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华健 编辑/清风
案件无论大小,在接案的那一刻,你根本无法准确预知后续可能遇到的所有事情。当那些琐碎事情真实发生时,你可能会心烦意乱,而换一个角度想,你也新接触和认识了一批有意思的人和看到了更多的内在风景。这是我们成长路径上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律师职业的魅力所在。
2018年1月11日,陪同当事人将最后一笔工伤理赔的材料提交至社保中心后,张某的交通事故及工伤案,总算有了一个总的了结。这个案件涉案标的不是很大,但其中所耗费的时间及所走的法律程序、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与工作繁杂程度丝毫不压于复杂大标的商事案件。就在笔者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当事人的父亲还专门打电话表示感谢,而这种小小的成就感也能让人感觉到愉悦。
记得是2016年7月初,合肥的一个同学转介过来一个当事人,说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律师处理。伤者和家属在医院的时候已经接触了挺多“黄牛”及律师了,由于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且缺少社会经验,所以还是希望找熟悉而信得过的律师。
约谈后,简单了解案情:“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是在上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初步判断案情不太复杂,争议也不大。由于在实习及执业初期近2年的时间里专门做过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所以对交通事故还算比较熟悉,但对于工伤这一块只是知悉大概的流程及认定。
因为当事人家里比较贫困,受伤住院已经花费了挺多费用,且大多是外借,更为担心的是由于他们没有太多社会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容易道听途说、偏执贪心或焦虑不安。开始不太想接案,但后来考虑到同学的介绍及他们家里的特殊情况,也顺便把工伤这一块熟悉一下,最终同意接受委托。
考虑到一般工伤赔偿是要等交通事故结束以后才能进行,但是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一定的程序性时间。另外,伤者刚出院,伤残鉴定还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后续治疗还急需要费用。为此,我决定将前期在医院花销的费用先行起诉,工伤和交通事故两条线一起走。
1.一方面准备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案的前期诉讼材料,另一方面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起诉相对容易,争议不大,几乎只是走法律上的程序,立案、开庭、等判决。但工伤认定这一块,首先就出现了小的问题,那就是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单位是寺庙,没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在网上也查询不到。后来我们了解到有个佛教协会,说是有备案登记,但不巧的是我们所涉的那个寺庙年代较久,当时并未进行正式备案登记。最后只能拿着少量书面材料,与人社局的多次沟通交涉他们才同意接收认定申请。
2.出现的第二个问题是,依照当事人之前开具的居住证明,画路线图时发现,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上班的路途中。后与当事人电话了解,实际上他多数时间是住在舅舅的公司宿舍,事发时就是从那个宿舍出发上班的,但因为舅舅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允许外人住,也不可能开具居住证明。所以,他舅舅找先前租房的居委会开具了另外一个地点的居住证明。关于这个居住地的问题,当时还真是犯了一段纠结。考虑到后续交通事故起诉时主张城镇标准需要提供工作和居住的证据材料,那个居住证明是要提交的,而且发生工伤的居住地址不能与居住证明的居住地发生冲突,那就只能合理表述为事发前天晚上伤者到舅舅家吃饭,因时间太晚所以留宿的,第二天早上也是从舅舅公司宿舍出发去上班的。这一问题,我们在工伤申请材料及事故发生路线图上都有标注与解释,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老师果然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而后又要求我们的当事人及舅舅一同前去接受询问并做了笔录。
3.2016年9月,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60日的异议期,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2016年10月,收到交通事故医疗费部分的判决书,接着是等判决生效及对方的履行。因为涉及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两方的费用,所以,得先一步步电话联系到负责理赔的具体工作人员,并了解到款项支付时间与金额,然后报给案件承办法官,希望其能尽快将赔偿款划入到当事人银行账户。但经电话沟通后法官坚持让我们走执行程序,然后我们又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接着又是不停地催促与等待。当事人不太理解,总是说快过年了,借人家的钱要还,而法院这边又说执行案件在排队,我们律师夹在中间也是很无奈。幸好经过两次跑法院及不停地电话询问进展后,第一笔的钱总算在2016的春节前拿到了。
1.在等待第一笔费用的同时,也开始着手安排伤残鉴定的事宜。2016年12月初的时候陪同当事人一同前往鉴定所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时询问鉴定法医大概的结果,被告知能评定两个十级。鉴定线束后,我跟当事人说,如果他们想通过非正规方式增加鉴定等级,他们自己操作,我不参与。同时也告诉他们,如果鉴定得过高,不合理的部分对方保险公司的医疗人员也能看得出,人家会申请重新鉴定,时间会拖的更久一些,具体如何处理让他们自己考虑。最后作为律师的意见是,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不要有太多的贪心。当时,他们家属方同意我的意见。没想到,这还是给后续的工作留下了一个小的隐患。
2.交通事故第二个案件开庭的时间是2017年2月份,2017年5月初收到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基本在预测范围内,城镇标准,相关的赔偿项目基本正常。接着是第二个案件的执行及理赔事宜,又是一个不断催促的漫长过程,记得是在2017年8月底的时候,当事人才收到的第二笔交通事故的理赔款。而在这期间,又安排了当事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陪同去人社局及医院。2017年6月7日收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当事人是2017年8月份在老家做的取出内固定手术,产生了8000元左右的二次手术费。根据司法实践,这部分费用须另案诉讼,所以,法院在第二次交通事故起诉时没有一并处理。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额度已经用完,二次手术费应当是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为了减少诉累,我直接跟出租车公司的理赔负责人电话联系,希望他们把这部分费用直接支付给我们。那位负责人要求我带着相关材料去公司面谈,在提供了委托书、医疗费发票、出示律师证及简单沟通后,他们直接让财务支给我8 000元现金,做事的爽快程度,超出了我的想象。
2.工伤赔偿的重头戏在寺庙这一块,也希望能通过协调解决问题,双方没必要再进行诉讼。但事后证明,这一块的工作内容与强度,完全超出我了的预期。因为先前没有全程做过交通事故与工伤交叉这一类型的案件,只大概记得有些项目可以重复赔偿,有些项目则不能,而具体是哪些项目,如何计算,如何准备材料,心里没底。又因为想要协调解决,就必须将相关的费用及项目计算准确,社保局的理赔流程及社保缴纳情况知悉清楚,材料准备完备。否则,如代表当事人将协调协议一旦签订但后续履行不了或出现问题,那便是律师的失职。
在查询及研究完各种规定,计算了赔偿项目及费用金额,同时去社保局了解了理赔的项目及所需资料后,才跟用人单位(寺庙)联系并前去洽谈。果然,他们的人事也不懂怎么操作,后来直接言明,需要他们做什么及赔偿哪些费用,让我提出个初步方案出来,然后再约时间面谈。
第一次正式会谈很愉快,双方关于工伤赔偿的项目、金额及操作步骤基本达成一致,然后要求我回去起草协议文本,交由他们法律顾问审核。但就是这么一个小协议文本,一来一回竟然也耽误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第一次亲身感受到了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于我方来讲,既然主要事项上双方都没有异议,小的事项让点步都是可以的。但也要有个限度,因为我要对当事人负责,风险超出一定限度,律师也承受不了,那还不如直接诉讼。有几次我都不想再协调了,但还好对方人事姑娘还不错,估计她也能感觉和分析出其中和利弊得失,主要是领导那边不太好说话,总是纠住一些边际问题不放,让人气愤。经过了近两个多月的协商与调整,最终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了双方的履行内容及顺序,接着是寺庙配合我们进行工伤理赔。
3.在这一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情,我代表当事人在前方谈判及协商,并被不断地配合提供材料,寺庙人事主管竟私下约我方当事人面谈,以给他新安排工作为诱饵,要求我方当事人(90后、缺少社会经验)书面承诺放弃5万多元的失业补助金。幸好当事人的家人知道情况后,恰在他们面谈时给我打了个电话,我立马电话过去通知伤者,让他不要签任何文件,考虑清楚了再说。就这样,他们的计谋没有得逞。
4.在社保中心申请工伤理赔的时候也遇到了一连串的小问题,所有材料要单位盖章,员工7月份的社保是封存的状态,需要办理补缴,再后来是单位没有办理社保退出,全部费用分三块申请。所以,单就社保中心我们前后总共跑了4次,总算办完了所有的事项。
1.伤者的舅舅,市侩小人的形象。
对他之所以有这个印象,主要是因为以下事实经历。记得当时在解决居住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问题时,我希望他能来事务所做一份调查笔录,但他一直以工作忙为借口推脱;后来我们直接前往他的工作单位,他竟然让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因为担心公司知道这件事,所以在做笔录的时候一再推脱,说不清楚情况,而那份居委会的证明也是他自做聪明地找人开的。再后来,去人社局做笔录,他也是一再推脱,延迟了很多时间。还有另外一件事是,因为伤者的工作当时也是他找人介绍的,所以,当寺庙人事主管单独约我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也到场并劝说我方当事人放弃那笔5万多元的费用。
2.法院的工作流程,交通事故赔偿款走执行程序,太不合理。
整体上对法院审判环节的效率还是赞赏的,但将被告已经转入法院的赔偿款再强制走执行程序本身就很不合理。虽然对法院内部考察案件执行率的理解,但针对这种类型的赔偿案件,当事人家属通常都比较着急,法院应该开辟特别的通道以让伤者尽快拿到赔偿款,而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效率的误解。已知有些法院早这么做了,但本案的审理法院显然还须改善。
3.寺庙人事,不错的姑娘。从第一次接触商谈,到后续的全程,对这位人事姐姐的印象都很好,态度和蔼,对人客气,对于很多工作内容也在积极促成解决。虽然整体上感觉他们的工作效率有点低,但也许是特殊的体制使然,表示理解。
4.人事主管,绵里藏针。这位人事老师,对人也很客气,说话也让人听着受用,所以一开始对她的印象还不错。但后续看到她做的一些的事情后,立马感受到了那内在的凶险。先是以上报领导为由,一再说好话要求我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在了解完情况后私下单独约见我方涉世未深的当事人。在计谋不成后,又人为地一再延迟双方协调协议的履行。
5.寺庙食堂阿姨,慈眉善目。通过寺庙人事姐姐了解到,他们寺庙食堂里的阿姨大多已经退休,而家里经济条件都不错的。之所以来寺庙做事,更多是为了行善修行。在接触他们的几个时间点,我也真的发现,一个人的慈爱与善良是可以通过眼神传递出来的。在陪同当事人在寺庙会议室洽谈时,人事主管安排食堂阿姨送餐过来,当见到受伤后的当事人(他们是曾经的同事,但把他当孩子一样看待),那慈爱心疼的眼神,让人动容。印象中,自己高二暑假生病在家妈妈坐在床边照看,也是这种眼神。
6.社保中心,流程太过复杂。虽然之前已经单独跑去了解他们的办事流程,并按照他们提供的小册子及文本准备相关材料,最终还是跑了4次才办完所有事项。申请材料盖单位章、社保的补缴与退出、隔月申请、情况说明及那些复杂的表格真的让人头晕眼花,关键是最后也不知他们的费用金额是怎么核算下来的。
承办这一起案件最大的压力是,当事人及家人几乎什么都不懂,所有的事项都需要律师去分析、判断,有时甚至是替他们做决定,你决定对了那是理所应当的,但稍有偏颇便也容易给自己引来执业风险。
这个案件的处理整体上还算顺当,但就当事人这一块了还是发生了一些波折。缘由是当事人的其他亲属说钱赔少了,“人家谁谁,手指断了一根就赔偿多了多少钱”,主要争议点就是我前面说到的伤残鉴定,他们认为伤残可以鉴定成九级的,当时应该让他们花点钱去搏一下那个近10万元的差额。成功了皆大欢喜,不成功损失也不大。还有就是疑惑误工费等几个小的项目金额。委托人及其父亲本身不懂,当时是带着亲属一起来的事务所,言称他们一个从法院退休的亲戚这么说的。当时这个案件第二阶段刚处理完毕,正在为第三阶段的工作内容烦神。加上当时他们的谈话态度着实让我不舒服,觉得他们贪心过多。我当时就直接提出既然双方已经缺少信任基础,那就解除委托关系,可以再找别的律师代理,后续工作的少量律师费我也不再收取。他们短暂考虑后,接受了。
本想着在解除委托关系后,这件事就不用管了。但没想到大概两个星期后,他们又找到我,希望我能继续代理,其中缘由我也能大概知悉。就这样,我才开始的本文所述的第三阶段的工作,而后续他们对我的工作就没那么多质疑了。
当最终所有的事项都处理完毕,所有的费用都能赔偿到位,于我而言这个历时一年半有余的案件可以结案,不用再操心烦神。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所应获得的赔偿金额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均已到位,正义得以彰显,而不是通过托人找关系走后门的方式去实现。我觉得,能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律师是可以信任的,那就是对法治最好的践行。同时,也深切地感觉到作为律师我们需要灵活机动地处理纠纷和解决问题,但也应当谨慎小心面对所经历的人与事,以防范和减少执业风险。言而总之,做好人也要讲究方式方法。