缺陷的内容比标准的内容要宽,涵盖面要广,即使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也不一定没有质量缺陷。
另外还有因虚假广告导致的产品质量风险。在众多广告宣传方式中,采用“明星代言”是企业青睐尤佳的方式。企业请明星代言广告本是一件好事,但倘若出现虚假代言,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就得不偿失了。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虚假广告本身就危害不浅,令人防不胜防,早已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再加上明星本人的特殊社会感召作用和广泛影响力,从而对虚假广告的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起更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首先就是企业与各方主体之间关系危机的应对。
企业与用户的关系危机,是企业最常见的外部纠纷,多是围绕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一般产生于对产品质量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上的分歧和纠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危机,在经营中与其他企业在各种关系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继而产生危机。
企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危机,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审批部门、主管机关和领导机构等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危机。企业与公众的关系危机,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出现伤害公众感情、损害公众利益、破坏行业规则、扰乱产品标准等问题。
其次是产品危机事件的应对原则。
一般而言,应该遵循以下3个原则。一是主动积极原则,面对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产品质量危机,把握好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不可采取对产品质量风险听之任之,任凭事态无限蔓延的态度。
二是快速反应原则,迅速识别产品质量危机事件可能造成影响的广度、深度,避免质量风险转变为质量事故甚至质量责任。要遵守尽职尽责原则,在风险处理过程中时刻以公众利益为重,实事求是,尽可能主动将危机真相和纠正措施公布于众,避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以人为本原则,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要敢于主动承担责任。要采取化害为利原则,要善于从危机中寻找契机、从危机中发现商机,使企业产品的品牌信誉得以维护。
另外,要注意产品质量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
企业要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的性质、状况,查清事件的类型、发生原因、时间、地点、责任、事态等。分析事件背后的法律因素与造成的现有和潜在后果,诸如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损失程度、会给企业带来形象或者经营上的何种不利影响等。
企业要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和行为考察,分析事件背后有无更深层次的原因;对产品质量危机事件造成的后果与当事人所述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严密的法律论证,这是确定下一步采取何种应对方案的重要依据;要迅速收集保存能证明涉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包括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过程具有连续性的原始凭据,延长产品样本保存时间,形成完整证据链;要保持与媒体的沟通通畅,主动将积极信息发布给公众,消除误会以及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